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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監察院糾正馬祖酒廠案,連江縣政府主管部門不需負責任嗎?
作者: 星晴 < > 發表時間: 2016-03-09
"沈美真的調查報告指出,馬祖酒廠未訂立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導致公司營運發生重大闕漏;酒廠的主辦會計人員會計帳務處理不當,造成收入、費用及成本虛增,酒廠面對這些問題的發生,竟遲未主動採取妥適的處置,連江縣政府也未能本於職掌,善盡管理及督導之責,縣府與酒廠的處理都有失當之處。"
"張博雅澄清並舉例表示,有一件第3屆監委留下的馬祖酒廠調查案,監院已提出改善措施,但改善措施公文,卻在監察院與酒廠來回21次,監院不斷敘明要求對方文到1個月內回覆,無法結案。而此案並未有監委承接。張說,是來自調查處對這項指示的簽報與轉達過於簡略,造成部分監委誤會。"以上轉貼相關新聞報導。

請問"連江縣政府財政局"10幾年來,未能本於職掌,善盡管理及督導之責,該主管長官不用負責任嗎?難道非要等到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嗎?
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彈劾)或第十九條(糾舉)之規定辦理。」
作者: 羽寧 < > 發表時間: 2016-03-09
監察院提案糾正只是提出問題並無實權 ,公務機關可以不甩嗎, 有這種單位 包吃、玩、到老, 車道任逍遙。

既然那麼無用,該廢了,看不出有什麼功效浪費資源。
作者: 強哥 < > 發表時間: 2016-03-12
執法司法部門人員升遷返台
秉持過水心態
疑案弊案船過水無痕
馬祖檢調真的早該剪掉
作者: 有話大家說 < > 發表時間: 2016-03-13
林寶先進發言,本人一向持正面評價,有擔當,稟持良知。惟此案有冤枉當事人之嫌!想想→"連江縣政府財政局"10幾年來,未能本於職掌,善盡管理及督導之責,該主管長官不用負責任嗎?
以上→簡單的數學加減,劉增應目前當了一年多縣長,楊绥生五年縣長,再往前是陳雪生八年縣長,再再往前是劉立群縣長。
這樣應該明白了吧→"連江縣政府財政局"10幾年來”,這筆帳要算的話,是要算在陳雪生八年縣長任內?再不然就要算在劉立群縣長?
可惜的是這般政治人物或政客?就抱持一個信念→您奈我何?
楊绥生下台一鞠躬了,書生本色→不想多說什麼,我就替他說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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