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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教消保官、連江監理站 | |
作者: 曹閩 < > | 發表時間: 2016-01-05 |
大風 不過,這個醜陋的計程車司機,要注意有2隻「全天候」的高靈敏感應的攝影機,早已把你的車子影像,完全錄了下來。其一,是馬祖高中校門口自設的,解析度超強,一草一木,皆逃不了;另個是警察局布在學校舊大門右邊圍牆頭的(直對著《郁軒西點蛋糕專賣店》前的馬路三叉口); 連江監理站 只要是不使用計費器收費,任意喊價攬客或漫天要價,不管是否有收費之事實,都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舉發,處罰新台幣9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搭載分散的旅客,收取車資,仍應按照其計費器顯示車資由乘坐之旅客分攤,如經查獲不按計程車計費器收費,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4款規定處罰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檢舉電話如下: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22694、連江縣政府交通局:22408或22340、連江縣計程車工會:22705。 請勇於檢舉不法之計程車駕駛 ~~~~~~~~~~~~~~~~~~~~~~~~~~~~~~~~~~~~~~~~~~~~~~~~~~ 曹閩 *請教消保官,依大風網友所言,你可主動調閲攝影機檔案,處理之? *連江監理站,馬祖計程車不按表收費運作,非昨今之事實,貴站就只能貼文回應,官話一篇? 呼籲即止?可否主動出撃? 若無良方主動出撃,上網求方,想各界網友當熱心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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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連江縣消保官曹依立 < > | 發表時間: 2016-01-06 |
謝謝曹閩先生之指教,消保官謹說明答復如下: 消保官的工作,依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辦法,其主要為受理消費爭議事項之處理,並非交通行政的主管機關,亦非司法警察機關,並無任意調閱所謂監視錄影內容之權限。計程車的管理為交通行政主管機關職責,本件涉及之計程車司機如係以詐騙的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超收車資,可能涉及詐欺罪,被害人可向司法警察機關報案。本件消費者如認為消費權益受損害,請消費者即向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電話1950咨詢,消費者服務中心之同仁一定會依消保法相關之規定,即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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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閩 < > | 發表時間: 2016-01-06 |
連江縣消保官曹依立 1.消保官的工作,依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辦法,其主要為受理消費爭議事項之處理,本件消費者如認為消費權益受損害, 請消費者即向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電話1950咨詢,消費者服務中心之同仁一定會依消保法相關之規定,即時處理。 2.本件涉及之計程車司機如係以詐騙的手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超收車資,可能涉及詐欺罪,被害人可向司法警察機關報案。 ~~~~~~~~~~~~~~~~~~~~~~~~~~~~~~~~~~~~~~~~~~~~~~~~~~~~~~~~~ 曹閩, 再請教相關公僕 1.『消保官的工作,依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辦法,其主要為受理消費爭議事項之處理』, ☆ 貴官認為本件非消費爭議事項?還是貴官僅有被動介入(有人向貴官申訴)之權責,無主動處理(由任何管道得知有消費爭議事)之權責? ☆ 本事件已有大風網友仗義貼文揭發,雖非當事人,此方式,貴官不受理? ☆消費者服務中心之主官管,不是貴官? 2.☆ 當事人或貴官(權責公僕),是否皆有權向司法警察機關報案? ☆ 司法警察機關人員也是被動行使職權,還是主動、被動職權皆被付與,但因公務繁重,也缺主動仗義、行使公權力之心?而尚未有抜刀之舉? ★ 連江監理站公僕,公務繁重,尚無暇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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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6-01-06 |
沒有不景氣,只有不爭氣,計程車收費也要合理,要不然大家去過馬祖一次後,就心裡不舒服,下次就不想要再去哪裡玩了,一但心裡有疙瘩,下次就再見。 你要用喊價,要你情我願,沒有那種硬來道理,要合理,根本就是丟馬祖人的臉,下次可以錄音錄影,拿證據然後向警局交通局檢舉。 搶錢搶真兇啊 ,馬祖跳錶還是喊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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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記得 < > | 發表時間: 2016-01-06 |
說穿了一句話:不告不理 不會主動出擊的啦 然後咱可以上綱到縣長,不過他應該也不會主動指示要去處理吧... 奇怪的是 剛當選時開什麼月會還是主管會報什麼的 不是馬報新聞才在po說要求各單位對民意要積極處理 積極在哪裡? 我看啊 這裡地方小 被多收車資的也算了、以和為貴、息事寧人、怨在心頭罷了 繼續發生劣質計程車超收車資吧 無限迴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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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連江監理站 < > | 發表時間: 2016-01-07 |
感謝網友曹閩先生指教,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說明如下: 本站業已於本(105)年1月6日下午4時收件受理該申訴案件,目前將函請被申訴人(計程車司機)於指定時間到站說明,俟調閱查證相關資訊後函覆申訴人辦理,若本案屬實,本站將依權責予以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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