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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鐵板村的這棟危樓是否需要張貼危險告示?? | |
作者: Mouse < > | 發表時間: 2015-06-26 |
位置: 鐵板村 下街通往海邊 街道旁 牆壁裂痕嚴重 隨時有倒塌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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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py < > | 發表時間: 2015-06-26 |
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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