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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好山好水好恐怖 | |
作者: budda < > | 發表時間: 2015-01-14 |
筆者前幾天帶著妻小一起同遊北竿當兵的地方. 北竿風景實在是美不勝收, 內人希望秋天的時候再來一趟. 看來他已經愛上這裡了. 筆者憂心的是看到一些不受管理的建設似乎在一點一滴地侵蝕這上天給的無敵美景. 照片中(僑仔)這一片白布整個的讓這美景破壞殆盡. 一般海岸邊都是保留地不准蓋任何東西的. 當地官員若不管事, 當地人應該要自己挺身保護這美麗家園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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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盼盼 < > | 發表時間: 2015-01-14 |
大自然是脆弱的,濫墾亂挖是不可回復的,人們的趕盡殺絕,大自然將會反撲的!一 般百姓為了賺錢而貪婪無知,不值得原諒無視公權力,政府相關部門是不是該去了解,照片看來相當遺憾 | |
作者: 梵音 < > | 發表時間: 2015-01-15 |
水土保持法 一、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23條及33條之規定,山坡地之開挖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後才能動工,未依規定申請擅自動工者,可依第33條之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二、其因而致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你可以先將該開挖處所拍照存証,然後用信函或E-mail向所屬警察局提出檢舉,相信就會有人出面依法處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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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皓 < > | 發表時間: 2015-01-15 |
30萬已下罰鍰,該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依33條限期改善,到底是限期多久呢?? | |
作者: 軍事迷 < > | 發表時間: 2015-01-15 |
濫墾 沒人在管 濫葬 路邊到處都是墳墓 濫建 已經蓋到12樓 連江縣換誰當縣長都一樣 三濫都是沒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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