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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民間機構退出國家所屬公有財產。
作者: 出人頭地 < > 發表時間: 2014-08-09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和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型態。
無論法和理,民間協會均不行無條件使用公有財產的規定。

管你誰誰誰..認可,這是屬於 中華民國政府和其所屬中華民國地方政府的公有資產,不是某某某可以決定,情永遠無法凌駕於法和理之上。

基於市場行情,就該比照其他民間辦公機構收費,按照北市和平西路上的辦公室坪數租金行情X實際使用坪數來計算,一分文錢都不准少收。

為了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型態,類似案例放諸中華民國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皆準。
惟有如此,才能符合中華民國全民利益和我國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 西尾散人 < > 發表時間: 2014-08-09
請大家到縣府官網財政局的「書表下載」看看,依據〈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非公用財產得提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一年

何謂「非公用財產」,何謂「公用財產」,簡言之,縣政府大樓就是公用財產,不得做出租或借用的處分。馬祖特產中心就屬非公用財產,可以出租、出借,但出租不得超過十年,借用不得超過一年。全國各縣市的規定都一樣。

也就是說,從陳雪生縣長開始違法,楊綏生縣長繼續違法,加上九位縣議員監督不力、失職,讓馬祖特產中心借給馬祖文教協會超過一年而不收回。事實上,他們也無償借用近九年之久,該會無償使用馬祖特產中心一個樓層外,所有的水電費、冷氣、設備維修等等,全都由連江縣政府買單,也就是全體縣民買單。

下一位縣長如果是劉增應,請依法行政吧,不要繼續做濫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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