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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蓋老厝依法申請處處受刁難,真是大埔人的悲哀呀! | |
作者: 無助的人 < > | 發表時間: 2013-12-20 |
大埔人的悲哀,住在離離離島,回家的路好難,要修好老家更難,依照縣政府的建照申請程序,我們一關一關的送,通過了建築師工會的審查,因為大埔在聚落,所以轉往文化局審查,秘密的就開完了文資審議小組會議,事後文化局的官員說:「聚落要維持原有風貌,大埔以前蓋不起大屋子,所以現在也不准蓋高蓋大,你們的屋內樓高只能兩米五、屋頂高一米二,只准蓋六米二。福正、津沙是以前就是大房子,所以他們可以蓋得比較高。」 經過極力爭取,文化局勉予同意多給樓板高度40公分,恩准我們蓋到6米6... 所以,文化局心目中的聚落的完美方案,就是大埔人回不去,讓他們年年花錢辦一些一年一度的活動,老屋不能自己修,只能同意文化局代修,聚落像遺址,大埔人沒有可以回去的家,這就是所謂的文化保存? 依法申請,處處刁難 在台灣,公部門是公僕、是為民眾服務 在馬祖,公部門是官員,高興限制就限制,完全無需法規依據。縣長,我們申請戶希望合法修建老屋,我們想要有一個可以回去的家,可不可以告訴我們,是因為我們住的偏遠,我們以前窮,所以我們現在就不能住的舒適一點嗎? 請告訴我們,到底縣府的依據在那裡? | |
作者: 翻車魚 < > | 發表時間: 2013-12-20 |
看看福正被蓋成什麼樣子,根本是領補助蓋房子,無視原本補助的用意在哪。 | |
作者: copy < > | 發表時間: 2013-12-20 |
連江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97連企法字第0970023735號令公布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保存及再利用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傳統建築之歷史風貌、展現建築特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地區為本縣所轄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本自治條例主辦單位為本府文化局,協辦單位為各鄉公所。 第三條 依本自治條例補助之建築,以本縣聚落保存區及聚落保存區以外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傳統建築為對象。 前項聚落保存區係指本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劃定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聚落。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傳統建築,其建築形式應經由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議之建築。 本自治條例所稱特色傳統建築,係指聚落保存區以外內具有歷史、文化、美學或科學價值且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傳統建築。 第五條 為落實本縣傳統建築及特色傳統建築之認定及其他事項,本府得設傳統建築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方式,由主辦單位定之。 第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之傳統建築,其修繕範圍及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聚落保存區內之傳統建築修繕範圍包括建築物外觀、大木結構及傳統門窗修繕、整建。補助額度以全額補助為上限。 二、聚落保存區以外之傳統建築修繕範圍包括建築物外觀及傳統門窗修繕、整建。補助額度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原則。 前項第二款之聚落保存區以外傳統建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特色傳統建築規定之要件者,準用前項第一款之標準修繕及補助之。 第七條 主辦單位核定各年度傳統建築補助戶數、補助單價時,應依本府各年度編列之預算,評估當時物價指數、材料價格及工資後決定之。 第八條 建築物所有人同意提供其建築物做為經營、公共使用或其他用途者,應經傳統建築審議委員會審核後給予專案補助或由本府負責修建、改建。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由本府定之。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原「福建省連江縣閩東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同時予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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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ml < > | 發表時間: 2013-12-20 |
『想要有一個家,竟成奢侈的夢』。古今中外,老百姓能安居樂業相信一直是為官者追求的目標。但是我們這些大埔的"原住民" 卻在依法申請的夢靨下,面臨了只能修一間哈比人居住的老家,只因為我們的地、我們的房子在大埔、我們沒有要蓋摩天大樓、我們也沒有要蓋豪宅、我們只是要蓋一棟符合現代機能的房子,讓我們可以在屋內裝個吊扇,可以站直的走路,可以不用在自己家裡像在鑽坑道一樣,沒想到這些是奢求,所以,身為大埔人,身高最好只有1米5,這樣在2米5的房子內才能悠遊自在,不用怕吊扇打到頭,不會感到天花板有壓迫感,我想問問各位官員、文資委員,你們自己家的樓高多高?可不可以看看自己,再要求我們? 可不可能比照你們,給我們有機會修一個舒適的家。 | |
作者: 出人頭地 < > | 發表時間: 2013-12-20 |
大埔人真歹命 住在頂埔 (上午)、二重埔、三重埔、下埔(下午)、 沙埔 等埔字輩的人, 都沒像住大埔那樣。。歹命啊。 今年農曆立冬那一天有沒有去「補冬」一下?(進補) 身體要好好的給他補冬一下, 今年冬天才有「氣力」跟這個「普攏拱」政府,好好的來「拼輸贏」。 @@ 住大埔 住台灣被馬欺 在苗栗被劉欺 在馬祖被楊欺 其實是 風馬牛羊不相及。 照樣給他幹下去,看它能奈妳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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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斐徐門 < > | 發表時間: 2013-12-20 |
文化局對於大埔的建管和把關,個人表示支持,大埔原本是一個沒落的村莊,如果不是政府投入大筆資金整建,會有今天觀光的價值嗎?各位想想,如果大埔新蓋一座高樓,會是怎樣的畫面?6米6已經夠高了,不要太貪心!!! | |
作者: 有事嗎 < > | 發表時間: 2013-12-20 |
不想受文資審議,就請大埔居民提出申請廢除聚落就好了。又想要補助又不接受建議,可笑。 | |
作者: 阿牛 < > | 發表時間: 2013-12-20 |
住的這麼不悠遊自在跟害怕被風扇打到頭,就廢除聚落好了,自己出錢要蓋多高就多高,最好蓋棟大埔101大樓,當聚落風貌不見的時後讓觀光客還有個101大樓拍拍照打打卡,住得舒服順便帶動大埔觀光發展。 | |
作者: SPEAKER < > | 發表時間: 2013-12-21 |
應該有兩全其美的辦法 目的立場不同 協商時可以做到保有聚落又住舒適的辦法吧 而且最好整體規劃及配套 不要一件一件的切割 看看津沙聚落看看牛角聚落或者芹壁 現在的景象就像塗了大腮紅以為跟流行了 您的妥協可以帶來美好的未來 也許現在的缺點是未來特色行銷的優勢 國外都有人住到監獄或洞穴體驗了 不管馬政府楊政府 當政府的可信賴度降低 標準常在變 且看且走吧 別太灰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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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真理 < > | 發表時間: 2013-12-22 |
依法行政有這麼難嗎? 身為大埔聚落的所有權人,我們只想問文化局,你依法行政了嗎?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四條:「為維護聚落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依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目前大埔聚落尚未依都市計劃法劃設為聚落保存專區,文化局也未曾召開公聽會,和我們這些所有權人協商溝通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所謂的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更是在不通知所有權人的狀況下密室召開。 另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劃設之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 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四、廣告物之設置。」 工務局依法會請文化局審查,但文化局的審查會也未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 我們這些卑微的大埔所有權人,懇請文化局的各級”官員”依法行政,和我們協商溝通一番,了解我們想要有一個可以舒適居住的家園的小小願望, 讓我們的故鄉大埔不再是一個殘跡廢墟,讓我們可以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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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py < > | 發表時間: 2013-12-22 |
樓上請參閱連江縣政府建築管理相關法令: http://web.matsu.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ClsID=29 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並保存傳統建築風貌及維護聚落空間整體景觀,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地區為連江縣都市計畫地區之聚落保存專用區(以下簡稱保存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維修:係指為維護現存建築物之構造形式、外觀風貌、建築規模與材料,以防止建築物惡化之行為。但不涉及修復、整建或復建等建築行為者。 二、修復:係指就現況保存不佳之建築物,就損壞之部位原貌復原或與原建築物風貌不相稱之增建部分施以回復原貌之處理者。 三、復建:係指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已傾頹之建築物,就其局部施以就地拆除改建,並保存原有風貌之行為者。 四、整建:係指以局部修改或變更空間使用等方式,使建築物具經濟性或實用性之效能性。 五、街巷:係指保存區內經本府發布供公眾通行之既有街道及巷道。 六、公共空間:係指保存區內經本府發布銜接街巷空間之既有戶外廣場。 第四條 保存區內之建築物,依其風貌特質分為以下三類: 一、具馬祖傳統聚落特色之建築物。 二、一般建築物。 三、其他。 保存區建築物類別認定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第五條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維修、修復、整建、復建等行為,經向本府取得工程許可。但新建、增建及涉及修建行為之復建於取得工程許可後,應依核准內容申請建築執照。 第六條 申請維修、修復、整建及未涉及修建行為之復建工程許可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一、工程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如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建築地址。 (三)工程類別(維修、修復、整建) (四)建築物使用用途。 (五)工程概算。 (六)工程期限。 二、建築計畫書圖 (一)建築物現況測繪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ㄧ,包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各部尺寸構造與使用材料。 (二)週遭環境關係之照片。 (三)工程設計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ㄧ,包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各部尺寸構造與使用材料。 三、委託書。 第七條 申請新建、增建及涉及修建行為之復建工程許可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戶籍謄本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三、工程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如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及監造人之姓名、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承造人之名稱、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四)建築地址。 (五)工程類別(新建、增建、復建)。 (六)建築物使用用途。 (七)工程概算。 (八)工程期限。 四、建築計畫書圖 (一)基地現況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ㄧ,並清楚標示相鄰建築物、地形、地物關係。 (二)道路系統圖。 (三)建築物現況測繪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ㄧ,包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各部尺寸構造與使用材料。 (四)週遭環境關係之照片。 (五)工程設計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ㄧ,包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各部尺寸構造與使用材料。(六)排水系統。 五、委託書 第八條 保存區工程許可之審議,由本府提交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經審議許可之圖說,應送本府管制。 申請人應依照審許可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自治條例辦理審議。 第九條 本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辦理聚落傳統建築審議作業原則 如下: 一、構造材質應以石、木等材料建造。 二、屋頂形式應以人字波、四坡或五脊四坡屋頂搭配屋瓦而成,且屋頂顏色應以藍灰及淡、暗紅色系。 三、牆面材料應以花崗石石材或石片、青斗石石材或石片、福杉。 前項審議原則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同意排除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第五條之建築行為審議基準如下: 一、維修及修復:將傳統民居建築予以「原貌恢復」,其項目如石牆、版瓦屋頂、壓瓦石、室內大木結構、傳統門窗裝修、室內隔間等各項細節,均依照傳統形式、色彩、材料、工作施作,修復傳統建築原貌。 二、整建:以馬祖傳統形式、色彩、材料維護、修復傳統民居外觀,其項目如石牆、版瓦屋頂、壓瓦石、室內大木結構等項,木造門窗裝修等必須維持傳統風貌,而室內部分則可採傳統與現代結合方式規劃施工。 三、新建、增建及復建:新造建築物,應保持外觀形式、色彩質感與傳統民居風貌相同。 第十一條 依第五條取得工程許可之建築物於施工中,本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與核定工程許可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勒令停工。 主管機關派員勘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申請人得拒絕勘驗。 第十二條 建築物新建、增建、維修、修復、整建、復建案工程完竣後,應由申請人會同承造人向本府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核發工程合格證明。 主管機關受理工程許可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十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限期修改。 第十三條 建築物新建、增建及涉及修復行為之復建案其工程合格證明之申請核發,得併申請使用執照辦理。 第十四條 臨接街巷或公共空間之建築基地,應依指定界線申請建築。建築基地為公共利益所需並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核許可 ,得突出街巷或公共空間界線建築。 第十五條 建築基地位於街巷或公共空間部分,依指定界線退讓申請建築者,該退讓部分土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十六條 臨接街巷或公共空間之建築基地,坐落於既存之通路廣場空間範圍土地應予以維持,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十七條 有違反下列情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得連續處罰之,並勒令停工限期補辦手續: 一、違反第五條未經取得本府工程許可擅自新建、增修、維修、修復、整建、復建。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未依審議圖說施工;及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未依規定辦理審議。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未經核發合格證明擅自使用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連續處罰之,必要時得勒令停止使用限期補辦手續。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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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菜埔澳 < > | 發表時間: 2013-12-23 |
mml wrote: 文化局放寬兩層樓6.6米 已經符合居住需求 若文化局補助經費卻不把關 大埔很快完玩 此村是聚落保存區 非一般住宅區 民眾不能過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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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3-12-23 |
說的太棒,再看看北竿芹壁村村容,政府用納稅人的血汗錢,在做破壞村容好事(原來二樓是木板二樓現在變成加高二樓甚至三樓)。連江縣政府這次堅持是對的,不能因少數人的利益,行破壞大多數人利益之事,無限制建築高度,舊日村容還可以看嗎。 | |
作者: 布榖鳥 < > | 發表時間: 2013-12-24 |
提供古蹟的「容積移轉」獎勵,讓原地主拿著「容積移轉」的權利,覓地另建或與他人合建,也是未來類似案件可以參考的做法。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13-12-24 |
文化局表示: 1、馬祖聚落景觀風貌獨特,且具高度美學價值,近年來在本縣力推觀光政策下,成為馬祖的獨特品牌,政府為保存如此特殊風情,故訂定相關補助政策,希望藉由獎勵的手段,達到聚落風貌保存之目的。 2、本案係馬管處基於聚落風貌保存之目的,補助大埔聚落四戶申請戶之提案申請,由該處將申請戶相關書圖提送本府進行審查。 3、由於大埔聚落係本縣依文資法登錄之聚落,唯在該地區都市計畫二次通盤檢討仍未完成前,尚未劃定為保存區,故本府工務局將本案會簽文化局提請文資審議會審議;而審議委員依聚落整體風貌及房屋特色,並顧及使用者機能等多方考量下,做出其中三戶傳統建築高度、石材規範等具體建議,而另一戶由於委員們咸認該屋外型優美且有特色,建議本局與屋主進行溝通後再行審議。 4、本局在完成文資審議後,即刻由局長曹以雄偕相關同仁親赴莒光與申請戶進行溝通,並經後續多次電話溝通後,其中三戶申請戶同意審議結果,另一戶屋主也已具體表達意見。 5、本府擬於近期再行召集會議審議未完成決議之事項,而本案造成民間多所揣測及正方意見之爭論,亦表歉意。 文化局敬啟 (轉貼自馬祖日報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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