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http://matsu.idv.tw
主題: 蓮園老闆娘並未兼職開計程車,請陳姓女士自重!
作者: 小花&麻糬 < > 發表時間: 2013-03-02
蓮園聲明已非一兩次

但冒用他人商譽還是不間斷

某陳姓駕駛宣稱自己為蓮園老闆娘

蓮園不但沒有網咖更沒有兼計程車

沒有登記所以可以冒用蓮園店名嗎??

違法營業對我們這些守規矩納稅的店家公平嗎?

半年多來竟然沒有任何單位查檢

請陳姓女士自重.話是不能亂講的
作者: 佳斯丁 < > 發表時間: 2013-03-03
計程車司機~何必要冒用別人的名字?奇怪耶~用蓮園打廣告會比較有生意嗎?欠揍欠揍欠揍
作者: 嘿嘿嘿 < > 發表時間: 2013-03-03
要自己主動舉證,並向相關單位告發,這樣比較實在。


小花&麻糬 wrote:
蓮園聲明已非一兩次

但冒用他人商譽還是不間斷

某陳姓駕駛宣稱自己為蓮園老闆娘

蓮園不但沒有網咖更沒有兼計程車

沒有登記所以可以冒用蓮園店名嗎??

違法營業對我們這些守規矩納稅的店家公平嗎?

半年多來竟然沒有任何單位查檢

請陳姓女士自重.話是不能亂講的
作者: 韋蓁 < > 發表時間: 2013-03-09
建議用告訴乃論罪 

毀謗有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公然侮辱罪者可要求民事賠償?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作者: 炫富 < > 發表時間: 2013-03-09
沒那各本事 ,就不要去做那件事情, 其實是因為自己得不到酸別人, 見不得人家好就去講別人?

冒用他人商譽還是不間斷,這種行為不就是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的心態?還是忌妒?

例如某家小孩年輕輕24歲就有BMW M3,譬如別人得不到她東西就會批評不好的話?人家的車是4百多萬 ,說不定他是 ,有錢人家的小孩。
第1頁 (共1頁)
服務條款      內容政策      隱私權聲明      著作權聲明       刊登廣告       站長信箱      副站長信箱      副站長kingfisher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