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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復興村前天又傳「闖空門」偷金飾竊案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12-10-21
本站訊:

繼日前復興村一家戶被竊15兩金飾案後,前天(19日)附近有一家戶被闖空門偷走金項鍊及金戒子,損失金額約三萬六千元。南竿警察所表示,由於竊案發生在同區,已經鎖定一位特定對象進行偵辦中。

據指出,兩次竊案連續發生在復興村的「南館」(楊縣長住家下方),附近的住家應該要多留意防竊。
作者: 國姓a小雷 < > 發表時間: 2012-10-21
馬祖是小島,偷了金飾無法馬上變換現金(轉往或寄送至臺灣?),
小地方一有事件就可以鬧得沸騰,人人口耳相傳。

發生一起後,又很快的發生第二起,
究竟是對公權力接二連三的挑戰,
或在南竿復興村很好偷(人的安全意識及物的防盜設施都不強?),
還是該君子真的沒錢而被逼上樑了?
作者: 飛鳥 < > 發表時間: 2012-10-22
接二連三在同地發生竊案
除了考驗警方破案能力以外
民眾對於防竊的心態
也要與時俱進
馬祖已非昔日的單純社會
對外交通方便
外來人口多
未來這樣的竊案
仍將會發生
而且很可能會更多
即使在家中
貴重物品仍然要小心存放
不可掉以輕心
作者: 唱歌 < > 發表時間: 2012-10-22
上次竊案破了嗎.
作者: 嘿嘿嘿 < > 發表時間: 2012-10-22
唱歌 wrote:
上次竊案破了嗎.

別指望了
未破案是常態
會破案才稀奇
不這樣又那叫馬祖
作者: 鬼精靈 < > 發表時間: 2012-10-22
復興村是首富還是這邊的人是財露白,衣著華貴、名牌物品、高級轎車,高級住宅, 因此炫耀成為竊賊下手目標的地方。
針對復興村遭竊附近地緣與案發時間調閱路口監視器,逐步勘察可疑人車,比對出竊嫌作案交通工具後,進而將竊嫌繩之以法,讓復興村維護民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竊盜行為之法律規定
刑法第320條第1項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竊盜行為之行竊對象,原則上以動產為主,惟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所以偷電、偷水均成立竊盜罪。
作者: 海葵好好走 < > 發表時間: 2012-10-22
復興村多有老房子是木門,入侵容易,
如果裝上鐵門、鐵捲門(對傳統聚落保存衝突?),就能降低小偷的意願。
(若能增多竊賊撬開門窗的時間,過久就會放棄了,所以他也不會挑難下手的下手)

且復興村的街道偏向小且彎曲,
或許就會認為:即使偷完被發現也容易逃鑽躲藏。

比較擔心的是,若從「偷竊」變成「強盜」,
與家中老人面碰面時,那該怎麼辦?
作者: 蒼裔 < > 發表時間: 2012-10-23
鬼精靈 wrote:
復興村是首富還是這邊的人是財露白,衣著華貴、名牌物品、高級轎車,高級住宅, 因此炫耀成為竊賊下手目標的地方。
針對復興村遭竊附近地緣與案發時間調閱路口監視器,逐步勘察可疑人車,比對出竊嫌作案交通工具後,進而將竊嫌繩之以法,讓復興村維護民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竊盜行為之法律規定
刑法第320條第1項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竊盜行為之行竊對象,原則上以動產為主,惟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所以偷電、偷水均成立竊盜罪。


夜間已經刪掉了 只要侵入有人居住之住宅 就屬321條第一項 不管白天晚上
作者: 嘿嘿嘿 < > 發表時間: 2012-10-24
從發生第一宗竊案,
到現在的第二宗竊案,
連江縣警察局,
您們是不是應該出來發個聲,
說明辦案的進度,
讓我們老百姓,能安心一點,
而不是這樣的不理睬,好嗎?
真是汗顏!!!
作者: 嘿嘿嘿 < > 發表時間: 2012-10-26
感謝站長迅速公開破案訊息,
只是沒想到竊案,
還不只兩次而己。
是否能公開嫌犯的姓名,
讓大家唾棄。

這樣就對了,警民合作嘛!
警察先生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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