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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參加導覽人員自重可否請警察局督促一下
作者: Qin Xuan < > 發表時間: 2012-10-08
馬祖旅遊解說協會自10月6日起,一連四天在連江縣商會辦理培訓課程,對導覽人員是一種美意,可否請參加導覽人員自重,不要因為您的方便造成大家不便,您們的愛車可不可以不要停在馬路邊,妨礙行車的安全,對行車駕駛來說卻是一個阻礙交通的障礙物,況且商會地點又是轉彎出入口處,對行車安全真的有礙,可否請上導覽課程的大大,福沃村有停車場您可以停到停車場,多走幾步路有意健康嗎?可否請警察局督促一下,請他們不要隨意停車。
作者: 馬祖旅遊解說協會 < > 發表時間: 2012-10-08
感謝網友指正,本協會已即刻處理,造成大家不便,在此道歉;本協會會請上課學員按規定停放車輛。
作者: kiss5204444 < > 發表時間: 2012-10-08
違規停在路旁,占據半個車道,為何不開單沒有拖吊車嗎?為什麼不拖吊?還是底盤太低,萬一傷到車子,他們賠不起?

原則上只有線寬十五公分的路面邊線往外側邊緣距離滿兩公尺時,才可停車,其他的白色標線都不能停車。

若因停車妨礙他車通行,就算停放在白線區,一樣算是違規停車,可罰600到1200元不等。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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