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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議員提案召開臨時會,有必要嗎
作者: 五星旗 < > 發表時間: 2012-09-05
又到接近召開定期大會時間,議員又提案召開臨時會,有須要嗎,還是另有隱情,難道臨時會的議題,嚴重到非提前召開,無法等到定期大會嗎.--------人民的血汗錢啊,你真是可憐哪
作者: 斐徐門 < > 發表時間: 2012-09-05
五星旗 wrote:

又到接近召開定期大會時間,議員又提案召開臨時會,有須要嗎,還是另有隱情,難道臨時會的議題,嚴重到非提前召開,無法等到定期大會嗎.--------人民的血汗錢啊,你真是可憐哪

大會的時間是每年的5月和11月,9月並非"又到接近召開定期大會"的時間,因此縣議會此時召開臨時會,在時間上並沒有什麼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一個不常開會的縣議會,疏於監督縣政,才是真正浪費人民的血汗錢,因為不論開不開會,他們每月都有10幾萬可領(含研究費和助理費)!
作者: 正義哥 < > 發表時間: 2012-09-05
縣政府螺絲早就鬆了,早就該招開臨時會

還等到現在!

莒光航報事件早該處理

不是等到定期會再來處理吧!
作者: 根本呵呵 < > 發表時間: 2012-09-05
好比糕餅店有塊大餅,不提早開個會 "A順爬,阿馬白"
呵呵掰掰
作者: douchin < > 發表時間: 2012-09-06
根據法規,縣議會一年開幾天,臨時會最多開幾天都有明文規定。

(懶人包:連江縣議會一年最多只能開六十天定期大會,臨時會最多只能開三十天)

如果不開臨時會,一年只有六十天可以審預算縣政考察聽各科室報告還有總質詢耶,哪處理的完啊!

況且,議員的職權不是只在開會時才能行使,包括會勘、書面質詢甚至代替民眾與政府協調,都是議員工作一部分,沒有所謂「議員不開會就是沒服務」這種事情。

如果某位議員真的沒有服務,下屆就用選票來告訴他「你做的不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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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
一、 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 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 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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