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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針對國中自然教甄一事,心平氣和來評論吧!
作者: 憤怒者 < > 發表時間: 2012-08-09
當然,大家站在自已的立埸上來談論,一定會有爭執。有人談到「師德」、有人談到 「分化」、有人談到「培養在地人」、有人談到「很公平」…等,我都尊重大家的論點。但是,如果你是我們這群考生之一,將心比心,這樣的評審過程,你會接受嗎?以經驗法則來看,我想氣度可能沒有那麼大吧!考生和評審有親人關係(公公、先生)、評審和考生的親人有長官直屬關係(公公是督學、校長是評審),評審內容是試教、口試,是很主觀的標準,考生都是有應甄的經驗,如果將大家的試教、口試公開在各位眼前,你可以客觀地說誰好、誰不好嗎?我也有擔任過試教委員,口試委員,說真的,很難分辦。法官判案為什麼要寫理由?懂嗎?我們這群考生並不是氣度小,令人生氣的是這樣的甄選過程充滿了質疑。各位,這是正式教師的甄選,是有保障的工作,不是代理、代課教師的甄選耶!請問:各位有在那裏看過正式教師的甄選是這樣辦的?試教、口試、再加上親人關係、長官直屬關係?今天,如果是有筆試,筆試佔分比例調高、試教、口試比例調低,這樣子,也應比較不會有爭議吧。這是用很簡單的思惟就能想到的。和「師德」、「培養在地人」…等沒關係吧!
作者: 馬港閒人 < > 發表時間: 2012-08-09
公平公正公開乃普世之價值
平情而論
此次東引學校考試顯有瑕疵
正式教師缺額
學校應慎重其事
公開招考需設筆試項目
且筆試成績應佔六成以上
方能公平招收人才
未來類似情形必將再次發生
主管單位教育局應制定考選辦法
為免外界爭議
正式教師出缺由教育局統一招考為宜
本縣教育局應以此次爭議為鑑
儘速制定公正公平公開之考選辦法
方能免於外界對我縣之負面評論
作者: 宏傑 < > 發表時間: 2012-08-10
重點是你用小島、臺灣人被欺負這番言論,就充滿了歧視,本就不該,你不該為此種言論道歉嗎?你要討論的事是什麼?沒事扯台灣人馬祖人是怎樣,你還不認為你被批評是你有錯嗎?
作者: hot < > 發表時間: 2012-08-10
平心而論 如果外島師資流動性大 可以在師資培育以公費或是其他專案方式

招聘 此次招聘畢竟是公正公開的狀況下 換個角度 也有人從台灣大老遠來此

考試 是否也需顧慮到考生的感受 至於情緒性用語就免了吧 有大大提到馬 
祖人所以有優勢 就算是有優勢 在程序上如此明顯讓人遐想的空間是有點

不妥的 看新聞流浪老師很多 無論怎樣大家都是要找個工作 往後的生涯

規劃是個人的事 不宜在招聘程序問題上加入討論 會模糊焦點  
作者: JJS < > 發表時間: 2012-08-10
不要再口水戰了.這本來就是一場有爭議的考試.這就是所謂大家都知道的"潛規則".以前在地人是不吵不鬧 ,現在有人吵就說人家不配為人師表,"師德"有問題,扯太遠了吧你.請不要一昧的排斥台灣來的孩子.大家都是人生父母養,
他們的表示並没有什麼不對,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來的,不主動爭取的人只有任人宰割.
反觀現今的馬祖,很多都是靠台灣的朋友在地打拚,而提升馬祖的競爭力.請別再攻擊了.

對此事考生是可以合理的懷疑,不要都是以考試分數不公開為理由,當今的政府官員應該重視才對,不要讓此事一再上演,以後建議公家單位應試都要錄影存證,成績公開,讓未錄取的考生知道自己輸在那裡,以示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也不要因為此事讓"馬祖人"蒙羞.
作者: 連江縣政府教育處 < > 發表時間: 2012-08-10
有關東引國中小教師甄選,謹提供教育部所規定的作業要點供大家參考,同時該校甄選的過程皆有錄影存檔,特此說明

教育局 敬啟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 民國100年05月03日 修正 )

一、為落實教師法第十一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四、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迴避之。
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五、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六、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
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七、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八、各校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九、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十、各校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
十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
十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試,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三、為提昇教師甄選作業成效,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屬學校教評會委員及其他與教師甄選作業相關人員辦理講習活動,並適時提供相關法規訊息。
作者: 黑哥 < > 發表時間: 2012-08-10
我也在教局局工作,直接把這些法條po出來,通常是沒有人看得懂的,也不太會去看,建議可以直接針對考生的疑惑做一整理,依依解答,這樣才有辦法和人民站在同一陣線,我們大家也可以感受到局裡的用心

常去參與市長工作會議,市長都要我們用心做到好,而不是把事情完成就好,還請連江縣教育局在協助我們考生解開疑惑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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