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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如此可以嗎?
作者: 遊走四方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東引似乎到了無法治可言:
違建也就算了,因為它只影響到觀瞻,但還不致於影響到我們的生命安全。。
我祝福他新店重新開張,它代表這東引有商機可言。
但昨日散步時却發現這一家店但將整排瓦斯桶(算一算有7桶之多)整齊排列在戶外,而且那是東引觀光步道的途中,請問消防安來可以通過嗎?身為一個小百姓不知到那投訴,謹藉貴版面投書,請樂哥幫忙請商家移走,否則這定時炸彈什麼時候引爆,不可預期。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猜一猜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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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以嗎?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像是定時炸彈的擺置!
作者: 黃堯昱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這是什麼鳥?

東引的居民那麼窮嗎?
作者: 陳文顯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謝謝遊走四方網友的熱心指教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1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由網友提供的照片顯示串接使用的瓦斯容器達80公斤以上(20公斤裝4桶)依上述法規規定缺設嚴禁煙火標示牌滅火器.並要求有防止日光直射設施本分隊將儘速前往查察.若有發現違規事項.將依消防法第42條舉發
另依同法第73條規定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該照片顯示該場所備用瓦斯桶為60公斤(20公斤裝3桶).尚未違反法規的80公斤.惟應移置另一安全處所存放.
謝謝遊走四方網友的指教.本分隊爾後會加強本鄉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東引消防分隊 敬上
作者: kiko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非常感謝 游走四方的人士指教,因施工尚未完成導致諸多不便,深感抱歉!本店會盡快改善~謝謝!!
作者: 遊走四方 < > 發表時間: 2012-06-15
其實一切都是為了安全,只是不說出來,好像相關單位也就算了,改善就好!改善就好! 但請業者不要說說就好無言
作者: 遊走四方 < > 發表時間: 2012-06-21
奇怪吔!明明是公有地,為什麼可以置放私人的瓦斯桶呢?
kiko wrote:
非常感謝 游走四方的人士指教,因施工尚未完成導致諸多不便,深感抱歉!本店會盡快改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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