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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如此可以嗎? | |
作者: 遊走四方 <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
東引似乎到了無法治可言: 違建也就算了,因為它只影響到觀瞻,但還不致於影響到我們的生命安全。。 我祝福他新店重新開張,它代表這東引有商機可言。 但昨日散步時却發現這一家店但將整排瓦斯桶(算一算有7桶之多)整齊排列在戶外,而且那是東引觀光步道的途中,請問消防安來可以通過嗎?身為一個小百姓不知到那投訴,謹藉貴版面投書,請樂哥幫忙請商家移走,否則這定時炸彈什麼時候引爆,不可預期。 猜一猜這是什麼? 這樣可以嗎? 像是定時炸彈的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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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堯昱 <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
這是什麼鳥? 東引的居民那麼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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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文顯 <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
謝謝遊走四方網友的熱心指教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1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由網友提供的照片顯示串接使用的瓦斯容器達80公斤以上(20公斤裝4桶)依上述法規規定缺設嚴禁煙火標示牌及滅火器.並要求有防止日光直射設施本分隊將儘速前往查察.若有發現違規事項.將依消防法第42條舉發 另依同法第73條規定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該照片顯示該場所備用瓦斯桶為60公斤(20公斤裝3桶).尚未違反法規的80公斤.惟應移置另一安全處所存放. 謝謝遊走四方網友的指教.本分隊爾後會加強本鄉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東引消防分隊 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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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ko <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
非常感謝 游走四方的人士指教,因施工尚未完成導致諸多不便,深感抱歉!本店會盡快改善~謝謝!! | |
作者: 遊走四方 < > | 發表時間: 2012-06-15 |
其實一切都是為了安全,只是不說出來,好像相關單位也就算了,改善就好!改善就好! 但請業者不要說說就好 | |
作者: 遊走四方 < > | 發表時間: 2012-06-21 |
奇怪吔!明明是公有地,為什麼可以置放私人的瓦斯桶呢?kiko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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