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 http://matsu.idv.tw |
主題: 海天民宿/一個變調走味的ROT案。 | |
作者: 張新武 < > | 發表時間: 2012-06-07 |
觀光局貼文說海天民宿是ROT案,那這可真是一個變調走味的ROT案。 有一堆的檢舉和官司等著。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有BOT、BOO、ROT、OT等方式。 ROT是:(Reconstruction重建 Operation營運 Transfer移轉):政府舊建築物,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予以擴建、整建、重建後並營運,營運期滿,營運權歸還政府。 海天民宿主建物2樓是連江縣政府花費1182萬公款整修峻工。 但這筆整修經費超過市場行情太多,很啟人疑竇。 由民間資金增擴建的三樓,卻是有公共安全疑慮的違建危樓。 連江縣政府對此違建,不發使用執照,消防檢查也不給過,卻又任由業者 接水接電營業,發財優先,公安拋腦後。 連江縣政府ROT一個違建樓層,真是奇哉怪也!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設施。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 海天民宿一樓是廢墟,二樓有政府出資整修的17個合法的客房,再加一層民間出資增建的違建樓層。 這樣一個民宿算得上(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 還是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規定: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海天民宿案得標的是馬港天后宮的管理單位( 馬祖境天后宮管理委員會),這是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嗎?或法人嗎? 更不可思議的是,連( 馬祖境天后宮管理委員會)都是被特定有心人士-冒用名義 來投標的,( 馬祖境天后宮管理委員會)在海天民宿的持股不到10%,毫無經營主導權,馬港天后宮信眾間為此搞得烏煙瘴氣。 觀光局民國96年初的招標,是否確有依法審查廠商資格呢? 可否提示當時的招標簡章內容? 據悉,民國96年開標後,本案立即被提告(舉發?)到司法單位,目前還 沒有定論。陽光還沒照進來這間陰暗的屋子。 至於,被老百姓一狀告到法院,要求拆屋還地的糗事,就別提了。 rot也是一個英文名詞,意思有腐敗、腐爛、蠢事........等 觀光局稱海天民宿案是rot,太有幽默感了 |
|
作者: 張新武 < > | 發表時間: 2012-07-16 |
本文po出後,有馬祖調查站人員來電表示,三年前該單位依民眾檢舉調查該案,就招標文件檢視馬港天后宮廟委會的投標資格,認為確有資格不合情事,將之移送連江地檢處,地檢處似乎迄今尚未做成任何處分。對此一說法,本人深感困惑,有知悉此案下落的馬祖鄉親或相關人士,願意提供答案嗎? 起訴了? 目前進度到那裡了? 還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的理由為何?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