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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公聽會常識~供連江縣政府及南竿鄉公所參酌之
作者: 踹共 < > 發表時間: 2012-04-29
我國類似的的公開爭端解決機制有三種:聽證會、公聽會以及公說會。至於聽證會和公聽會之不同大約有以下幾個層面:
(一)適用法規範圍:聽證依照行程法規定,僅有本法及其他法規規定時始適用,目前行程法僅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等方有適用。而公聽會並無適用限制。
(二)程序進行之嚴謹不同:聽證會要依照行程法之規定進行,關於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皆有明文規定。而公聽會乃便宜性行事,並無嚴格程序保障
(三)效力不同:經聽證程序做成之行政處分應斟酌聽證結果,如法有規定者,需依照聽證結果為裁量。而公聽會並無任何拘束效力簡言之,以上三種機制在我國實際運作的情況如下:
1公說會:隨便判個人到場說明行政機關要做什麼,說完結束走人。(我說你聽)
2公聽會:通常也是隨便派個人到場收集民眾意見,由於被指派者層級不足,無法給予人民任何實質上的承諾。(你說我聽)
3聽證會:真正有雙方的意見交流,較能達到處理爭端的目的。但是由於太過麻煩,行政機關多不願擇此程序進行。故有批評者認為立法者特別將環評法規定為公聽會,乃藉以規避嚴格程序之聽證會。(你說我說,你聽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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