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http://matsu.idv.tw
主題: 馬祖日報刊登大陸漁民接受罰單照片,嚴重違反人權!
作者: 河山 < > 發表時間: 2012-04-12
「人權」是民主進步國家所強調的普世價值,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然而,馬祖地區至今仍然十分缺乏人權觀念。

今天馬祖日報刊登了馬祖海巡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魚,處罰六萬元的消息,原本馬祖海巡的執法應該受到民眾肯定,但是他們邀功太超過,將大陸漁民接受罰單的照片交給馬祖日報刊登,顯然侵犯了大陸漁民「基本人權」中的「尊嚴權」。大陸漁民越界捕魚應該受罰,但是他們的基本人權同樣應該受到保障。如果今天違規的是台灣漁民,海巡和馬報敢將漁民接受罰單的照片刊登示眾嗎?

在大陸經濟水準漸漸趕上台灣的此時,我們擁有比大陸更具優勢的是民主法治和人權保障,如果拿走這兩樣,我們還有什麼值得驕傲?

此外,馬祖地區從官方到報社也長期忽視弱勢族群的人權,政府官員發放弱勢族群慰助金時,經常將官員與受贈者合影的照片公開刊登在馬祖日報,讓弱勢者的尊嚴再度被強勢者剝削。至今,唯一見到的是紅十字會將弱勢者面孔打上馬賽克,值得給予紅十字會高度肯定。

最後,籲請馬祖日報立即將這張讓馬祖人權水準蒙羞的照片取下,並請馬祖海巡公開向大陸漁民致歉!
作者: 成大可 < > 發表時間: 2012-04-12
罰的好
犯案現行犯照片公布ˋ無關尊嚴
河山偏頗見解
與法律人權應無關
作者: 菜埔澳 < > 發表時間: 2012-04-12
人權的主要內容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各種理論之間不僅有衝突也有重疊之處。所以本章節將人權的各種元素從錯綜複雜的理論中提取出來分列如下。

基本內容

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自由權:自由,是人權的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充分的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意義。

財産權:財産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佔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財産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獲助權: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麼人權就變成的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A%BA%E6%AC%8A
作者: 國姓a小雷 < > 發表時間: 2012-04-12
初見此照也覺得怪異,又不是在「頒獎」,
怎麼會把「罰單」當成「獎狀」頒發,還攝相留念?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又不承認中華民國,
中共漁民卻對於中華民國的法律遵守還乖乖繳錢(人民幣?)?
可見台灣政府確實有魄力。

{{至今,唯一見到的是紅十字會將弱勢者面孔打上馬賽克,值得給予紅十字會高度肯定。}}
這點本人不認同,應當「就不要拍照」,
拍了照又將他打上馬賽克,
意思就是說他見不得光?
將弱勢者面孔打上馬賽克,而贈送金錢的人一樣清楚露臉,
如此仍是一種邀功心理。
或者,可照相(該會業務記錄收存)但不必刊登出來。
作者: 鬼精靈 < > 發表時間: 2012-04-12
2012-04-12 大陸漁船越界 海巡開出首張罰單6萬元

中國人民犯錯在先,不遵守國際公法,確實是該罰,幹嘛啪照,對那些漁民又情何以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第 32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第 80-1 條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作者: kiss5204444 < > 發表時間: 2012-04-13
如何要大陸漁民罰錢?
拿槍械逼迫從漁民口袋中搜錢?(漁民會隨身帶著等值新台幣六萬元的人民幣?)
扣押等值新台幣六萬元的物品?
通知他的對岸家屬匯錢過來?
確實有執法罰錢,還是借此宣揚仍有國威?
作者: 菜埔澳 < > 發表時間: 2012-04-14
金絲「貓」就沒有人權嗎?

◎蔡嘉雯

 日前台北市中山分局破獲賣春集團引進俄羅斯女子來台賣淫案,當晚的頭條新聞隨即播出犯罪嫌疑人在警局的畫面,在隔日某報亦以大幅的照片清楚地拍攝出犯罪嫌疑人的長相。一時之間,透過強勢媒體的效應,俄羅斯女子朱麗亞的身分和長相,已公開在廣大的社會閱聽群之前。外籍女子賣淫一向是媒體窺奇的對象,或許透過媒體鏡頭播出罪犯臉孔的戲劇效果,也滿足了社會集體偷窺的心理狀態,但是在鏡頭前驚鴻一瞥,類似「遊街示眾」的鬧劇之後,我們不禁要問,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何在?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的人權觀又何在?

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feb/20/today-o4.htm
作者: 成大可 < > 發表時間: 2012-04-14
近來惡意攻擊馬祖日報這幫人
看來陳雪生要注意別被他們假冒牽連
歪風來了
作者: Guten Nachmi < > 發表時間: 2012-04-14
程大可多慮

你所說最近惡意攻擊馬報這一幫人

這一幫人帳號似乎主要是來自立委選舉時的某一陣營

可能是背後老大下令

這幫人才會在沉寂一段時間後 又開始一起行動攻擊馬報?
第1頁 (共1頁)
服務條款      內容政策      隱私權聲明      著作權聲明       刊登廣告       站長信箱      副站長信箱      副站長kingfisher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