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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麻煩請換我走安全帽的人把帽子還給我 | |
作者: s9212004 < > | 發表時間: 2012-04-04 |
沒想到第一次在馬資網上面發言竟然是這種狀況... 是因為今天下午4點30分過後我回到體育館辦公室 把車子停在體育館外的機車停放區 結果7點我要出去買晚餐的時候發現... 我的安全帽自己變色了...@@" 這....我希望換走我安全帽的人可以把安全帽換回去 或是你認是這頂白色帽子的主人 都請你幫我轉達給他知道.... 因為..... 1.我車子停放的右上方就有監視器...我明天就會去體健課調閱檔案 所以是誰應該很快就可以知道... 2.如果不還...我會去警察局報案 竊盜是屬於公訴罪 或許一頂安全帽沒多少錢...但我也不會和解就是了 這邊附上智庫法律諮詢關於竊盜罪的說明網址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 id=8&cs_id=50&cd_id=169#findlawlist-r 3.既然你留下了用過的安全帽...我想 以現在的科技應該也很簡單 可以找出誰是主人 為了一頂 300 元 的安全帽 大家沒必要搞得 這麼累..... 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國教輔導團 全時支援教師 柯育盛 3天後我就去警局報案了 我想警察們應該很樂意我幫他們增加業績 右上角有監視器 這頂白色安全帽很少應該有人會有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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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51 < > | 發表時間: 2012-04-04 |
人家連安全帽都買不起當然可能連飯都沒有吃囉可憐他吧 ? 最好用採取法律途徑,帶著監視器錄下的影像,去警局報案! 如果你還是氣不過,您依然可以堅持提告!這場官司穩贏的! 只是您必須要常跑法院∼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罪,報警之後,還有移送,移送之後還有起訴與否,起訴後還有是否受理,直到起訴才算是提告。 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 為告訴乃論 六個月告訴期 刑法320竊盜為非告訴乃論罪 依刑法80條規定追訴權為20年 (最重本刑 3-10年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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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9212004 < > | 發表時間: 2012-04-05 |
說真的....這件事我看重的不是安全帽的價值 而是我覺得我被這件事情嚴重的打擊了我對於馬祖這塊土地的人情感覺 我不是本地人,前年在北竿代課 剛來馬祖之時,我真的很訝異 因為很多車子都是門沒鎖,或是根本鑰匙就插車上 東西也不會不見或怎樣 我好奇的問了大家 大家都表示這樣的情形很常見 在這邊人與人的信任竟是如此的深厚 大同世界的,夜不閉戶,路不拾遺,真的可以在這邊深刻的體會到 我覺得真的是很難得的一件事! 所以我之後選擇繼續留在這個美麗的島嶼服務 我當過老師 難道可以教學生說:"今天看到沒錢買東西而偷別人東西的人 我們要裝做視而不見",是這樣嗎?" 對!~一頂安全帽沒多少錢,我不是負擔不起! 但是事情的對錯是用物品的價值來衡量的嗎? 法律有規定只有失竊物品價值多少以上才可以報案嗎? 所以今天換成是我去偷別人東西 只要對方不追究物品,我做的行為就是對的嗎? 我知道跑法院很麻煩,我也知道東西價值不高 所以我就該自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我也知道對方可能有困難,但是偷竊真的不是解決困難的正確方法 所以我也給他時間,請他自己發現後歸還給我 這件事我就當沒發生過,我不是不能原諒別人的人 只是如果對方不知道錯,我想我就有必要讓他知道他錯在哪 我覺得"教育的本質,在於生活的實踐" 嘴巴講的頭頭是道,做的卻是狗屁倒灶 那我想我們的教育真的很失敗... 我不是沒有給對方彌補的機會 1.我沒有第一時間就報警,有給對方時間自行歸還我安全帽 2.我也明確給大家(希望對方也有看到)訊息這裡有監視器 ,而且都有正常運作,檔案是可以調的出來 尋求法律途徑真的是最後一條路了,我也不想上法院 馬祖這裡地方又很小,一點小事都會傳遍 我也不是存心想鬧事 所以非萬不得以我才會用憲法賦予我的權利提告 讓法律來評斷這件事 提告我也不會要求什麼天價求償,一切就依法辦理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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