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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土地問題,從希望到絕望!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11
戰地政務期間國有財產法施行地區不及於金門馬祖地區,終止戰地政務以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利用國有財產法對鄉親土地登記案提出異議,告進法院,有沒有搞錯狀況呢?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還能用民法時效取得審查嗎?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13
按「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公布。」、「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1項及土地法第 37 條,定有明文。

然而,我們的連江縣政府卻擅自訂定牴觸法規命令之《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作為審查土地登記案件依據,完全視法律如無物,就這樣逕予駁回樣了鄉親的土地登記申請案,可以這樣嗎?天理何在?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15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皆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為什麼不服地政局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受理機關不是上級地政機關(內政部地政司),而是連江縣政府呢?地政局是不是搞錯了呢?縣政府內撐大權的法律菁英為什麼不糾正呢?匪夷所思。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16
張玉林wrote:
既然有地政專業應給于充分的決定權.件件都要法院判決民眾請律師打官司.勞民傷財傷和氣那還需地政幹啥!應在登記時就告知法律責任渡絕冒領.詐領的案件.(詐領實在很多).
方法很多就看怎用.考驗地政主事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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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請個律師7萬元起跳,真的勞民傷財,有需要這麼做嗎?為什麼不檢討行政缺失呢?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16
訪客 wrote:
應在登記時就告知法律責任渡絕冒領.詐領的案件.(詐領實在很多).


那又如何,詐領那又如何?
一年後,房子蓋上去了
一年後,人住進去了
冒領?~地上權還比土地權大
這種事馬祖也是發生過
土地是一輩子的事
從嚴認定是好事,務必做到100%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17
從嚴認定是好事,從嚴審查也是好事,但要特別注意依法行政,如果違法了,就成了搶奪民地,這和土匪強盜有什麼兩樣樣。
作者: 芷彤 < > 發表時間: 2018-11-17
最近有一篇福澳榮耀之光,值得好好談海埔新生地傳出有民眾進行所有權登記問題 以前是軍方強佔土地, 現在人民強佔國有地 ,跟土匪強盜有什麼兩樣樣,請問這邊地號是縣政府還是私人。
請問福澳村老人活動中心、交通船購票處、珠山發電廠、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我講白一點福澳7-11跟介壽消防局土地是誰的。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不知道嗎? 還有人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18
海埔新生地不能登記為私有地,不應再有質疑。國有土地移撥給行政機關使用,也是合法的,應該都沒有問題。但國有土地租給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事情可能就不單純了。跟公益又有何關呢?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19
土地總登記申請案,地政局審查無誤公告了,國有財產署又提出異議,把老百姓告進法院,有這麼一條法律條文嗎?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地政局可以受理國有財產署的異議嗎?真的是無法無天,沒有天理。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8-11-20
民法乃規範社會正常運作下,常民共同遵守的法則,戰地政務在馬祖地區施行了三十六年,在這期間鄉親的私有土地被軍方侵占了,結果地政局反以鄉親喪失占有作為駁回的理由,合理嗎?地政局簡直就昰阻擋鄉親土地登記的劊子手。希望能夠好好檢討改進,多為鄉親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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