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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反對福正、大埔以文資法登錄聚落
作者: 朱秀珍 < > 發表時間: 2008-06-13
個人反對登錄為聚落。理由如下:
一、大埔聚落馬管處之補助目前已可100%補助,長期可藉由都市計畫變更為聚落保存區即可解決,毋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聚落,增加文化局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關卡。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6條,聚落由其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本案如係由社協提出,是否徵詢過所有居民及土地所有權人意見?還是被文化局誤導,配合辦理?除了100%補助之利誘,居民可真的確知其權利義務與可能限制?
三、建議暫時撤銷社協出具之申請登錄為聚落之申請,待有共識再行辦理。
四、登錄為聚落之管制
1.除了都市計畫規定之都市設計審議外,尚需經文化局審議,修繕申請程序多一關卡,且較嚴格。
2.如要廢止,需符合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9條方能廢止,程序繁複,不可不慎。
(1)整體及周圍環境因故減損或變遷,喪失重要地方特色者。
(2)整體歷史脈絡與紋理消失,無法呈現重要保存價值者。
(3)整體設計形式已喪失全國獨特性之藝術特色者

文化局基於文化資源保護,依文資法登錄聚落,立意甚佳,個人完全贊成。
但完全理想性之作為,是否會因對馬祖地區傳統聚落之嚴格管控,造成空有法令規定卻無法執行的新案例呢?文資法之歷史建築在台灣已造成維護與發展之衝突,何況登錄為聚落。個人所知,目前登錄聚落僅澎湖二崁,馬祖地區真的不宜再有實驗性作為,建請審慎考量,勿將文資法的框架,綁住地區發展。
務實重於理想,空有法令卻放任違法,不如無法。不要重蹈都市計畫不合腳的錯誤。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6-15
【本報東莒記者林冰芳報導】為保存大埔、福正聚落歷史特色,推動整體區域發展與文化資產保存的效益,文化局向行政院文建會申請將兩村依文資法登錄為聚落,文化資產審議委員去年年底現地勘察後,認為具有重要聚落的價值,昨日下午在東莒老人活動中心召開公聽會,聽取在地居民的意見。

 縣府文化局局長劉潤南表示,文化資產保有有一定的程序,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都是文化資產,以觀光立縣的馬祖更需要文化資產的保存。對於申請程序,劉潤南強調,必須經過現場勘察,召開公聽會、召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做成處分指定,爾後才能登錄為聚落正式提出公告,最後才能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為聚落保存區。課長吳曉雲並細訴登錄聚落後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限制);權利部分為,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的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之經費,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等。義務(限制)部份,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應適度開放給大眾參觀等。

 為了讓居民能更了解登錄聚落的重要性,文化局也邀請到桃園城鄉發展處處長李永展、楊仁江教授出席公聽會,李永展、楊仁江對於文化局努力保留文化資產表示肯定,也提及澎湖二崁登錄為聚落的實例作說明,表示將福正、大埔依文資法登錄為聚落,對馬祖的觀光具有正面意義及價值;楊仁江強調,東莒已有兩處國家級古蹟,將來可以和聚落做緊密的串聯,相信定能帶來觀光人潮。

 文化局基於文化資源保護,依文資法登錄聚落,絕大多數居民表示贊成,部分居民也質疑,一旦登錄後,除了都市計畫規定之都市設計審議外,還需要經過文化局審議,修繕申請程序反而多一道關卡。劉潤南說明,登錄聚落後,最大的權益為聚落其中的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限制,文化局也計畫在今年討論出規範,詳細規劃未來聚落所必須遵守的發展、修繕範疇。
轉載自馬祖日報
作者: 朱秀珍 < > 發表時間: 2008-06-16
"對於申請程序,必須經過現場勘察,召開公聽會、召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做成處分指定,爾後才能登錄為聚落正式提出公告,最後才能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為聚落保存區。"

登錄聚落與都市計畫變更係屬不同程序,無必然連結關係。莒光都市計畫目前正進行第一次通盤檢討,可透過居民或公所、縣府提出陳情即可由縣府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錄案辦理,提都委會審議。

"登錄聚落後,最大的權益為聚落其中的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限制"

依文資法第22條授權訂定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三條:"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之土地或建築物,與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者,於都市計畫區內,主管機關得請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迅行變更"係保留適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個案變更之法源,所謂不受都計法限制乙節,文建會已自廢武功。目前已在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何須透過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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