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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捍衛公共利益及行政尊嚴的最後一搏 | |
作者: 朱秀珍 < > | 發表時間: 2013-03-20 |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150625 3月1日馬祖日報刊登的電信專用區現勘相片,圖中量測的範圍(圍牆至白線約9公尺寬)不是道路,即將作為中華電信大樓申請的建築基地,你能同意嗎? 本人寧可接受各界對我不顧行政倫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指責與行政懲處,亦不願在工務局長強勢主導、咆哮、逼迫同仁做出與事實不符的受益行政處分,循體制外途徑,呼籲中華電信停止體制外的運作,考量地區公共利益。 為了電信大樓的利益,局長親自主導,推翻自己押章核發的建築線指定圖,卻不敢在同仁簽署「發文前已發現錯誤,擬重簽」的簽稿內容押章,親自將公文送至文書課發稿。既免除我的行政責任,本人本可沉默、無須犯下此等將遭指責及懲處的抗命作為,但基於捍衛公共利益及拒絕中華電信的關說作法,維護行政尊嚴,只能奮力一搏。 個人運用專業行政,經過現勘及會議,好不容易請已發照的中華郵政建築退縮至圍牆內,為該段交通保住道路通行範圍,此案由局長親自主持,不可能不知。如今卻為中華電信的利益,不顧公益,不僅請政風室調查此案件,甚至推翻已核判的建築線,主導認定圖中量測範圍非屬道路,如此果敢行徑,批部屬為小人的作為,本人甘拜下風,本應為免除本人及同仁的行政責任而釋懷,但未何沒有輕鬆的感覺呢? 捍衛公共利益及行政尊嚴的最後一搏,本案既由局長主導,地區鄉親如有反對意見,請逕向局長陳情,本人盡力了,無能為力,也坦然面對違反行政倫理的指責與任何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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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原住民 < > | 發表時間: 2013-03-20 |
加油,不要氣餒! | |
作者: 席德 < > | 發表時間: 2013-03-20 |
古人說,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反走過必留下痕跡,人在公門好修行,凡夫畏果聖賢畏因,人各有命,各按天命,人的一生因果自有定數與應驗,感覺到每一次內心善惡交手,世道的公平正義就更匯湧,又逢馬祖建管亂象,讓人感受到公共利益總是一直不斷在公與私之間循環,妥協總是不斷在人群中交替,而既得利益總是不斷在個人私欲中翻滾,理念不合極為自然阿! 人生處處是風景,人生也時時有驚喜,人生的清晨也許已過,但是人生的午後還長的很,端看妳如何走?曾經的感受宛如踏在五月花的浪潮上,幾經風雨的日子為了捍衛公共利益在良知與無奈中追逐翻滾,朱課長加油,不要氣餒!行至水窮處,坐看雲起時,明心善念生好因,生心善緣結智果,好事多磨靜觀沉潛,寧靜致遠格物致知! 念念照常理;心心息幻塵;遍觀諸法性;無假亦無真;有緣無緣;緣在一片心,有情無情;情在一份真,有成無成;成在心無為,是真是假;無假亦無真,鏡花水月夢中塵,無著方知塵亦珍。畫出牡丹終是幻,若無根土複何春。 人生短暫,與浩瀚的歷史長河相比,世間一切恩恩怨怨,功名利祿皆為短暫的一瞬,福兮禍所伏, 禍兮福所倚。得意與失意,在人的一生中只是短短的一瞬。放下是一種睿智,它可以放飛心靈,可以還原本性,使你真實地享受人生;放下是一種選擇,進退從容,積極樂觀,必然會迎來光輝的未來。生命的意義並不在追求而在不求,知不足而求,不知足再求,到頭常是一場空!誠信是一種道德,誠信是一種規範。是非場裡,出入逍遙;順逆境中,縱橫自在;竹密何妨水過?山高不礙雲飛。 全球暢銷作家馬克桑布恩說「要讓每一天都是妳的代表作」,樂觀不夠,悲觀不愁,妳需要的是--正面思考的威力,在遇到挑戰或挫折時,會產生「解決問題」的企圖心與能力,並找出方法正面迎接挑戰。願與汝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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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藍天 < > | 發表時間: 2013-03-20 |
建築物非經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觀諸建築法第廿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甚明。又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為該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得申請指定建築線(都市計劃土地)。若為都市計劃以外地區,須依「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其地臨接公路者,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理,臨接其他道路者(既成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 由上段之說明,可以明瞭建築物須臨接「道路」建築,道路可分為「計劃道路」及「既成道路」,本文闡述之重點為既成道路。近來轟動南部某府會鉅頭雙被提起公訴乙案,即為與既成道路違法徵收案有關。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於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徵收給予補償。大法官釋字第四OO號著有明文。惟各級政府財政困難,對於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費用均無法編列,對於地主而言,常年閒置之「道路」土地,既無法收益使用,便被有心人以低價購買,達到漏稅之目的。或而為使政府徵收,獲取巨大利益。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法第卅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具備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中「土地權利」係指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權利而言,包括土地之所有權,此與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七百八十八條之通行權有別,未能相提並論。內政部72.3.1日台內營字第一四二五七四號函已有規定。 又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袋地通行權,須以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為其要件,觀該條項規定自明。換言之,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須自己之土地為他人之土地所圍繞,致不通於公路者,始有通行圍繞地之必要。通稱為袋地通行權。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12.26日七三建四字第三O二三四八號函:「…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應由市縣主管機關負責認定…和平繼續占有者,應從該巷路之闢建日期、巷路編設日期、巷內居民設籍時間等旁證資料予以認定。」台灣省政府交通處69.4.25日六九交二字第一四九二四號函:「…公用地役權之權利為不特定之眾人,勿須辦理地役權登記…」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私有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固有認定之職權,惟其依法律授權,據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為之認定,尚須以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為前提,並應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為之建築線指定,亦須以原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依法認定為前提。現有巷道之前提須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達廿年以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年12月26日函字,既成巷道通行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為廿年。(原通行時效為十年)巷道是否設有路障,舖設保養是否由公所負責皆為既成道路認定應審酌之處。復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OO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再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謂:「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故建築物擬使用他人之土地作為巷道通行時,起造人對於該通行道路,必須為合法正當性,始得以他人之土地做為通行巷道而為指定建築線,否則如無權通行他人之土地,而擅自以他人土地通行,即為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 「道路」與「建築」之關係,猶如雞生蛋之關係。本文之目的在於淺論既成道路之法源依據及認定標準, 俾做為設計、施工建築物時,對於旁鄰之「道路」,多一份關心,畢竟路是人走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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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薩姆 < > | 發表時間: 2013-03-20 |
朱小姐趕快打報告把 | |
作者: 菜埔澳 < > | 發表時間: 2013-03-21 |
為了捍衛多數民眾的權益 寧願開罪長官 這需要很大的勇氣 朱課長加油 妳的文章很多人按讚 就是在挺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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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3-03-21 |
做對的事就是堅持到底。 如果事情做錯,日後追訴,誰會幫你們一起減免,不用付任何的法律責任? 官再大,做錯事,不順從他,為日後自己做對的事負責,善意得罪一下有度量的長官又何妨? 真的還會受到長官指責與任何懲處嗎? 朱秀珍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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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3-23 |
有勇氣!有膽識!很悲壯!但不足取, 激情過了還是要回歸平靜。 哼唱兩句歌詞,消弭您心中的無奈! 苦情花,苦情花,可憐的苦情花, 風又狂,雨又大,有誰能憐惜她! 打擊啊!她不怕,挫折啊!她不怕, 可憐的苦情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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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3-25 |
把話說到心坎裡,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才會讓朱課長有如此情緒性的反彈,當馬資網的網友有那麼多人給您掌聲之後,勸您要冷靜下來好好想想,建築線的改變,應該只是多幾道行政程序而已吧!都市計畫的範圍都可以每六個月檢討改變一次,建築線有規定劃了就不能改嗎?是不是去年認真工作考績被打乙等不爽呢?還是因為這兩年蓋了太多的鋼筋水泥的建築物,都罰了最高的30萬元之後,您根本無能為力拆除違建,現在越蓋越多怕到了。說實在的課長跟局長不和,除了承辦人難為之外,受害的是全體縣民,我想這一段時間您一定積壓了許多的人民申請案件還沒處理吧!請趕快拿出來清一清好嗎? 臚列您的業務執掌,工作量是重了些,但拜託您為馬祖做點事好嗎? 一、建築管理 1.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核發、補發 2.建築管理解釋函辦及存查 3.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審查 4.公有畸零地合併證明核發 5.開工申報 6.施工中各階段勘驗 7.變更起、承、監造人 8.開、竣工展期 9.消防會辦、軍事安全會勘及函覆文 10.使照核發(含變更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11.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12.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業登記合格存查 13.升降設備安全檢查催辦 1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暨申報管理 15.違章建築查報及勒令停工、補辦建築申請 16.違章建築移送法辦 17.違章建築拆除 18.頹屋通知或公告限期拆除 19.頹屋強制拆除 20.建築師開業登記 21.建築師越區執業登記 22.建築師懲戒委員會 2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 24.營造業設立、變更登記 25.營造業異動通報 26.營造業審議委員會 27.土木包工業設立、變更登記 28.建築線指(示)定 29.既成巷道之認定及管理 30.舊有違章建築名稱 31.違章建築督導考核 32.建築登記案件之處理 二、違建拆除 違章建築拆除之技術、員工協助執行處理 三、都市計畫 1.新訂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 2.都市計畫法令之釋疑 3.都市計畫行政命令之執行 4.都市計畫禁建事項 5.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土地取得計畫之研訂 6.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核發 7.妨礙都市建設案件之認定 8.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9.有關都市計畫統計報表之編報 10.都市平均地權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勘劃 11.都市平均地全空地調查之會辦 12.都市計畫禁建公佈執行之執行 13.都市計畫區內工業用地地區勘選 14.都市計畫區內分區使用及公共用地會查勘 15.建築線指定(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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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家國 < > | 發表時間: 2013-04-03 |
原發文者朱秀珍課長發表本文至今,已經獲得52位本站註冊網友的「掌聲鼓勵」,然而,在她冒著違反公務人員行政倫理的風險下,期待在體制外阻止中華電信大樓影響道路用地,最後並未成功,令人扼腕。 據了解,本案在朱課長發表以上文章後,工務局陳局長隨即於3月29日親自主持中華電信大樓建築線的會勘,確認了日前馬祖日報刊載的報導,其中照片所示的白線為建築線。如下圖: (馬祖日報3月1日刊登) 也就是說,原本應該屬道路範圍的土地,現在已經確定成為中華電信大樓的基地。 並且,在朱課長發表本文後,她個人表示已感受即將面臨由局長主導的懲處及調職處分,並且先前就已不准她3月29日已經排定的休假。另一方面,政風室也介入調查與中華電信基地相鄰的中華郵政建築線,是否違法,多方面給予朱課長壓力。 從上圖中,我們可有顯發現,如果依據工務局長最後裁定的基地線,將來中華電信大樓完成後,勢必影響車輛的視線,以及行車的流暢。然而,在楊縣長主政下,縣府基層公務員本於職權,基於維護民眾最大利益的作為,最後卻落得如此下場,不但重創了基層公務員的士氣,更將讓所有支持朱課長的民眾,深感遺憾和憤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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