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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首椿漁業貸款 | |
作者: 林金炎 < > | 發表時間: 2013-04-23 |
這是一椿發生在40年代,馬祖地區漁民為生活、生存的一項重大事件,這事件對當年以海為田的漁民來說,影響深遠,是救命丹,拯救了無數坐以待斃的漁家子民,也像滾雪球般拖累了一些運勢不佳的漁戶。 話說民國39年初,大陸淪陷,兩岸隔絕後,馬祖列島孤懸閩海外,島上漁民僅有賴以維生的所需生產工具暨附屬物品(漁具漁需品)來源無著。 壹、漁具來源無著 生計頓失依靠 馬祖列島為我國主要漁區之一,萬餘島民,直接間接均賴漁業為生,而大網(帶魚)小網(蝦皮)兩大漁業,在列島漁業經濟上,佔重要地位,自從大陸斷絕來往後,該兩大漁業全部停頓,漁村經濟枯竭,民生苦不堪言。經濟部為挽救列島漁業危機,自民國41年起,除及時派員協助規劃外,並商由臺灣銀行,農復會及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機構貸款補助及賑濟,到44年度止,連同部份小海漁業,漁產量已年達2000餘公噸,漁獲值約千萬元以上,讓大小網漁業逐漸復甦,漁民生活已見改善,在44年度以前歷年漁貸本息,漁民均能按期清還。 45年度經濟部為繼續扶植該兩種漁業,商由臺灣銀行核放漁貸五百餘萬元,漁民自籌600餘萬元,增建新網1000餘張,惟因該年度天氣嚴寒,風浪過大,漁產甚微,荒欠情形為近百年來所僅見,是年度,漁民計虧損880餘萬元,列島經此荒年,不但漁民生活無著,到期漁貸不能清還,即將復興之漁業,又陷於困境。 那年代本區漁業以定置漁業為主,海產品以帶魚、蝦皮兩項為大宗,但是那幾年虧蝕甚鉅,致使漁業貸款無法歸還,經年與風浪博鬥的漁民,長此虧蝕,終必破產。 馬祖政委會成立後,曾在第21次調節前方物質供應會報會議議決:「轉國防、經濟兩部呈報行政院,請行政院專款救濟」(注一)。 當時行政院院長陳誠派專員實地考察後,來函:「45年馬祖風災損失漁貸286萬餘元,經派員查明屬實,政府為體卹漁民生活困難,無法負擔此項鉅額損失起見,准由臺灣銀行將該風災損失漁貸部份成為呆帳處理。」 「本案分行經濟部、國防部、副本抄送審計部、臺灣銀行。」(注二) 因45年度漁產欠收,到期漁貸未能按期清還,漁民失去債信,政府繼續貸款,深恐積欠太多,將來無法收回;反之又恐漁業停頓,漁民生活無著,而及時救濟當感困難。嗣後經經濟部、國防部、臺灣銀行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構幾次研商結果,仍由臺灣銀行核貸3,083,347元(另小海漁業貸款641,315元未計在內)。是年漁產豐收,惟以貸款時間稍遲,臺灣馬祖運輸船隻缺乏,漁具運島延誤等關係,大網(大帶魚)漁業,在政府貸款扶植之大部漁網未下海前,漁汛旺發,至漁網全部下海後,漁獲已平淡,漁民莫不望洋興嘆。關於小網(蝦皮)漁業,在46年12月以前,因漁網未能下海生產,臺灣蝦皮缺貨,價格高漲,商人乘機申請大量蝦皮進口,至12月以後,馬祖蝦皮大量生產,蝦皮又形滯銷,以致漁貨(蝦皮)積存不能售出,漁村經濟周轉失調,漁貸仍無法歸還。 列島漁業45及46兩年度雖連遭困難,政府仍希望繼續貸款扶植,以便挽救漁民倒懸之危,而期奠定今後漁業之基礎。 為列島軍民事實之需,47年度擬扶植大網251張,小網1045張出海作業(小海漁業已請由農復會補助辦理),預計年可生產大帶魚1004公噸,蝦皮1306公噸,估計約需新臺幣442萬元。該項資金除由地方政府積存蝦皮售出,總集200餘萬元外,尚需政府核貸247萬元,是項貸款,希望於47年7月間備妥,以便早日採購漁需用品,而免誤漁。 大網漁業漁期,在近海者為9月至翌年2月,沿岸者為全年,漁獲物以大、小帶魚,(偽仔)為大宗,小網漁業期為9月至翌年4月,漁獲物以蝦皮、小帶魚、什魚為主。 依據當年度的生產目標,大網漁業251張,每張網每年平均漁獲大帶魚等以4公噸計,約1004公噸,每公噸以4000元合計收入416萬元,小網1045張,每張每年漁獲蝦皮等以1.25公噸計,約1306公噸,每公噸以1.2萬元計,合計收入1567萬元,兩項總收入近2000萬元,而扣除設置費(注三),消耗費,漁網折舊費、利息、什支約600萬元,漁民實可獲利1400萬元,但事於願違…。 貳、風災備戰頻仍、漁貸時間稍遲 47年823砲戰,金馬兩區同時緊急備戰狀態發生後,因海面軍事警戒關係,自彼時起漁民已無法正常出海捕撈魚獲物,對漁業貸款藉以還本付息之財源已斷,成本亦隨之提高,另一方面無論漁民有無魚獲物之所得,而漁業貸款之利息,日夜增長不已,當前之緊急戰備狀態,無法估計至何年月終止,故本區漁民負擔陷於無以為生的地步,此種嚴重情形,政委會仍以嚴肅政令竭盡力量催繳,計先後繳還臺灣銀行台幣198.5萬元,漁鹽欠款10萬元,此種戰地民生艱苦之實際情況,政委會也去函行政院擬請中央賜予鑒察。 馬祖政委會呈請將逐年欠債之漁貸款約700萬元,停付利息並分拾年清償本金。說明方面: (一)、馬祖向台銀借漁貸款情形:(月息九厘九)。 1、44年漁貸170萬元,(起止日期44.10.30-46.6.30)欠繳本息金461,176萬元(算至47.12月底)。 2、45年漁貸5,067,085元(起止日期45.9.11-49.9.16)。待付本金:3,379831元,息金464,733元,以上合計:本金5,780,567元、息金1,585,805元。 這項延宕多年懸而未決的漁貸貸放案,導因於兩岸阻絕,所有定置漁業所需漁具,不能就近(福州)購辦,漁產銷場也受影響,漁民為生活所趨幾近破產,幸當時政府有漁業貸款之建議,採納、批准、並令由臺灣銀行貸給,除前福建省專署任內移交欠貸170萬元外,計45年度奉准貸放臺灣銀行506萬餘元,46年度奉准貸放330萬餘元,此項貸放額均係依據生產計畫預擬者,又惟恐漁民智識淺薄、能力有限,所有貸款如分散運用,恐浪費不貲,且如交通輸送等,在特殊情況下常難控制,乃由漁民選舉代表,在政府協助下統籌在台採購漁需網具運馬、折價貸放,即每一生產者受貸額度決定,按生產計畫所領到漁網具數量拆計,據以書冊立據計息償還,至於不能按期清償之各種原因: 參、貸款還本付息、破產邊緣掙紮 (一)、放貸遲誤:歷年貸款均曾因奉准延遲,及採購漁具由台運馬途中為氣候延阻,未能即 時運達趕上漁汛期,因而影響業者收穫量。 (二)、45年遭風災:那年本區特寒、風災之鉅,漁獲極微,致漁戶生活均呈不繼狀態,不僅當年貸款無法付息,歷年逐漸累積的基礎也遭破壞,於此一片廢墟上,欲恢復昔日狀況,須加倍付出代價,而且不是短時間所能,以後各年貸款不能還本付息,也受影響。 (三)、定置漁業的先天缺憾:本區定置漁業,其作業方式係將漁網固定置於沿岸或近海,待漁群隨潮由置網處經過遊入網內,始可捕獲,反之則否,這種漁業衹能等魚群坐待,不能主動,又由於置網處所不同(或沿岸或近海)幸運不一,每年以致每季各網之收穫量均有不同,同時間內此處的網可能滿載而歸,他處的網則可能毫無收穫,漁民苦樂不能一致,因是雖在豐收年內,也有虧蝕者,也會影響貸款還本利息。 (四)、氣候上之適應性不一:大網(帶魚)業者旺季為風浪稍大,天候較寒的時日,小網(蝦皮)業者旺汛為微風細浪,天候暖和的時日,所以在浪大,天寒之時日,帶魚可捕獲,蝦皮則無,反之,浪小天暖之時日,蝦皮可捕獲,帶魚則無,兩者在同一氣候狀況下,不可兼得,是則兩業豐歉,絕難一致,任何一業欠收,均必影響貸款的收繳還本付息。 (五)、呆賬:政府貸放漁業貸款對象,為貧苦漁民,貸放後天災人禍的影響,均足造成呆賬。 (六)、成本高,市場小,易致虧蝕:本區大網漁業所需漁具早年均向大陸商人就近(福州)輸入,價廉費低,大陸淪陷後,向台省採購,由於海運遼闊,交通不便,購運極為困難,影響所及,價格昂貴,運耗,人力等費用支付更大;因而成本增高,收穫量銷售少即不敷成本,又本區蝦皮、帶魚兩種產品,就地銷售者極微,均需加工後運銷臺灣,由於臺灣市場狹小,銷量也屬有限,售價低落,甚至可能發生滯銷現象,仍不敷成本。 (七)、戰備限制影響漁獲量:本區大、小網漁業均係因應潮汐,早晚終日作業,戰備期間,因安全關係,夜間不能出海作業,整個收穫量即減少半數,有時白天也因戰鬥,射擊演習等終日不能出海作業,則整日毫無收穫,定置業者均係預將網具定置海內,有時候因漁獲盈積網內,未能及時收取,致重量過大,為風浪擊破,而造成意外損失者有之,更影響漁貸款之還本付息。 漁業為馬祖生命線,惟因前述各種原因,使當年馬祖漁業一直在破產邊緣上掙紮,致使漁民生活苦不堪言,馬祖地區漁業成本增高,產品市場狹小,地方政府也有意改善,擬分期將部份大海業(蝦皮、帶魚)漁民逐漸轉業小海(除蝦皮、帶魚以外各種魚類,像鯧魚、黃魚),但改善均非一蹴可幾,而大小網海漁業之豐歉又非人力所能控制,且兩者豐歉,不可同得,截止47年,本區欠貸總額約在1100萬元(奉准呆賬在內),每年兩期利息即達90萬元之钜,而那時期又逢戰事,戰備頻乃,地方政府軫念當前情勢特殊,懇請行政院准予將歷年全部欠償漁業貸款停止(免付)利息,並將貸款本金平均按拾年清償,俾使漁民稍留餘力,以維持生計,或另謀求發展,庶幾可望收回全部貸款本金,其清償具體辦法: (一)、將各漁貸欠戶所欠歷年漁貸款總金額平均分為拾年清償,並由所有漁戶連環保證。 (二)、每年漁產收穫時,應將其銷售所得價款先償貸款,並盡先按其全部欠款扣繳20%為標準,扣清後即行停扣。 (三)、欠貸漁戶除因天災人禍及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因而破產外,不得無故停業或轉業。 (四)、現行已停業、失業、轉業者由地方政府調查訂定辦法,視其經濟狀況,分期強迫追繳。 (五)、死亡及確無力償還者,列入呆賬處理。 肆、道盡漁民心酸、後輩永誌敬頌 回首五十多年前這椿歷經十多年的漁貸案,道盡了漁民的心酸,當年這群苦難的漁夫,有的因付不出本金與利息,有關單位催繳情急下飲藥自殺(南、北竿皆有)有的在當年死亡後,夫債妻還,父債子償,今這些人多已白髮蒼蒼,甚至有的人已入土為安了,回首不禁令人唏噓。但是這群來自各島各澳口的前輩、先民,他們是勇者,清寒刻苦,只為養育下一代,不惜付出自己青春,他們對馬祖海島的守護與付出,值得後輩敬頌,茲記錄其大名於後: 一、南竿鄉 (一)、復興村:曹○拱、楊○興、曹○坤、林○俤、曹○玉、曹○馬、曹○枝、曹○露、劉○卡、林○利、姜○利、曹○○俤、曹○初、曹○興、曹○珠、曹○鑑、陳○利、曹○容、曹○堂、劉○頭、曹○其、曹○官、曹○伙、姜○魁、曹○妹、張○吉、張○六、曹○銀、曹○官、張○鏗、劉○祥、張○金、曹○煌、張○銓、林○發、曹○仁、張○○俤、曹○玉、劉○清、曹○祿、曹○貴、曹○非、李○炎、官○銀、曹○泰、曹○和、劉○鏗、劉○喜、曹○祥、曹○銀、曹○寶、曹○康、劉○城、張○灼、張○玉、張○○俤、曹○妹、曹○捷、官○福、李○細、李○東、張○興、唐○法、林○鈿、陳○清、曹○光。 (二)、福澳村:林○海、駱○伙、林○發、駱○瑞、林○壽、林○俤、林○昌、林○美、陳○美、陳○妹、楊○林、劉○林、林○福、林○玉、林○嫩、林○利、林○清、游○鐲、駱○財、游○利、游○仙、游○發、曹○銀、林○瑞、林○堂、陳○貴、劉○盛、林○官、林○法、吳○俤、陳○隆、劉○正、林○珠、林○灼、游○松、李○太、林○盛、林○利、林○黁、王○仁。 (三)、仁愛村:陳○泉、陳○土、陳○祥、林○木、陳○泰、陳○俤、陳○銅、陳○存、陳○俤、陳○灶、李○順、鮑○銓、游○水、陳○仁、潘○新、劉○德、馮○利、陳○水、陳○銓、陳○鐵、陳○俊、張○泉、馮○旺、陳○俤、陳○水、陳○○俤、陳○鶯、陳○灶、楊○彬、陳○俤、陳○利、朱○海、朱○六、陳○財、陳○炳、林○銓、王○緯、陳○竹。 (四)、津沙村:李○興、李○炳、念○華、邱○勉、邱○宮、李○茂、林○銀、林○妹、邱○發、李○壽、林○成、李○順、李○泉、陳○理、李○富、李○猴。 (五)、介壽村:陳○福、陳○茂、曹○河、陳○犁、劉○昌、陳○焰、王○戇、陳○興、陳○和、陳○滿、胡○耑、陳○泰、陳○華、陳○妹、林○木、陳○城、陳○綸、陳○浤、劉○松、劉○銓。 (六)、梅石村:陳○佺、馬○佃、陳○珠。 (七)、四維村:謝○灼、謝○安、曹○仁、劉○佃、曹○燦、侯○茂、林○官、陳○金、謝○堂、侯○盛。 (八)、馬祖村:朱○利 (九)、珠螺村:林○燦、陳○泉。 二、北竿鄉 (一)、橋仔村:吳○華、陳○霖、吳○蓮、石○泉、黃○奎、王○月、曹○泉、王○表、陳○仕、王○暖、陳○蟹、賴○炎、姜○生、吳○珠、郭○桃、王○振、陳○、陳○仔、賴○俤、鄭○志、陳○犬、陳○河、陳○俤、賴○宮、林○灼、陳○爐、黃○泰、林○食、陳○鎮、林○清、張○俤、陳○法、陳○妹、劉○龍、王○平、曹○生。 (二)、大坵村:劉○犬、黃○本、張○茹、張○林、游○俤、張○木、林○俤、張○、林○光、張○鶯、王○顯、鄭○英、王○火、林○全、林○水、林○蘭、陳○妹、陳○官、陳○哥、張○旦、林○明、陳○伍、陳○俤、張○財、林○昌、陳○俤、林○妹、林○旨。 (三)、芹壁村:陳○銳、陳○慶、陳○良、陳○六、陳○俤、陳○八、陳○活、林○伙、陳○銅、陳○發、陳○枹、陳○盛、陳○煥、陳○鐲、陳○吉、陳○秀、黃○要、陳○菊、王○金、陳○燈、劉○梅、游○佃、陳○早、陳○枝、陳○福、陳○隆、陳○俤、陳○興、王○金、陳○鶯、陳○旺、陳○安、曾○媒、陳○羅、劉○卿、陳○鎮、鄭○俤、陳○虎、陳○、陳○佃、陳○、陳○俤、陳○浩、陳○騰、陳○棟、劉○、陳○利、陳○官、玉○歞、陳○木、陳○興、陳○伙。 (四)、坂里村:王○仁、王○坤、王○金、王○河、王○魁、王○官、王○官、王○富、王○孔、王○暖、王○妹、王○俤、陳○香、王○興、王○棟、王○燦、王○應、王○決、王○發、王○利、王○財、王○方、鄭○俤、王○鑾、王○蓮、鄭○妹、王○俤、王○務、王○佃、王○春、林○雞、王○秋、王○好、王○佃、王○燦、王○熾、王○號、王○妹、王○凎、王○慶、王○歞、鄭○基、王○華、王○俤、王○土、林○雞、王○發、王○珠、陳○妹、王○雅、陳○官、王○俤、林○同。 (五)、白沙村:孫○珠、楊○題、王○仁、高○俤、王○利、張○伙、李○順、林○水、謝○俤、王○金、黃○金、曹○平、陳○金、劉○妹、曾○犬、劉○爐、林○泉、劉○尾、劉○嫩、曾○珠、孫○姝、詹○題、詹○菊、劉○、王○水、劉○官、王○俤、吳○官、吳○俤、陳○興、陳○俤、陳○犬、王○珠、陳○、張○官、王○水、吳○寶、王○芬、董○官、陳○俤、鄭○仔、孫○泉、劉○同、王○水、張○為、王○梅、王○旺、張○銓、陳○佃、黃○妹、林○俤、鄭○木、曾○金、高○康。 (六)、塘岐村:王○炳、王○發、袁○田、袁○闊、林○百、陳○官、劉○。 (七)、後澳村:王○蘭、陳○幅。 三、西犬鄉 (一)、青西村:陳○泉、陳○禧、陳○俤、陳○敏、王○振、陳○線、陳○文、姜○灶、陳○泉、陳○利、陳○福、陳○尖、胡○妹、劉○俤、陳○棟、陳○福、陳○庸、陳○河。 (二)、青東村:林○利、劉○金、曹○兔。 (三)、西坵村:姜○蛟、陳○七、陳○妹、陳○治、劉○秋、曹○牳、陳○軒、陳○佺。 (四)、田澳村:林○灼 四、東犬鄉 (一)、大枰村:曹○利、曹○金、王○告、林○成、曹○俤、陳○俤、李○基、曹○旭、曹○官、曹○○仙、曹○和。 (二)、福正村:鄭○銓、曹○桂、曹○名、林○後、葉○增、曹○灼、陳○榮、曹○旺、王○英、陳○強、曹○藍、曹○務、曹○好、曹○通、曹○在、曹○港、葉○增。 五、東引鄉:林○秋、林○昌、林○瓞、林○綏、陳○興、張○協、林○坤、林○發、林○建、陳○棻、林○利、陳○耳、陳○菊、劉○銃。 注一:47年6月11日(47)惠財字第1650號呈國防部,後由參謀總長空軍二級上將王叔銘代轉呈行政院。 注二:47年10月4日,台(47)歲一字地2120號 注三:大蜢設置所需附屬物品計有孟宗大竹、中竹、中桂竹、小竹、稻草、網尾、棉線繩、洋麻、硬木、魚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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