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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曾經到縣府無聲抗議的老人家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11-07 |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者,都要返還民眾。 土地法第57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現在已經知道「軍事徵用」並非「徵收補償」。系爭土地縣政府又拿不出價購證明文件,又是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民眾依法申請的案件,事態如此明朗,還要再上訴嗎?會不會破壞了政府的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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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抺微雲 < > | 發表時間: 2014-11-08 |
請楊縣長在忙碌之餘,也能聽聽人民聲音 | |
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4-11-08 |
再過20天就不用請楊縣長聽一聽人民聲音了,今天介壽堂有一半座位沒人坐就可想而知。 | |
作者: 山抺微雲 < > | 發表時間: 2014-11-10 |
選舉選賢與能,選一個確實能落實還地於民的候選人,而不是呼呼口號而已。民眾官司贏了政府再不違背法令立場還理當協助民眾合法取得,而不是一次次與民爭地。相信這是多數百姓的聲音。馬祖加油 | |
作者: fen < > | 發表時間: 2014-11-12 |
憲政時期執政者豈能『私法自治』 依據民國五十二年發布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七條:「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及第十三條:「凡征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該法明文規定,其相關資料可查詢,縣府也坦承縣府公有財產產權資料中尚無介壽堂734、1875地號土地所有權資料,僅有馬防部89年移撥介壽堂建築物轉讓縣府使用協議書及會議記錄,其協議內容第二條:軍方未有土地所有權,賢能的縣府官員,軍管時代軍方也怕違法,至今憲政時期執政者豈能『私法自治』?更要多了解法律規則,民國五十二年發布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暫行辦法』,該法總共僅十四條,其中第七條、第十三條均稱『應發還原業主』。承辦單位文化局為何還要欺民、壓民、切敗訴還要再上訴?如此才能彰顯政府官員有事做嗎?執政者一定要追究承辦者責任,法條已明定,縣府依何法條又去登記該筆土地?其登記資料又如何?讓民眾對縣政政績打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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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n < > | 發表時間: 2014-11-13 |
『介壽堂』土地既敗訴卻遲遲不「還地於民」?苦民所苦,何因何德? 金門縣地政局可上訴,但金門縣長放棄上訴,金門縣長能,馬祖為何要苦民12載?看看別人,想想馬祖難民? 原 告:陳晚開 被 告 金門縣地政局 原告不服金門縣政府中華民國102 年6 月4 日102 年度府訴決字第007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如下:主文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應按原受理申請之案件(民國101 年6 月4 日登記收件離九之四字第430 、440 、450 、460 、470 、480 、490 號),作成准予將金門縣金湖鎮○○段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之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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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n < > | 發表時間: 2014-11-14 |
我的眼淚陪我過夜 !真殘酷! 為什麼哀傷?哪來的哀傷? 每當夜深人靜,徹夜難眠,閱讀王議員長明此篇【曾經到縣府無聲抗議的老人家 】描述吾父【為土為地,與府搏鬥,民事官司,長達十二年】其老人家從103年1月1日起每日靜坐縣府內樓梯2小時,記得今年7月23日颱風天,本縣當日停止上班上課,適逢我值班,他還是要堅持靜坐,我以淚水都無法求他回家,這就是他固執吧!到壽終前4天還靜坐縣府,這就是『依爹一生,個性自信,相信自己,肯定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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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4-11-14 |
是你們土地,早晚會回到你們手上,要有信心。加油 | |
作者: 念慈 < > | 發表時間: 2014-11-14 |
土地歸還原主日 家祭勿忘告乃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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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n < > | 發表時間: 2014-11-16 |
王議員長明為馬祖土地申張正義。<讚>他繼續為鄉親服務,有志者事竟成矣。(加油加油),祝高票當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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