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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問某些孬種監察委員,究竟能為馬祖做些什麽?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7-02 |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正案,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生效了,期待國防部能夠順應民意,從善如流,不要再處處阻擾行政院即將發布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國防部民意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070-103012382](來自行政院信件) 103年6月 30 日於 3:15 PM 朱榮忠先生您好: 6月13日您寄給行政院長信箱的電子郵件,已於103年6月19日轉本局就台端陳情修正預告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乙節卓處逕復,現為您說明如后: 一、依土地法第52條規定,明定公有土地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方式,故各級政府機關得就所保管或使用之土地,於總登記期間辦理土地登記,並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使得登記為國有。 二、考量馬祖地區特殊時空背景及當地居民財產權益,行政院指示內政部召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共同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於103年1月8日公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明定馬祖地區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法申請返還土地。 三、為落實「還地於民」之政策指導,行政院已責請內政部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7項規定,訂定「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現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俟本辦法立法通過後,屆時請台端依法提出申請。 國防部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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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7-03 |
馬祖地區自民國45年至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多年,在戰地政務期間因國防部未辦理地籍測量,直到81年戰地政務解除之後,82年內政部才計畫開始辦理「地籍航測」,在辦理期間國防部曾在83年增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之1條文,明定要還地於民,結果是內政部的「地籍航測」結果尚未公布,也還沒有公告土地總登記,國防部就於87年將「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廢止了,也就因為廢止了「安輔條例」,至使之後公告的土地總登記,都要回歸到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審查,被軍方占用的民地,也就討不回了,這是因為政府行政作業的疏失,造成民眾財產的損失,國防部沒有等土地總登記的程序終結,再廢止「安輔條例」,這就是國防部的錯,也是今日馬祖地區民怨之所在。 按憲法第143條前段:「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又土地法第10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由以上條文可知,私有土地的登記程序終結之後,才可將土地登記為國有。而國防部的答覆:「一、依土地法第52條規定,明定公有土地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方式,故各級政府機關得就所保管或使用之土地,於總登記期間辦理土地登記,並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使得登記為國有。」意思是說,我依法向地政事務所囑託登記,權狀是地政事務所發的,一切合法。但不要忘了在馬祖地區長期軍占民地,這是國防部知道的,還要在土地第一次登記,就搶登民地,顯然剝奪了民眾土地登記的權利,亦有違憲之虞。 現在「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條文修法通過了,衷心的期盼國防部不要再從中作梗,阻擾還地於民的進度,也期望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官員爭氣一點,拿出行政效率給鄉親看,以前做錯了,這次把它補回來,不要再推諉卸責積壓人民申請案件了,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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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站衛兵 < > | 發表時間: 2014-07-03 |
國防部真的不要再阻撓了,把部隊全部撤離根本就不需要跟民搶地了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7-04 |
這一封給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祖連江縣政府的短箋,我們的政府有傾聽人民的心聲嗎? 馬祖日報公民記者: 策馬入林 發表於:2014-07-01 12:13 在戒嚴時期駐軍佔用民地 在民地上建軍營 那年代為了國家整體安危 相安相忍的過了 如今兩岸逐漸走向和平 結束冷戰 還地於民時 招呼也沒一聲 就拆了地上原有的建築體 這樣的作為 是在消滅特有歷史遺跡 罔顧民眾觀感與權益 為什麼 不能事先通知民眾 讓民眾來斟酌決定營房去留 如此武斷行事 讓我們失去了特有的歷史見證 且在一個山坡地 要花多少精神財力才能重蓋一間房舍 真的是 真心換絕情 讓人太失望了 中華民國國防部怎能以這樣粗糙的方式處理事情? 請求馬祖的大大們 替我們這些鄉親作作主吧! 一個希望回到馬祖時還能緬懷歷史且有個棲身地的原鄉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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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7-04 |
這是什麼行政效率呀?地政官員延宕不辦故意積壓人民申請案件,就沒有違法嗎? 實例: 王大哥於96年間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至今八年了未獲回覆,您說離譜吧!在這期間曾多次向地政事務所詢問辦理情形都沒有下文,地政事務所也沒有通知說要延期辦結的原因,王大哥對地政事務所的作法非常的不滿意,卻很無奈,直問說,難道縣政府都無法可管了嗎? 王大哥的案例,也是許多鄉親心裡的痛,讓我們節錄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再來探討違法的問題吧!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由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很清楚的可以知道,行政機關未能於處理期限內辦結申請案,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現在王大哥的申請案辦了八年尚未答覆,是不是太久了呢?這是業務過失?還是故意?縣政府應該要究責吧!是縣政府的公文稽催系統睡著了?還是縣長默許的?把人民的權益又放在那裡呢? 地政事務所的業務歸民政局督導,民政局長睡著了嗎?一個月十餘萬元的薪水,將來退休每月還有十一,二 萬可領的職位,您這樣做對得起鄉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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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7-05 |
憲法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嚴重積壓人民申請案件,違憲事證如此明確,縣政府不懲處相關地政官員,無法向鄉親交待,可能就成為壓垮執政團隊的最後一根稻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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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站衛兵 < > | 發表時間: 2014-07-08 |
海道罵強盜,強盜不鳥海盜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7-09 |
這兩個人都是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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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7-10 |
不是說,還地於民的大門開了嗎?怎麼過了兩年多,鄉親還沒有拿到權狀呢?是縣政府不想「還地於民」故意延宕嗎?馬祖日報101年3月26日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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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7-11 |
這幾年我們看到連江縣政府不但沒有發揮保障私權,防杜糾紛,疏減訟源及安定社會之功能,反而倒行逆施,和國產署,軍備局配合一同起訴民眾(由地方法院的裁判書查詢可知),真是遺憾呀!民選的團隊,不想替人民解決問題,一天到晚只會呼口號,這不是笑話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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