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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那年的12月15日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4-18 |
千呼萬喚總算逼出「還地於民」的最新進度,這個進度胡言亂語,避重就輕,推諉卸責,不知所云,小老百姓再怎麼不滿意,卻只能忍氣吞聲的接受,要不然我們又能怎麼樣呢?也只好繼續緊釘著進度看結果,有總比沒有來的好吧! 再來,衷心的期盼我們的地政官員拿出使命感,發揮同理心,真誠的為鄉親服務,鄉親有疑難問題請教,態度放柔軟一點,火氣不要那麼大,動不動就要告人,這是很不好的,為什麼不容忍點多花點時間解釋清楚呢?鄉親有那麼不講理嗎? 還地於民 縣府土地專案小組發布最新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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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4-19 |
回顧戰地政務終止之後,第一次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鄉親申請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都被地政事務所撤銷了,所給的理由都是占有中斷喪失占有,我問地政事務所的官員說,那你們為什麼要讓軍方登記?土地總登記期間軍方可以申請土地登記嗎?官員回答說:軍方已經占有超過二十年了,當然是軍方的,怎麼會是老百姓的呢?我回了一句說:有這樣的規定嗎?這是土地登記的笑話,有視法律如無物的官員,還地於民這一條路,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 |
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5-04-19 |
官員回答說:軍方已經占有超過二十年了,當然是軍方的,怎麼會是老百姓的呢?我回了一句說:有這樣的規定嗎?這是土地登記的笑話,有視法律如無物的官員,還地於民這一條路,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在我們好幾代前的馬祖祖先.從福州跨海到馬祖列島求生存.民國38年國民政府退守馬祖.設立戰地政務.實施軍管.因基於戰地任務的需要.將土地借給政府作為軍事用途.民國81年.戰地政務解除後.馬祖人卻再也拿不回屬於自己的土地!現在已經全部變成軍方的?下次馬祖百姓要跟軍方借地不還.才會變成馬祖鄉親朋友的.是這樣嗎? 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超級大笑話?...!! 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超級大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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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4-19 |
要命的錯,一個看不懂中央機關來函的地政官員,卻陞上了地政事務所主任,這是馬祖土地災難的開始,這個人就叫----連素秋! 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83~87年),內政部曾就軍占民地如何登記問題徵詢過財政部的意見,財政部回覆內政部的竟見說,「要先登記在軍方名下,但內政部的竟見卻是要地政機關先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適用,沒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才能登記為國有,以軍方為管理人。」,所以財政部的竟見並未被內政部採納。結果到了88年,馬祖地區開始陸續公告土地總登記到95年,在這總登記期間地政事務所卻錯把財政部答覆內政部的函,當作解釋令,讓軍方無償登記了大部分土地,反把人民的申請案都撤銷了。本人認為這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極力反對,不斷的陳情,遺憾的是地政機關根本不理不採,後來轉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要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答復我的陳情書,結果內政部說:「我有要求地政事務所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適用,沒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才能登記為國有。」;財政部說:「這張公文僅能代表本部的見解,土地問題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要以內政部的公文為主。」;國防部說的就更妙了:「我依據財政部的公文辦理登記,且地政事務所認為我們占有土地超過二十年了,符合民法規定登記的條件,我登記到了,就有絕對效力,你不服去找地政事務所,已經與我無關。」由以上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的說法,都把責任推給了地政事務所,就知道地政事務所做錯了,既然知道錯了,為什麼不勇於認錯,依更正程序撤銷國防部的土地登記案,重辦土地總登記呢?壓力很大是嗎?老百姓好欺負是嗎? 要命的錯1 要命的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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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4-20 |
因為地政事務所一個錯誤的決定,誤把財政部的函當作解釋令,又把人民申請案件擋在門外,換來深深的民怨,從此馬祖鄉親開始四處陳情,內政部終於在99年1月作出在安輔條例83年施行前已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用來彌補地政事務所之前的行政過失,這是中央機關會商的結果,也是給地政事務所重新啟動審理的機會,地政事務所應該要將安輔條例83年施行前已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拿出來清理,一一通知申請人重新指界測量再提出登記,結果五年多過去了,這期間又換了好幾個主任,都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至今統統都沒有做,於是老百姓徹底失望了,也對這個政府失去了信心,這是地政事務所故意不作為,也是業務過失。這個懶洋洋的行政機關,都不能振作點嗎?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4-21 |
「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是連江縣政府引以為傲的政績,只可惜被軟趴趴的執行力給拖垮了,其實並不是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的萬靈丹! 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這則解釋告訴我們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視為所有人」登記。地政事務所誤認為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完成時效的都可以重新申請登記,於是就選擇了已辦過土地總登記尚未完成登記之土地,重辦土地總登記,卻忘了要適用這一則解釋前必須先要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因馬祖地區在安輔條例廢止後,於88年至95年間已陸續辦過土地總登記,基於法律優位原則,可適用「視為所有人」條件的,是在88年土地總登記公告前完成時效的,以及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已提出測量申請的,並不須要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完成時效,只要在第一次辦理土地登記前就可以了,因為在這之前物權未能依法登記,自不適用土地法關於登記之規定。如果我的論述正確,重辦土地總登記還有正當性嗎?地政機關是依法執行土地登記的機關,可以逾越法律授權辦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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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4-21 |
猶太人有句名言說:「寧願做過了後悔,也不要錯過了後悔。」基於這個理念,我已經不在乎地政事務所告我「妨害名譽」了,我只相信真理只有一個,而且越辯越清。如果地政事務所有心,反而應該聽聽我的建言,與我好好溝通,共同為馬祖的明天努力。 土地總登記辦到現在,我們已經知道,地政事務所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土地,是違法的;軍方強占人民土地超過二十年,就可登記為所有權人,是違法的;軍方沒有價購或徵收證明文件,就囑託地政機關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也是違法的。既然知道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就表示登記錯了,既然錯了,那為什麼不拿出勇氣塗銷軍方的所有權登記呢?法律之前還有分大小眼嗎?知道錯了,還不改錯,這就不可原諒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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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5-04-21 |
劉增應 發表時間 : 2014-11-21 感謝朱梅細心閱讀政見,由於政見篇幅所限,對於解決土地問題未能詳盡敘述,特此致歉。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今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真的想問.親愛的劉縣長.現在馬祖土地的處理是加速還是龜速?重辦土地總登記從101年開始至今已經二年多了.共受理9840件的申請案.只發了數十件所有權狀.「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請問.還有新的進度嗎? 真的想問.親愛的劉縣長.馬祖土地問題.雖是前任+現任的作為.然而.這樣的行政團隊&行政效率.您是否滿意?許多馬祖鄉親把希望寄託在您身上.對於您雖不公平.卻也只能希望您能為大家平反&服務&解決.畢竟您現在是馬祖人的縣長&大家長&掌握相當的決定權 打開馬祖的土地登記史.真是說不盡又唱不完的哀歌...更是歷史的共業.也是馬祖人心中永遠的痛.隨著老一輩鄉親逐漸的凋零.馬祖的土地問題.依然懸而未決(有做卻做不出應有的效果&效率...)馬祖鄉親的無奈及怨嘆.真的是無以復加啊!! 基於戰地任務的需要.將土地借給政府作為軍事用途.保家衛國.無可厚非.百姓沒有理由反對.但是.用完後占為己有.此為不公不義.不要臉到極點.比強盗土匪還猖狂&可惡.軍方欺人太甚.立委和縣府也沒有盡到努力.才會讓土地問題惡化至今 馬祖地區已登記公有土地申請返還.自己的地還要經過繁雜&瑣碎的程序.花錢買回? 馬祖的土地問題真是個超級大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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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4-22 |
土地登記事務,由地政事務所負責執行,在地方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怎麼會請鬼(國有財產署)來開藥單呢?真不可思議!難道地政高官不知道內政部才有地政司,財政部和國防部也有地政司嗎?該聽內政部的話,不聽。這不就是業務違失,又是什麼呢?所以我說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啊!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4-22 |
內政部答復國防部的公文,說的如此清楚,說要先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適用,地政事務所還把土地登記給軍方,這不是業務違失,又是什麼呢?難道地政官員真的看不懂公文嗎?業務有了違失,我們的縣政府為什麼不懲處失職官員,消彌民怨呢? 內政部 中華民國85年7月20日臺(85)內地字第8507229號函: 主旨:關於馬祖地區軍事用地範圍內未登記土地辦理國有登記案,請依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復 貴部85年7月4日85傑篤07289號函。 二、按「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省有、縣有或鄉鎮有。」、「市縣地政機關接收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分為土地法第52條、第55條及第57條所明定;另「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佔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所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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