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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那年的12月15日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5-03-29
我不是刻意要抹黑地政事務所,可是地政事務所這二年所作所為實在令人民心寒,再看一條法律條文,就知道地政事務所沒有依法行政。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0 條規定:複丈時,應對申請複丈案件之各宗土地全部界址及其毗鄰土地界址予以施測,必要時並應擴大其施測範圍。但這一次的複丈地政事務所有這麼做嗎?答案已在鄉親心裡。否則,不會有九成以上的案件重複。所以這是一次失敗的地籍測量,應該是撤換單位主管平息民怨的時候了。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5-03-30
土地總登記,也就是土地第一次登記,在這之前物權未能依法登記,是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其占有不動產只要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就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但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就是要用土地總登記過後時效取得的作業方式,限制人民土地登記,明顯違法。

節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第 8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5-03-31
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辦了一次又一次,至今四十年過去了,民法物權編施行日是那一天?地政事務所不告訴鄉親,縣政府也不聞不問,損及人民權益,把老百姓給害慘了,這是土地登記的笑話,地政官員是該好好檢討啦 !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5-04-11
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案件,還須要「土地四鄰證明」嗎?

土地總登記也就是土地第一次登記,在這期間申請登記的案件,只要符合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二十年或十年之條件,是不須要「土地四鄰證明」的,但我們的地政機關辦成了土地總登記過後的「時效取得」,顯然違法,一再欺騙我們的鄉親,再再延宕作業時程,好可惡!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規定: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5-04-12
重辦土地總登記,至今已辦了二年八個多月了,新舊案共收了9891件,才核發33件所有權狀,這是有效率的政府嗎?總該接受公評吧!

土地總登記測量 預定3月底全面完成—馬祖日報2015-02-27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縣府「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作業新年度持續進行中;地政事務所表示,預定今年3月31日之前完成4鄉5島的測量工作,全部進入審查階段;據了解,由於此專案受理的新案件數高達8千多件,而且近9成都有糾紛,所以確實不易掌握確切的完成時程;主任曹依立也呼籲鄉親基於和諧互惠等原則,互讓一步以加快審查期程,該所也會邀請有糾紛的各利害關係人協調。

 為落實縣府還地於民政策,地政事務所今年賡續辦理本縣未登記土地重新總登記專案作業,經統計共受理9891件申請案;包括新案件8343件、舊案件1548件,數量相當龐大。

 去年展開的測量工作部分,經通知到場配合指界複丈測量已辦竣東引鄉121件、莒光鄉1027件、北竿鄉2594件、南竿鄉6145件,共計已完成9887件;目前除南竿鄉尚有4案未辦竣外業,其餘均已完成全縣4鄉5島外業指界調查及複丈測量工作。

 主任曹依立指出,現正積極辦理測量內業繪製成果圖及糾紛圖,惟經測繪之成果顯示界址糾紛案件高達近9成,倘經該所善意協調不成立之大量界址糾紛案件,急待縣府召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登記部分排除界址糾紛案件,目前就無界址糾紛案件予以審查,統計至二月中旬為止已辦竣723件,核發權狀33件、撤回143件、駁回324件、公告中36件、公告異議待調處134件。

 地政事務所表示,目前辦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有關各申請人間權利有爭執的或指界有重疊的或和其他機關有衝突部分,還須再進一步的認定、調處,或由有糾紛的各關係人間自行先行善意協調後,才能重新指界、認定,再依法審查、公告徵詢異議。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5-04-13
劉縣長允諾朱梅網友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如今上任已破百日未見行動,希望能夠儘速召開土地會議,解決延宕已久的土地問題。

劉增應 發表時間 : 2014-11-21
感謝朱梅細心閱讀政見,由於政見篇幅所限,對於解決土地問題未能詳盡敘述,特此致歉。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今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5-04-14
讓數句說話,撤換地政事務所主任,是時候了!

未登記土地之總登記作業,共受理9891件民眾申請案。截至3月27日止已辦竣579件,辦結率5.85%,不到1成,但已花了二年八個多月的時間和納稅人二千六百多萬元的費用,這已可確定是沒有效率的執行團隊。再看看已辦竣579件的內容,撤回200件、駁回362件,占辦竣案件的9成7(97%)這又代表什麼成果呀!只能感慨的說,沒有土地法專業學養的大律師不如草地人王長明有心,這樣的成果能夠向鄉親交待嗎?我真心誠意的奉勸你,沒有那個恩賜,還是早點離開的好。

地主可申請返還公有土地 劉增應交付參議王詩乾主持每月專案小組會議-馬祖日報-2015-04-14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地區土地重新總登記作業仍持續進行中,另行政院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7項之後,並於103年10月28日發布「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讓地主可以申請返還公有土地;為讓鄉親了解處理情形,縣長劉增應昨天特別指示民政局、地政事務所及相關人員成立土地專案小組,由參議王詩乾督導主持,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及發布最新進度,確實讓民眾感受到縣府在「還地於民」。

 地政事務所表示,正續辦理未登記土地之總登記作業,經統計共受理9891件民眾申請案。測量部分業依原定時程,於104年3月底前完成全縣4鄉5島指界調查及複丈測量,現正積極辦理測量內業繪製成果圖及整理糾紛圖中。

 依測繪之成果顯示,由於民眾相互指界重疊,界址糾紛案件高達9成,後續將積極邀集有指界糾紛之民眾先行協調,倘經該所善意協調仍無法順利達成協議之大量界址糾紛案件,須待縣府召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若民眾不服調處結果,需自行訴請法院裁判。

 登記部分排除界址糾紛案件後,約僅1成無界址糾紛案件予以審查,統計至3月27日止已辦竣579件,核發權狀53件(東引鄉19件、莒光鄉33件、北竿鄉1件)、撤回200件、駁回362件、公告中50件、公告異議待調處183件。

 至於登記為公有土地之申請返還部分,自去年年底完成4鄉5島之公有土地申請返還說明會外,並印發3000份宣導摺頁分送縣府、本縣4鄉及旅台馬祖同鄉會;另於3月份起續辦各離島說明會,並於網頁持續宣導及提供民眾所需下載專區。受理民眾申請返還案件現已受理32件,已依法定程序辦理中。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5-04-15
土地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我們的地政機關並沒有依法處理,明顯違法,但是小縣民無可奈何!

節錄土地登記規則第 61 條:
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
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5-04-16
重辦土地總登記,辦得如此不堪,該由誰負責呢?

按土地法第 3 條:「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又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答案很清楚,就是「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辦到社會觀感如此的差,又花了鉅款,還經年累月的拖延時間,行政怠惰的情形,真的是罄竹難書!

其實人民申請案件本有法定的辦理期限,為什麼地政官員不加強公文稽催呢?承辦人員經年累月積案,為什麼不懲處呢?遇到疑難問題,該請示上級機關有請示嗎?就只會找理由搪塞欺騙善良的老百姓而已!有政府成了無政府狀態,這就是我們要的馬祖嗎?

憲法第 24 條說:「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由此可見,積壓人民申請案件,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權利,不但違法,還是違憲。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5-04-17
政府施政本應以民意為中心,做好為民服務。重辦土地總登記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八個月,法定審查期間上限四個月,但至今已過了兩年八個多月了,公務人員行政怠惰已經明確,地政高官沒有依法行政,應作為而不作為,顯有業務違失,不但沒有人向鄉親道歉,更沒有將未能辦結之原因通知申請人。感慨的說,民主法治在馬祖走了二十多年,官員還在挾威權時代的餘威辦事,實在難以忍受,總該虛心檢討改進吧!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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