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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問某些孬種監察委員,究竟能為馬祖做些什麽?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6-14 |
塘岐國宅連江縣政府於96年取得權狀,經查證並沒有價購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囑託登記,事證已明確,應該要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讓民眾申請登記,落實還地於民囉 ! 況,土地總登記是給民眾申請土地登記的,讓縣政府申請登記,行政程序顯有瑕疵,縣政府還,還是不還,該表態了 !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a666db153c70abd0be4430185af53e3d.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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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6-15 |
塘岐國宅土地租賃合約 承租人王○○今向連江縣政府租得公有建地一處訂立租約如左: 一、本地基坐落於北竿鄉塘岐村。 二、界限東至小塘岐空地,西至公路,南至 ,北至 。 三、面積南北寛5.5公尺,東西長10.5公尺,計為88平方公尺。 四、期限至民國67年8月1 日起至民國77年7月31日止。 五、租金額:每平方公尺每月為新台幣4元計算,暫以折半繳納計總額176元整 (以後得市場實際情形由本縣府回全數徵收,並由承租人按月逕向本縣稅捐稽徵機關照數繳回左項租金,如發生滯納或拒繳情形,由保證人負責代繳。) 六、租金額得依當地地價或物指數變動情形適時比側調整,由出租機關說明調整原因通知承租人。 七、承租人自承租日起,在租地範圍內,應作興建房屋並求整濟不得轉讓他人或另作其他用途。 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機關得向承租人提出收回土地,所有地上物折價補償。 (一)政府因奉行緊急公共建設或基於軍事需要或作法變更使用者。 (二)承租人使用地基違反法令者。 九、本租約一式三份,除由雙方當各執一份外,由保證人持存份。 由塘岐國宅土地租賃合約內容可知,當年簽約時土地沒有地號權屬未定,並不是縣有土地,縣政府就以公有土地名義收取租金,程序絕對有瑕疵,但是當年施行戰地政務,人民沒有選擇權很無奈,現在戰地政務已經終止二十多年了,沒辦徵收補償,沒有價購證明文件的公有地,政府沒有繼續使用的,都該還地於民,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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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6-15 |
塘岐國宅工程協約書,告訴我們該還地於民啦 ! 再拗下去只會拖垮一堆的政客,就心甘情願一點,說清楚,講明白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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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6-16 |
戰地政務時期由連江縣政府,馬祖防衞司令部興建的國宅,如塘岐中正路國宅,塘岐中山路國宅,介壽國宅,馬港社區,這都是馬祖的門面精華區,但都沒有使用執照和建物所有權狀,難道說是政府帶頭蓋違建賣給民眾嗎?馬祖的地政機關既在62年7月31日就成立了,為什麼不發建物所有權狀給買受人呢?還有,沒經過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地的權屬未定,就說是公有地,就給民眾收取租金,合理嗎?原來只要政府機關不作為,掛上戰地政務四字,什麼法都無效了!縣長說了就算,把民眾的權利又放在那裡呢?諷刺吧!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6-17 |
怪不得馬祖地區處處都是違建,原來是政府帶頭蓋違建,老百姓有樣學樣,將它發揚光大,已到難以收拾的地步,只能說有政府的架構,沒有政府的功能,為什麼不思將社區國宅除罪化呢?為什麼政府該做的不做?該管的不管呢?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6-18 |
行政院一意孤行企圖以解釋函令超越法律的作法,既無法約束所屬機關,顯然是解釋函令逾越了法律授權,應該要以解釋函令承認的事實,法制化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有感於山中常有千年樹,人間難逢百歲人,從81年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開始辦理土地登記,已經二十多年了,在這期間有許多申請案件,已成繼承或再繼承案件,對地政機關已審查通過有案,或訴願、行政訴訟決定(裁判)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政府應該要有誠信給民眾正當合理之信賴,讓其依法提出申請,疏解民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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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6-20 |
連江縣政府說,塘岐國宅是公地,就算是公地,現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修正案通過了說,凡政府機關在戰地政務期間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民眾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也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法律條文已十分明確,連江縣政府應當查明塘岐國宅土地興建之初有無辦理土地徵收補償等程序,如果沒有,現在買受人已和平占有二十年以上了,應當認真思考接納民眾意見,及早落實還地於民。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6-20 |
馬祖日報102年05月18日 wrote: 落實還地於民,請從北竿塘岐中正路國宅起跑 北竿塘岐中正路國宅在67年興建完,至今已三十多年,而北竿鄉公告土地總登記是在88年。換句話說,在開始辦理土地總登時,人民已和平繼續占有超過二十年,得依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規定,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為土地法第54條明定。 再查,當年在戰地政務時期興建塘岐中正路國宅,使用私有土地,並未辦理「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自始就沒有讓原地主申請登記,地政事務所從83年開辦理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就是撤銷或駁回原地主的申請,之後經內政部召開馬祖土地問題專案會議說,有「安輔條例」及「視為所有人」適用,應該要依安輔條例第14之1條第1項或第二項規定還地於民,但是縣政府反而認為土地已登記在國有名下,已有絕對效力,至今不重辦土地總登記,如此公然違法,還把問題推給政治解決,實在不道德,沒擔當,有負人民的託付,令鄉親感到遺憾! 按安輔條例第14-1條第1項說:「金門、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安輔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縣政府既已表示,全縣符合安輔條例的申請案件有6742件(10715筆),這些案件早應在「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開始前要登記處理完畢,結果卻擱置不處理,顯然是行政作業的怠惰,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次按修正前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說:「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公有者,應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原依土地法總登記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確定者,原土地所有人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情事,其未在行政及司法程序為主張者,得依本法再為申請。」由此可知,被逕行登記為公有的土地,是要接受人民申請返還的。 現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在今年1月8日又修正了,明訂要還地於民,而我們的連江縣政府還公然違法不讓原地主申請登記,傷害人民這麼深,讓人心寒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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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6-21 |
塘岐國宅所有權登記在「連江縣政府」名下,沒有法源依據,跟本不合法?所以要返還土地登記在民眾名下,土地法規定的很清楚。 土地法第10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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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6-22 |
由土地法第10條我們可以知道,公有地是要在土地登記的程序走完之後,無人登記的土地,才登記在中華民國名下,現在,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就把人民的申請案件駁回,將土地登記在縣有名下,這不是違法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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