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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給楊縣長的建言!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2-15 |
吳君說的如果是土地法第 14 條第1項第1款的情形,就應該由主管機關出面說明了。 土地法第 14 條 :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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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4-02-15 |
有關該案,本來不是任何人土地,真的是所謂先佔先贏,機槍堡大約民國50-60年左右建立。 橋仔門海域是大坵和僑仔水道,因獨占天時地利,該水道海域是北竿最夯海產收穫最豐海面,目前應該有黃,王等幾位當地目前還打魚之漁民從事漁業定置網及三層網作業。 案件繫屬法院,就由司法決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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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暗光鳥 < > | 發表時間: 2014-02-15 |
中央社13日報導,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少將晚間表示,黃姓民眾於民國91年登記取得連江縣北竿鄉橋仔段532、532-2地號等2筆土地,該土地下方為坑道,因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於85年間辦理地籍調查時,並未通知軍方,調查紀錄亦未登載有軍方設施,導致未能於當年申請登記並提出異議。 羅紹和表示,國防部為維護公產權益,已委請律師辦理訴訟作業,請求塗銷黃姓民眾的土地所有權。 羅紹和指出,黃民興建的「橋仔門漁業大樓」占用國防部列管連江縣北竿鄉橋仔段533、533-1地號等2筆土地,已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2月18日偵查終結,並以竊盜罪提起公訴,待法院判決確定,國防部會據以辦理後續事宜。 ------------------------------------------- 假如法院以竊盜罪加以判決,可知,此判例會對馬祖地區的有些假地主會激起寒蟬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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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愛鄉人 < > | 發表時間: 2014-02-15 |
本版版主主題是給連江縣縣長建言,如何做好土地登記事宜。大家是否離題了,私人個案回歸司法,請回到未登記土地正題。 | |
作者: 暗光鳥 < > | 發表時間: 2014-02-15 |
馬祖地政難為, 早以分不清 真地主和假地主的boundary(界線了。 民眾和軍方搶地大戰,彷彿是一場羅生門。 有些是真地主、還有些是見地心喜的假地主。 連馬祖地政人員都看得眼花撩亂,莫衷ㄧ是。 圈地大戰,歷史共業,軍方、地政和真假地主大格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看看就好。 上法院,最後判決才是最初勝。 有錢有閒,就再去打官司。反之,鼻子摸摸,又奈誰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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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2-15 |
清官難斷家務事,繫屬法院的案件,國防部未提供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證明文件召開記者會對外宣布,有未審先判之嫌,相當不宜,實在不宜再討論下去了。 國防部:民眾占地採法律途徑 黃姓漁民:實地勘查,父老可資證明(15:30)--2014-02-15馬祖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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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2-16 |
國防部欠馬祖人民一個道歉,這麼多年了,有那一筆土地還給馬祖人民了 ! 說一套,做一套,真的讓馬祖人傷心,也破壞了軍人的形象。我們的縣政府要努力啊 ! 國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八九) 軸載字第○五○○四號 受文者:行政院 主旨:函陳立法院提案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案」,請鑒核。 說明: 一、依釣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防字一五一○○號函辦理。 二、國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將近九七%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餘),內政部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實施地籍航測,並經財政部八三年五月十三日開會研討,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五二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該軍事單位為管理機關,現正由陸軍密切協調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登記作業中。 三、俟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完畢後,國軍將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時機,將配合測量成果,以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之原則,優先檢討發還民地;如確因騰空民地造成營區不完整、部隊任務無法遂行者,則本用地節約原則,以最小需求為度,分年辦理價購(徵收)獲得;惟本部考量外島地區國軍使用民地多年,除依現行補償標準計列補償費外,並加給每平方公尺一一五元之先行使用土地奬勵金,已充分彌補民人多年之損失,另因預算不足無法立即辦理土地獲得,或於辦理土地發還時,本部亦同意依民人意願,依土地法第九 十七條規定給付租金。 四、有關曹爾忠委員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乙節,因軍方管有不動產係屬國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規定,管理機關不得為任何處分,故辦理民地發還時如有地上建物,應將地上建築物拆除後發還土地,考量外島地區建材獲得不易及節省公帑,縮短土地發還時程。本部建議依建築物結構分析,處理方式如下: (一)建築物已破損,有安全顧慮者,為顧及民人生命、財產安全,即依 規定將建築物拆除後,辦理土地發還事宜。 (二)建築物良好、堪用,無安全顧慮者,如業主同意切結,並至法院公證將撥交之建築物,同意不從事營利行為,且接收後續管理、維護等責任,由業主自行負責,本部將依業主意願,將建物一併發還。 正本:行政院 副本:國防部部長辦公室、軍備局、後勤參謀次長室(均請查照) 部長 伍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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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2-16 |
黃姓漁民的土地,在地政機關未成立前,就被軍方占用,在馬祖地區是很普遍的現象,直到81年戰地政務終止,實行民主法治,政府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取得所有權狀已經十多年了,國防部在這個時候發布新聞稿,要塗銷黃姓漁民的所有權登記,可以這樣做嗎?答案早已在每一個馬祖人的心裡。 想起戰地政務時期,馬祖人賴以為生的土地,處處都被軍方構築跑陣地、彈藥庫、壕溝、防空浻,坑道,當時的國軍對我們說,有一天我們反攻大陸了,就把土地還給你們,現在占用了人民的土地60多年了,制定了安輔條第14條之1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表示要還地於民,結果一筆土地都沒有還,連人民已經取得所有權的土地,還要塗銷人民的所有權登記,請問中華民國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請趕快向黃姓漁民道歉吧! 看了以下這一則最高法院判例,就知道國防部跟本沒有塗銷人民財產登記的請求權,也沒有起訴人民的權利,不配合還地於民的政策,處處阻擋人民土地登記,著實讓馬祖人民心寒。這樣說來,國防部簡直就等於烏龍部了?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584號判解函釋: 「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所定要件者,性質上係由一方單獨聲請地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並無所謂登記義務人之存在,亦無從以原所有人為被告,訴由法院逕行判決予以准許,此就所有權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須以所有之意思,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上而占有,暨依土地法第54條規定旨趣參互推之,實至明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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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2-17 |
國防部既沒有塗銷人民財產登記的請求權,也沒有起訴人民的權利,縣政府也說,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如果國防部真要用這筆地,為什麼不依法補辦徵收,或租用呢 ? 用這種心態來對付馬祖人民實在要不得。難道國防部不知道這是戰地政務時期留下的歷史共業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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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2-20 |
在89年的時候,國防部就說,國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內政部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於82年起實施地籍航測,俟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完畢後,國軍將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時機,將配合測量成果,以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之原則,優先檢討發還民地;如確因騰空民地造成營區不完整、部隊任務無法遂行者,則本用地節約原則,以最小需求為度,分年辦理價購(徵收)。 十幾年過去了,人民依測量結果,取得的土地權狀,國防部不但未優先檢討發還民地,也未辦理價購(徵收),還要變本加厲嚴防軍產變私產,出爾反爾完全不承認威權時期強占民地的事實,無法無天欺負馬祖純樸人民到這種地步,這個政權昨是今非,一步一步的在毀憲亂政,這還有天理嗎? 國民黨老兵籲徹查空置營區 嚴防軍產變私產--中國新聞網--2014-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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