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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中央政府 騙 ! 騙 ! 騙 ! 金馬人民 怨! 怨! 怨!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2-07 |
吳香官 wrote: 吳大哥的案例,就是地政事務所前主任連素秋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怠忽職守,稽延公務,經疏導無效,造成重大不良後果的具體實證。公務機關對人民申請案件經年累月的積壓,不聽命令,應作為而不作為,最為鄉親詬病,也是今日民怨深深,深不見底的主因,語重心長的說一句話,縣政府團隊要向上提昇或向下沉淪,應該要從行政革新做起了。 這種現象是有法可管的,依據考績法地政事務所前主任連素秋,根本不適任,考績是要被打「丁等」免職的。況且,這個人去年還有沒有請假到台灣受處分的紀錄,更應該讓她走人了。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6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 第 7 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第 19 條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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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2-07 |
地政機關為什麼積案不作為?是故意?是怕事?還是不會處理事?人民申請案件可以一放就是經年累月,我也費疑猜? 為什麼遇到疑難問題不往上級請示,再告知申請人呢?依法不是要這樣做的嗎? 申請案件超過二個月不處理,造成重大不良後果,公務員考績是可以打「丁等」免職的,難道不怕嗎?如果真的不怕,我就上書銓敘部,請它調查處理了。 這事件顯示主任領導無方無能,管理太鬆散了,大家都不作擺爛,造成民怨沸騰,這是自取其辱,不要怨天尤人。 這次王長明會長發起集會遊行,就是因為地政機關「懶」造成的,地政機關也是要負行政責任的,應該要有人自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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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2-10 |
土地總登記期間軍方是沒有權力登記, 國防部李傑部長認為金馬安輔條例優先 軍備局的長官們,請趕快研擬還地於民的計畫吧! 這次12月15日凱達格蘭大道的集會遊行,請不要再阻撓我們好嗎? 地政事務所應該要認錯,積極思索塗銷軍方的土地登記啦! 請看94年3月9日立法院這一段立委與部長的對話就知道了! 曹委員爾忠:馬祖的土地是每個民眾擁有的,只是政府沒有辦理登記,但自從國軍來了之後,便強佔民地,直到84年金馬安輔條例修正後,才要解決這些土地,結果歷經10年還是沒有解決。部長現在能不能說出一個具體的解決方向?本席在90年時,曾經召開公聽會,因為金馬安輔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所以當然是民眾先登記完後,國防部才能擁有。 李部長傑:現在執行的方式也是由民眾登記,只要有左鄰右舍的見證就可以。 曹委員爾忠:那與國防部重疊的部分呢?是不是金馬安輔條例優先? 李部長傑:對,但是拜託先讓我們防守使用。 曹委員爾忠:這部分你們已經使用了幾十年,我們都沒有講話,但最少在爭議的部分,你們要依照金馬安輔條例土地法特別法的規定,就是讓民眾先取得權狀。 李部長傑:現在他們正在登記,等到登記完後,我們看狀況再來討論。 曹委員爾忠:在這之前,我們也要求國防部採取三個階段來處理,你們要長期使用就徵收,短期使用就承租,至於不使用的部分,就及早發還給民眾。 李部長傑:這些都對,我們也是按照這樣來做檢討。 曹委員爾忠:希望部長能訂定時間表,訂出近程、中程、遠程三個方向,來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部長能否作一承諾? 李部長傑:我要瞭解一下,等下一次開會再向委員報告。 曹委員爾忠:你是誠心誠意,還是虛情假意? 李部長傑:我沒有做過虛情假意的事。 曹委員爾忠:好的,我們馬祖就相信你一次,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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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魚住 < > | 發表時間: 2012-12-11 |
,,連江縣政府主事者和地政主管都怎庅了,不知良心何在啊?如此官員還能安得心自在其位,真不知羞耻,馬袓鄉親再不出來表示我們憤怒和怨氣,就是對他们寬仁,被騙、騙的夠久了,可惡又可恨啊!鄉親們團結力量大,攜手於十二月十五日在總統府前,向政府要回我們袓先土地o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2-11 |
馬祖日報2012-12-11 wrote: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這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所明定。而這次土地總登記所依據的卻是「會議紀錄」,有逾越法律授權之虞。如果國有財產局或軍備局再以民事起訴人民,能發揮多少法律效力,不無疑慮?且已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人民在申請測量階段,就被地政機關撤銷了,並未納入這次土地總登記公告。為有效徹底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惟有修法一途,這就是這次還我祖先土地集會遊行的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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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2-11 |
王建煊:違反人權 絕大多數來自政府。 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不也是這樣!戰地政務終止二十年了,一事無成。 自由時報2012-12-11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監察院長王建煊昨出席中華人權協會舉辦的「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重砲批判台灣發生這麼多違反人權的事情,絕大多數來自政府施政造成,政府官員大都一副「我管你」、「我是官」、「我是衙門」的心態,他怒斥:「什麼『公僕』?『公僕』這兩個字,在中華民國是不存在的!」 王建煊說,台灣的人權是有些進步,但距離理想還很遙遠,政府應反省、覺醒,不是簽兩國際人權公約或出些報告,就以為問題解決了。他強調,光換行政院長、部長也改不了,「底下還是同一批人嘛!」官僚習氣若不革新,「再辦一百場論壇都沒用!」他說,行政機關訂出很多行政命令、辦法、細則、注意事項,與母法意旨不合,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讓人民很心痛。 王建煊說,過去擔任財政部長時,保證一定也訂有亂七八糟、不食人間煙火的法令解釋令,「我現在做慈善事業,才知道自己從前有多混蛋!」 王建煊認為,總統應以「拍桌」方式要求各部會撤換不適任的司長、處長、局長,要求各部會提出行政革新事項及時間表,由吳副總統做召集人,逐步修改不合理的行政命令。「你不做,人民就會說你笨、沒魄力嘛!那要你做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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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2-12 |
馬祖地區土地問題: 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前內政部長江宜曄明知馬祖人民土地是受憲法保障,必須修法解決,卻選擇以行政命令(解釋函)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結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防部軍備局認為行政命令抵觸了法律是無效的,根本不與理會,照樣以民事起訴馬祖人民,鄉親都嘗到敗訴的苦果,所以這兩個人最「混蛋」!? 87年廢止「安輔條例」,當時馬祖地區還沒有公告受理土地總登記,顯然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這時的連江縣政府民政局長,不為鄉親爭權益討公道,不但「混蛋」,也最讓人民很心痛。 現在的連江縣政府,再不主張修法,「你不做,人民就會說你笨、沒魄力嘛!那要你做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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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2-13 |
有鑑於馬祖地區有許多土地在土地總登記前已被政府機關先行使用,如交通部風景管理處、南北竿機場、直昇機場、后澳水庫、國內商港之土地等,這些土地人民依法申請登記,由於沒有了「安輔條例」的適用,都被地政機關駁回了,再提訴願,雖裁判撤銷原處分,但還是逃不過國有財產局或軍備局的起訴,能夠討回的土地百不及一,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寧可揹違憲的罪名,都不主張修法解決土地問題,我們只有以民間的力量發起12月15日的凱達格蘭大道的集會遊行,並向立法院「請願」,敦促修法徹底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 |
作者: 鄭睿傑 < > | 發表時間: 2012-12-14 |
朱瑞忠 wrote: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建議修正條文 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公有者,應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原依土地法總登記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確定者,原土地所有人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情事,其未在行政及司法程序為主張者,得依本法再為申請。 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澎湖地區之人民土地,凡未經政府機關依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而遭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公有者,應比照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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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2-12-14 |
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都不主張修法解決土地問題,逾越法律授權作出違憲的解釋令欺騙馬祖人民,那12月17日我們就向立法院「請願」看看吧! 「請願」是民意表達最直接的方式,隨著民主思潮的發展,人民直接向立法院提出請求的案例日益增加。人民請願文書由祕書處辦理收文手續後,交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或有無應補正事項;如請願內容非屬立法職權者,移送權責機關處理;若為行政事項,則逕予函復;若係依法不得請願者,即通知請願人。請願文書經程序委員會形式審查通過後,交由有關委員會審查應否列為議案。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以上文字擷取自立法院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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