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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今年12月某星期六和星期日要去凱達格蘭大道靜坐抗議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9-23
地方政府有:「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外島又有離島建設條例可引用。
個人看法要落實還地於民美意,爰建議修正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民法。
地方政府強佔民地,無膽又沒種歸還?府內有權者只會拿著雞毛當令劍、、向中央喊出還地與民不是騙局就是標準的〔無能〕。
作者: 熱浪來襲 < > 發表時間: 2012-09-24
大陸中央政府 現在都把土地分割 讓給農民種田 我們的政府還不知道有這回事嗎?我們偉大的中華民國國防部,還在於民爭土地,真夠丟臉,還不如中共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9-26
王會長說:縣府官員拿著雞毛當令劍,向中央喊出還地與民,不是騙局就是標準的〔無能〕。本人長期觀察的結果深有同感,理由有以下幾點:

一、老百姓問縣府官員(十職等以上的高官喔!)政府機關依據那一條法律,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提出異議?為什麼地政機關不以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駁回呢?高官笑笑說,我們怕國有財產局告,只有犧牲人民的利益了。

二、人民陳情案件,也就是人民心中的痛,要向縣長陳述,只因為縣府主管單位民政局、或財政局沒有能力處理,又懶惰請示中央主管機關,隱瞞了他的上級長官(參議、秘書長、副縣長和縣長),就隨隨便便應付一下老百姓,將公文決行結案,結果是只辦公文沒辦事情,引來更深的民怨。按人民陳情案件,要結案是要讓機關首長知道的,連江縣政府行政管理稽核工作,實在有夠懶散,應該要檢討改進了。

三、99年1月11日內政部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通過了「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有安輔條例之適用的決議。之後,連江縣政府說: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但是,連主任任內,二年半過去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至今為止一件權狀都沒有發出。這個地政事務所主任怠惰到這種程度,縣政府沒人簽辦懲處,考績還年年拿「甲」,這個主任在地政事務所服務超過十年,領了連江縣政府一千多萬元的薪水,怠忽職守到如此程度,是誰寵壞了她,該到了追根究底的時候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9-29
馬祖的土地登記事件,因為縣府的高階公務員不諳土地事務,耽誤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才把鄉親推向危險的邊緣,也讓鄉親面臨司法訴訟的二次傷害,縣府團隊真的要認真面對了。
99年1月11日內政部通過了「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會議決議。結果縣政府專案增加僱用了6名臨時人員,協助辦理登記業務,還信誓旦旦的說一年內可以發權狀,現在想想二年半過去了一件權狀都沒有發出,浪費了多少納稅人的公帑,這樣的地政主任還適任嗎?早該移送監察院調查了吧!
作者: 旅台鄉親 < > 發表時間: 2012-09-30
馬政府內憂外患交攻,
對內的經濟出現了前所未見的危機,
台灣苦日子快要來臨了.

套一句咱台語歇後語:
眠床腳放風吹(床底放風箏) -袂衝(冲) ...衝不起來..拉不起來
ㄇㄧㄣˇ ㄔㄣˊ ㄎㄚ ㄅㄤˋ ㄏㄨㄥ ㄔㄨㄟ---ㄇㄝ ㄑㄧㄨㄥ
阿娘喂)))))))))真苦惱啊 ><
如同現今國內政經亂象一般.
民調低迷 (13叭)...執政無能兼無力...無擋頭..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彷彿遇到執政瓶頸了..鬼擋牆..

千萬不要失志啊...
人生如同海波浪一般..有時起..有時落..
陳冲院長 一定要衝起來啊..
把經濟搞好
把人民念茲在茲的問題一一好好解決
把馬祖人民土地問題
最好是做一次解決吧

馬祖人會好好感念您的

請大家跟偶唸一遍...
冲冲冲...衝衝衝....昌昌昌...唱唱唱..(以上台語音)
台灣向前行....馬祖一定贏(一ㄚˊ鼻音)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10-01
馬祖土地問題,有發自中央機關基層公務人員的聲音,您看了相信嗎?!

內政部說:土地登記屬地方事務,在地方主管機關是縣政府,應由縣府扛 起一切責任,中央的法規命令已經很清楚了,剩下的是地方政府如何執行的問題。

財政部說:地政事務所負責審查人員既沒有依法通知申請人補正,也不知道時效如何計算,就公告徵詢意見,我們是不得已才提出異議的。所以,地政事務所才是土地登記事件的亂源。

國防部說:專案會議有「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適用的會議決議,只是對已依法申請的案件,重新再作審查,並不是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

親愛的鄉親,這一事件紛紛擾擾了將近二十年,地方主管土地事務的縣政府民政局,總該向鄉親說清楚,講明白吧!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10-03
千呼萬喚,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終於設立了「意見信箱」,願意和民眾溝通,解答鄉親的疑難問題了。希望能藉由這個信箱,解開鄉親長久以來心頭的疑惑,更能排除糾紛,也能疏解訟源,增進行政效率,請鄉親多加利用,是所至盼。

公告訊息主旨:主任意見信箱設立及使用方式說明
發佈日期:2012/09/18
內容:主任信箱 zainfo@ms1.gsn.gov.tw

本所為加強便民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以提升服務品質,並接受民眾投訴、陳情或對本所之建言,專設主任信箱,敬請踴躍來信。而您的指正與寶貴意見,將作為本所日後檢討改進之參考依據。

請寄信至上開主任信箱請註明
1.姓名:
2.連絡電話:
3.連絡地址
4.電子信箱
5.意見主題
6.意見內容

本所對回覆之內容如需民眾有幫助,則放置於本所公告欄

Q&A意見專區 便於民眾申請及土地登記問題處理
作者: i-love-matsu < > 發表時間: 2012-10-04
主任換了人,服務熱忱進步粉大,陳奕誠大大~加U~飛吻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10-06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雖然於101年9月18日公布設立了「意見信箱」,接受民眾投訴、陳情及建言。但至今這個為鄉親專設的信箱,還無法使用,我知道主任剛上任一個多月,做了不少事,鄉親都看到了,不忍苛責。但希望我們的地政同仁要一起動起來,儘快修復,為主任分憂解勞,不要打電話問問題,轉接了5、6次,還是一問三不知,看不出為民服務的熱誠,該加油啦!

以下是本人對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的一些疑難問題,請回覆一下好嗎?

1問:連江縣政府於65年辦理土地總登記,因公告期間只有一個月,不符合土地法規定應至少要公告二個月,也沒有公布地籍圖,後來據說被監察院糾正了,請問這份65年間辦理的土地總登記公文,還有行政效力嗎?是否應該辦理廢止呢?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法源依據又在那裡?

2問:按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為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之權利,廢棄原已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並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請問原先已公告的公文,是否要辦理廢止呢?這一條是不是說,之前在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測量及登記的案件,也計算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內,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土地登記呢?

3問:已取得所有權狀的土地,這次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可以再受理其他人申請測量登記嗎?

4問:土地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沒有徵收,或價購的證明文件,可以囑託登記其被占用的土地嗎?

5問:在戰地政務期間,被政府機關(包括軍方、縣政府、鄉公所等)未辦徵收、價購強占的土地,該機關已在89年土地總登記期間,囑託登記取得權狀了,可否再重新受理人民申請測量登記討回呢?

6問:在安輔條例增定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的適用。但都未接到地政機關的通知,可以在這次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再申請測量及登記嗎?

7問:雖然連江縣政府在民政科下設立地政股辦理土地登記始於62年7月31日,但實際完成地籍調查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是在89年,也就是說人民得請求登記之日應該在89年,那為什麼不以89年做基準往前推十年或二十年,作為認定時效完成的依據呢?

8問:假如楊君今年58歲(44年生),66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可為土地登記的保證人,請問他可以擔保62年以前時效完成的案件嗎?若以89年作為時效完成的基準日,他就可以做保證人了,是這樣嗎?

9問:已被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含國有、縣有及鄉有),這次不讓人民重新申請土地登記的話,有無剝奪了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權利呢?

10問:之前在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測量已取得地籍圖的登記案件,現在是否可以申請複丈、鑑界呢?

詢問人:朱榮忠 2012-09-25
電話:(03)9352320
電子信箱:powerchu0903@yahoo.com.tw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12-10-06
1.朱大大的問題,應該也是很多鄉親朋友的問題!個人也有這方面的疑惑!

2.如果相關單位有人可以回覆,則感激不盡!

3.若不方便公開回覆,個人資料如下:
姓名:曹玉貴
信箱:tsauryg.andy@msa.hinet.net

4.感恩哪!

p.s 在八德戶政事務所處理土地總登記的人員,服務態度都很棒!(好像每個星期都不同人?)在這裡,個人給予高度肯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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