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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政府有義務和責任該是還地與民的時候了 | |
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2-02-12 |
縣府民政局,地政機關相關人員,我們期朌有時間,多多研究瑞忠鄉親所提供,對還我們祖先土地的建言,去年有位在縣府上班某公務員問我:何謂祖先土地?當時我並沒有去回答她這個問題,那時心想,她如果是馬祖人根本就不會問我這個問題。 我國土地法在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公布,當時在大陸不是在台灣,中華民國是38年才來到台灣、、、、、年長的鄉親個個都會說﹕軍方來馬祖時可曾帶來一草一木,還是一把泥土?政府必須去面對,當時政府何時來馬的問題,在思維上內心裡,態度上不能去迴避更要去解決的問題。請問國有財產局和國防部軍備局你們何時才會終止與民爭土地,甚至依舊把無辜的百姓告上法庭,請不要再擾民了,其實縣政府必須要付極大的責任,為何縣府強佔我們的祖先土地何不先早日歸還鄉親百姓?縣府早日歸還百姓土地,個人認為絕對可以減免政府對無辜鄉親百姓提告。 中央政府和地方縣府 有義務和責任把強佔百姓祖先土地該是還地與民是時候了。我們有為的政府口口聲聲說﹕苦民所苦是喊假的嗎?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王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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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魚住 < > | 發表時間: 2012-02-13 |
肯定楊縣長帶領的團隊用心和辛苦,還我祖先土地是政治事實,朱瑞忠先生論述已詳加說明,中央政府責無旁貸,思考如何解決此困難問題?,律法的安全性或穩定性是掌權者失能或無法表達力量時的一種籍口,請不要再次利用法律來梱梆我們了。 馬祖四鄉五島,地不是很大,但土地事務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尤其是現有未登記或爭異,軍備,國有,縣府佔有的土地,一一釐清,百姓無法知道事實真象,不懂法令,請派地政專人到各鄉辦理公務,而不是放任在自家裡關門寫公文說說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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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ustin < > | 發表時間: 2012-02-13 |
別吵了,多看報紙 ,也給長期為解決馬祖土地問題而努力的人士鼓個 掌。 【本報訊】地方土地問題昨天獲得重大突破,在不須修法的前提下,內政部接受連江縣政府所提採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的建議,讓馬祖長期土地問題解決,開了一扇大門。連江縣長楊綏生感謝中央相關部會協助及釋示,讓馬祖上一代與下一代土地情感能夠傳承及連結。 內政部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內政部9日下午14:00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召開,由政務委員兼福建省政府主席薛承泰主持,中央部會有內政部地政司長林慈玲、法務部、國防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等,連江縣長楊綏生率民政局長王詩乾、消保官陳奕誠、地政所代理主任連素秋、民政局地政課長朱林盛、企劃室兼法制課長楊遠鵬出席,並備妥所有相關資料,同時邀議會法制室主任張龍德與會。金門縣政府也派員參加。 會議討論縣府建議重點內容在爭取「馬祖地政登記機關成立之前,已依法完成時效取得(土地和平占有)的民眾,可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如此一來對鄉親申請祖先土地有幫助。 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昨天結論如下: 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針對解決土地議題,縣長楊綏生表示,維護鄉親及這片土地心志不會改變;縣長楊綏生表示,以函釋方式將占有事實完成時間點,拉到縣地政機關成立之前,如此將有機會為安輔條例可適用約三分之一外的土地尋求解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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