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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問楊縣長,何謂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1-10-07
2011-10-07 馬祖日報

「懇請總統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信函全文

 說明:

 一、早年馬祖先民依山墾地,除供建屋外,可供耕種土地均種植地瓜、雜糧。雜林地則用以取柴燒飯(柴埕)。土地取得方式有繼承、買賣、交換、典讓等,因尚未建立土地測量及登記制度,部分以舊地名、鄰地或天然地形地物為界,私立契據,惟多數先民不識字,或以口說或人證為憑,雖少有文字契據,但多有占有管理事實。民國38年國軍進駐馬祖,因軍事需求強行使用民地興建營舍、構建防禦工事。42年設立連江縣政府,隨即於45年實施戰地政務並廣泛造林,致大量民地占有中斷。

 二、本縣61年辦理第1階段地籍整理,至65年僅完成全縣面積約十分之一土地登記,其餘十分之九遲至民國83年度才開始辦理,復因民眾所檢附原始權利證明文件,無法認定其主張之土地位置及範圍,及因軍事原因占有中斷等而無法取回原有土地,引發莫大民怨,八月二十三日,近千鄉親被鼓動走上台北街頭,尋求體制外解決方法。

 三、為解決馬祖特有土地問題,本府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決字第370號判決,期爰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即「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3條第1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報請內政部釋示,惟經轉法務部解釋:...須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否則即與時效取得要件不符,致本縣循體制尋求解決土地問題努力落空。

 請求協助事項:

 本府以為,法乃解決問題之工具,以現有法令,做成可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之函示,所耗費的行政與社會成本最低,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所定「視為所有人」之適用,與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要件,尚有不同,基於地區特殊之時代背景,懇請總統責成內政部、法務部針對地區土地特殊性,研擬可解決問題之函釋,以解決馬祖土地紛爭,避免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

可否請楊縣長解釋此段含義,何謂「近千鄉親被鼓動走上台北街頭」?何謂「避免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

馬祖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作者: 邱大砲 < > 發表時間: 2011-10-07
很意外嗎?

這已經不是一次了!!之前東引交通一事,不也要人不要"瞎起鬨"。

政治真的會使人改變,現在楊縣長對於民間議論好像很容易聯想到政治操作。反正質疑不得就是了!!

你的選舉已經過了很久了好嗎!!別再操心了!!好好治縣吧!!
作者: 斐徐門 < > 發表時間: 2011-10-08
陳雪生當縣長時,楊綏生在馬資網寫文章,常常打到他的痛處,當時的楊綏生就是"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所謂的政治利益就是選縣長.到了楊綏生推翻高牆,入主縣府,陳財能在民間推動823遊行,陳雪生插手主導823遊行,打到了楊綏生和曹爾忠的痛處,於是主客易位,陳財能和陳雪生變成楊綏生筆下的"有心人士"和"反對勢力",政治弔詭之處就在於此.成王敗寇,歷史鐵則,雙陳只有努力選上立委,方有機會與楊縣長平起平座,否則"有心人士"和"反對勢力"這頂紅帽子你們不戴,誰戴?

所以,"有心人士"和"反對勢力"你們不要瞎起鬨,快去拉票吧!!!!!!!
作者: 福德 < > 發表時間: 2011-10-08
你可以提議罷免除非馬祖人不認同你那你要加油=====加油
作者: 芷彤 < > 發表時間: 2011-10-10
想當初還蠻欣賞他清新的形象
沒想到如今看來也只不過是政客一枚
用”政治利益果然考驗人性”這句話來論斷人品是最適合的
試問這世間能禁得起誘惑的能有幾人?
作者: 高銓威 < > 發表時間: 2011-10-11
有~~ 聽說有3種人:

像伯夷、叔齊那樣,不放棄自己意志,不犧牲自己尊嚴( 不降其志,不辱其身 );像柳下惠那樣,意志和尊嚴有所犧牲,但言行合情合理( 降志辱身矣,言中倫,行中慮,其斯而已矣 );像虞仲、夷逸那樣,則是逃世隱居,放肆直言,不做壞事,不參予政治( 隱居放言,身中清,廢中權 )。而這幾位不管在歷史上,在孔子的心目中,評價都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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