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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修法或另訂特別法解決馬祖土地問題陳情案,內政部函覆 | |
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1-09-27 |
作者: 莉婷 < > | 發表時間: 2011-09-28 |
金馬等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經民眾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歸還土地所有權,並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其原撥用案無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應予撤銷撥用情形之適用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已廢止,適用離島建設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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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1-09-28 |
100年09月23日給吳院長的一封信 主旨:陳請儘早返還馬祖地區人民在戰地政務終止前(戒嚴時期),政府機關未經原地主同意強占或被逕行登記為國有之土地,俾疏解民怨,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總統100年6月22日公布修正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5項規定辦理。 二、按「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內政部亦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前段規定於100年7月7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43號公告預告「金門馬祖地區土地返還實施辦法」徵詢各方意見。但至今尚未公布,眼看一年期間已快過了四個月,政府究竟有心還是無意處理陳積多年的舊案,態度難免讓人民懷疑,陳請儘早訂定可行性辦法,彌補先前行政作業的缺失,落實還地於民的承諾。 三、按「馬祖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所明定。但馬祖地區因為連江縣政府於83年方開始辦理地籍整理及地籍測量。雖然,戰地政務終止後,於81年8月7日總統(81)華總義字第3872號令制定公布了「安輔條例」又於83年5月11日總統(83)華總義字第2565號令修正公布第3、14、15條條文;並增訂第14-1、14-2、14-3條條文,表示要還地於民。遺憾的是,馬祖地區因為政府機關欠缺地政專業人才,延宕了作業程序,直到「安輔條例」87年6月24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2840號令公布廢止後,才於89年辦理土地總登記,錯過了「安輔條例」的適用時期。所以,對馬祖人民來說,不但沒有得到「安輔條例」的利益,反成為「安輔條例」的受害者。這都因為政府官員不諳法令及行政怠惰造成的違失,政府部門應該要拿出服務的熱忱和良知,儘速設法補救,不要再出爾反爾,讓人民失去對政府的信心。 四、馬祖地區人民的祖傳土地被軍方(或政府機關)占用了,這既是事實,政府都制定了「安輔條例」,表示要返還人民土地,進而訂頒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又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作為返還人民土地的法源依據,結果馬祖人民卻沒有適用,這樣對馬祖人民實在不公平。馬祖地區面積雖小,人口也不到1萬人,在這裡定居的人民可說屬弱勢族群,須要政府的關照,不應該受到如此的不公平待遇。 五、馬祖人民被軍方占用的土地,經訴願決定歸屬人民所有的案件,依法有拘束各關係機關的效力,為訴願法第95條所明定。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卻說,這是私權糾紛,人民已經占有中斷,不屬人民所有了,還要起訴人民,艱苦的人民沒有錢請律師,關司敗訴了,還要負擔一筆可觀的訢訟費用,把人民逼的走投無路,這樣的政府一面訂假的「安輔條例」要討好人民,另一方面卻叫財政部用棍棒修理人民,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須要您的關愛。請指示財政部,不要對土地主管機關作成的決定,不考量時空背景,就一味的起訴人民,總是要調查一下,人民的土地在被軍方占用前,是否是人民的農業用地好嗎?必竟人民不是自願放棄耕作才離開的呀! 六、綜上,陳請趁這次「金門馬祖地區土地返還實施辦法」的頒訂,考量馬祖地區土地的特性,及早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讓人民安居樂業。 謹陳 行政院院長 吳 陳情人:朱榮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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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loo < > | 發表時間: 2011-10-01 |
曹立委該努力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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