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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縣府、地政局、政風處, 你們怎麼了!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21-11-18
10月25日這一天拿著連江縣地政局審查無誤的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發文字號地籍字第1070005704號)公告起訖日期:自107年11月6日至民國108年01月05止60天),到縣政府請教。

依法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只要在公告期間沒有人提出異議,地政局就必須發給權狀,應該是這樣吧!但是,我的申請案件地政局不但沒這樣做,卻將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的案件,又重新駁回。有這種新鮮事,還真的傻眼。
我到地政局N次,詢問什麼原因不發給權狀?
他們的回答都是:內部公文不便公開。這簡直是莫名其妙。
所以,我才到縣府政風處檢舉地政局違法。
政風室陳處長回答:是行政命令,必須向地政局陳情或訴願。
我問陳處長,有人檢舉公務員違法,你就必須受理調查一下。
我又問他,你懂不懂法律?他說,他是學法的。
現在我不僅要問,縣府政風處的功能是什麼?
離開政風處,正好副縣長的辦公室門是開的,我向副縣長報告我的來意,副縣長馬上打電話給秘書長張龍德先生。
張秘書長問我說:9月14日,我給他看的公告資料,有沒有人提出異議。
我說:沒有。
張秘書長又問:有沒有發文給你,說明原因?
我回答:沒有。
張秘書長說:沒有人提出異議,應該要發給你權狀才是,怎麼會是這個樣子?
我也提到說:我有一個弟弟過世。
張秘書長說,這不是問題。
10月25日張秘書長是第二次看我的公告資料。他告訴我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是請地政局發權狀給你;另外一種在調處的時候把這件事情講出來。
我就去找地政局,把張秘書長說的話,又重新說了一遍給地政局長跟副局長聽。
地政局長卻說:不要聽縣府張秘書長的。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搞的老百姓一頭霧水?
劉縣長好好的一件還地與民的政策,卻在地政局走樣了。
作者: 連江縣政府政風處 < > 發表時間: 2021-11-19
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申請所為之准駁,係屬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處分」,申請人如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請申請人循法律途徑救濟。
作者: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 > 發表時間: 2021-11-19
承上所述查明所申請之所有權人未依實際繼承人送件,致本局無法查明繼承人是否正確,後查明發現其中有代位繼承等原因缺失,因權利人不存在,公告自始無效(依最高法院68年台抗68號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6條及第26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其他內容屬單方面自行表達或因未充份了解本意,不作贅述。如有任何疑義或相關表達意見歡迎至地政局溝通,並循程序處理謝謝。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1-20
有關開版主所陳述的事實與地政局援引最高法院68年台抗字第68號裁定,好像看不出有什麼關聯,可以請地政局再說明清楚一點嗎?

王長明議員家人繼承的這幾筆土地,有11個繼承人,在公告期間其中有1人死亡,對其他10人是否仍應產生法律效力,應該有可以討論的空間。如果產生法律疑義,執行遇到困難,建議報請內政部函釋解決問題,不要動不動就要老百姓向法院起訴提告,必竟老百姓有幾個懂法。為什麼不能展現服務的熱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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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1-21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3款規定, 行政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無效。同法第 112 條亦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3項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因此,王長明議員家人土地登記案,如果107年11月5日地籍字第1070005704號公告未經地政局撤銷,應該仍屬有效的行政處分。期盼我們的行政機關能夠苦民所苦,解民所苦,拿出服務的熱忱。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21-11-22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wrote:

承上所述查明所申請之所有權人未依實際繼承人送件,致本局無法查明繼承人是否正確,後查明發現其中有代位繼承等原因缺失,因權利人不存在,公告自始無效(依最高法院68年台抗68號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6條及第26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其他內容屬單方面自行表達或因未充份了解本意,不作贅述。如有任何疑義或相關表達意見歡迎至地政局溝通,並循程序處理謝謝。

本件申請人依據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於102年1月24日申請土地總登記,地政局收件案號:連地新總(10)字第11480號。我的四弟在送件時尚未過世,而是在送件後於102年10月30日因病逝世。地政局既然未通知補正,且已依法審查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又未撤銷原處分,再逕予重新公告是否有其法律效力,不無質疑,行政程序難到沒有重大瑕疵嗎?
系爭土地上因民國90年11月20日興建北竿海水淡化廠時,申請人同意連江縣政府先行使用,才故意重新公告讓國有財產署及自來水公司提出異議。
地政局高官對我說:你不要說土地在海淡廠上面,如果在旁邊的,我都可以給你。
我生氣回答他說:你不適任這個職務 (高官的名字頭銜就不便提了) 。如果我擔任這個職務,只要依法公告期滿沒有人提異議,就必須發權狀給權利人。
我看他有點不高興,他馬上到外面找他的屬下,我沒見過這個人,這官員就更不得了了,我還沒有說話,他就很生氣的說:他知道,我有先行使用同意書就馬上將申請案件駁回,看法官是相信我,還是相信他。
當時我心裡想,怎麼會有這樣囂張的公務員。地政局不是要服務鄉親,協助鄉親取得權狀,落實還地於民的嗎?這樣的態度對待人民,顯然破壞了政府的形象,也折損了縣政團隊為民服務的心。
後來,我有向陳立委陳情,陳立委說:怎麼可以這個樣子。
今天我打電話問外縣市的地政局,來龍去脈說了一遍給他們聽。
那邊的地政局人員說:我們這裡書面審查是很嚴謹的,不會將已過世的人拿去公告,對已公告的案件沒有正當理由撤銷,是不會再重新公告的。況,一個人不在了,其他人都還活著,權利都還在,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應生法律效力,不能以偏蓋全,那是說不過去的,連江縣地政局應當要釋出善意解決才對…
這事件回想起縣府秘書長張龍德先生說得一點都沒有錯,公告發覺其中一個人過世,這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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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1-27
各位親愛的鄉親您好:
當您了解「土地總登記」與「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何不同? 以及「視為」與「推定」的涵意之後,再看看內政部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就知道從頭到尾最反對還地於民的,原來是我們的連江縣政府!這大慨是因為戰地政務終止後,縣政府從軍方手上移撥了大量的人民的田產吧!這是政府的不當得利!是人民的為什麼不趕快還給人民呢?這幾年大家都累了。

民怨深深,深不見底,原來只是劉增應縣長的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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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1-28
有關馬祖土地問題集錦!

一、101年7月31日公告土地總登記前發給測量成果圖的案件,是否還可以受理其他人繼續申請該筆土地複丈呢?
答:總登記前取得測量成果圖的案件是不可以再受理第三人申請複丈的。但是地政局目前都有再繼續受理第三人申請複丈,製造土地糾紛,明顯違法。

二、依內政部99年1月11日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縣政府乃土地執行機關可以不處理嗎?
答:內政部要求連江縣政府要將83年2月1日至4月30日公告受理地籍測量期間已提出測量申請案件收回重新審查,但是我們連江縣政府認為違背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至今擱置不予清理,此類案件據統計有6875筆,縣政府始終不處理,顯然有過失。

三、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和「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案有何區别?
答:「安輔條例」施行期間自83年5月13日至87年6月26日止。「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在土地總登記受理期間提出申請的皆可適用。連江縣政府在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因此凡符合「安輔條例」登記的案件皆應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

四、在108年4月22日無主土地公告受理期間新提出登記的案件,還會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嗎?
答:當然沒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

五、戰地政務期間軍方或政府機關徵用的民地,依據「軍事徵用法」第24條規定,應由連江縣政府發給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但是縣政府始終沒有依法發給,現在是否可以依據地籍測量結果補發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讓鄉親據以申請土地登記?
答: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當然要補發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

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的法定委員有那幾位?召集人應該是誰?縣政府有依法設立嗎?
答:依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可惜縣政府至今未依法設立,實感遺憾。

七、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和權利糾紛案件,地政局是否都要依法報請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沒有經過調處程序,就逕行駁回鄉親的申請案件,有沒有違法?
答:界址糾紛和權利糾紛案件,地政局本應報請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逕行駁回當然違法。

八、軍方或政府機關沒有經過徵收、價購等程序長期侵占民地使用,還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訴請司法裁判,符合程序正義嗎?
答:不符程序正義。

九、如果確定土地徵用不等於徵收補償、或價購、或徵購,連江縣政府還要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起訴鄉親嗎?
答:應當適可而止。

十、鄉親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一筆土地,被地政局以該筆土地為軍事管制區不能登記為理由駁回了,但同一塊地過幾個月卻准許另一申請人申請登記,並取得權狀,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是不是地籍測量及登記人員有嚴重的業務疏失呢?
答:申請土地總登記被駁回的土地,地政機關是不能再受理第三人申請以無主土地時效取得登記。地籍測量及登記人員有嚴重的業務疏失。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1-29
這是真實的情境……
某君的一塊地,在101年地政局公告受理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經地政局審查無誤公告了,但在公告期間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經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某君可依法登記,但公產管理機關不服調處結果提起司法訴訟,案件尚未裁判,土地已被第三人登記走了。經某君向地政局測量科詢問,為什麼要讓第三人申請測量?有什麼法令規定?測量人員告訴某君,只要有人申請複丈,我們都要受理,都會發給測量結果。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清楚的告訴我們,土地複丈過的土地是不允許再申請複丈的,這事件顯然是測量科做錯了,應該要更正的,為什麼不更正呢?難道要老百姓成立抓鬼大隊嗎?
作者: 鐵板居民 < > 發表時間: 2021-11-29
都說不該給別人申請
那就不要開放阿~
不是都是德政嗎?
哪有人總登記做兩次 無主做兩次 要不要公有土地返還在做一次 重測再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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