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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中央政府欺侮馬祖鄉親土地已歷66年! | |
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5-06-17 |
朱瑞宗: 感謝朱大哥對馬祖土地無怨無悔付出、我是目前土地自救會會長,我會更加倍努力鄉親們服務。 解除後的戰地政務馬祖!也已23年 金馬戰地政務81年11月7日終止後,我們鄉親百姓的權益,有些並没有因當年戰地政務終止有所改變,主要原因是當年在縣府體制内思維沒有脱離軍管下的餘威我們鄉親土地權益等一直延續至今,仍無法顺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那些混蛋不明事理中央高官公務部門,到現在還能置身事外,高枕無憂? 政府強占百姓土地,再用不合理的土地法來匡我們善良鄉親,這就是我們有為政府的作法? 昨天我電詢内政部張科長為何内政部下達地政事務所,軍備局仍在未完成土地總登記強行登記我們祖先土地,軍備局到底為什麼? 百姓登記土地要四鄰證明,軍備局如果沒有依法定程序,沒有證明文件憑什麼能強行登記我們祖先土地,目的為何?土地總登記是針對百姓,而不是政府機關(有依法證明文件除外) 立法院102年12月20日 依修法後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六項(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38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應自本條例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之日起5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之申請返還土地。 軍備局再申請土地一事,政府是講一套做一套,我們知道,中華民國只有六法全書,難到政府暗中還有七法、八法還要到處想辦法與民爭地? 戒嚴法 第12條(解嚴之程序及效力) 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我一直想不通,為什麼連江縣政府歷年來,不善用戒嚴法向中央抗衡抗辯? 和中央政府一起共同解诀馬祖土地問題? 馬祖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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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大可 < > | 發表時間: 2015-06-17 |
中央政府從沒有欺侮馬祖鄉親 王長明不必嘩眾取寵 王長明不必挑撥離間 土地是法律問題 不是政治受難問題 土地問題終會解套 需要一步一步逐步來 呵呵 老問題一再瞎起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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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5-06-17 |
1. 土地對馬祖人來說.是安身立命的根基.也是世代相傳的祖產.現被政府強行徵收.而久久無法歸還.將引起馬祖鄉親與政府間勢不兩立的嚴重對立! 2. 當馬祖的土地問題只是個案的時候.可能只是法律問題.但如果變成多數民眾的民怨時.就已經變成為政治問題.為了土地問題.百姓與政府產生對立.執政者不可不慎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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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大可 < > | 發表時間: 2015-06-18 |
當 王長明要鼓動大家當政治受難者 你也認同了 準備再上街頭了嗎 當 民進黨說金馬無用論 大家都是台灣人了 感謝王長明 搬來台灣幾十年的人現在也全要回去分塊地了 否則虧大了 拜託 大家遷回馬祖吧 好山好水過好日子 馬祖無窮人是幸福島 除了王長明天天反政府扮弱勢扮窮人半路出家扮政治受難者 也算是民進黨馬祖之光了 小英支持你 溫暖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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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6-20 |
凡走過必留下足跡,這些年王長明前議員任勞任怨,見義勇為,無私無我的為這一塊土地奉献,我們都看到了,也很感佩他有這一份堅持和願做的心,為鄉親爭取原本就屬於我們的立錐之地。政府部門依法行政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當執法的地政官員剝奪了人民的財產權,我們依法提出行政救濟,如訴願、請願、陳情、行政訴訟等,也就順理成章了。 回顧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廢止了,馬祖的土地就從這一天開始施行了民主法治,解除了戒嚴,也由軍政時期邁入憲政時期。很遺憾的是民國81年公佈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共15條,絲毫未規範「返還軍事徵用民地」之問題。王長明先生認為民主已在這塊土地開花,應該是還地於民的時刻了,就結合金門地區有志之士,在黨外幾經與政府抗爭,終於在83年4月28日促成增訂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條款。又這條文在87年廢止時,因為連江縣政府還未公告土地總登記,就自然要回歸到土地法來審查,也就種下之後馬祖土地的紛爭,這是政府延宕土地登記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本應由政府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於是王長明先生又結合金門地區黨外人士抗爭,又促成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還地於民條款的誕生,這條文又因為連江縣政府土地總登記作業的延宕,讓人民錯過登記的機會。於是王長明先生再向中央抗爭,終於促成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馬祖地區專有的還地於民條款。這條文得來不易,是我們馬祖鄉親兩次上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抗爭得來的,這兩次的路權也都是王長明先生申請的,他的精神相信很多鄉親都很感佩。 又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作成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以及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又作成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縣政府也依據「視為所有人」的函釋,重辦了土地總登記,這些重要的改變,都有王長明先生努力的身影。王大哥,馬祖有您,真的很好。 現在土地登記作業,就只剩下最後一程,請您繼續引導我們,逼我們的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加速處理,及早落實還地於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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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6-21 |
回顧土地登記史,正是因為行政怠惰誤了鄉親啊! 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期間,65年辦了第一次土地總登記,但只測量人民房屋內的土地,門口、庭院、或周邊的防空洞、猪舍、鷄舍、漁寮都沒有測量,還有營區內的農牧用地及已被軍方或機關學校占用的私有地,也都沒有測量,所以才完成十分之一的土地登記,造成今日各村莊有許多的土地都已是國有地、縣有地的情形,所以這一次的土地總登記失敗了! 戰地政務終止之後,縣政府又於82年底第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這一次的土地總登記,不但沒有把人民依法申請測量指界的資料繪製成地籍圖內公布,還撤銷了人民的測量申請,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人民的土地,也錯過安輔條例的施行期間,所以第二次的土地總登記也失敗了! 當程序進行到無主土地代管階段,人民再申請登記的土地,說安輔條例已經廢止沒有適用了,要回歸到土地法審查,結果統統以喪失占有名義駁回,鄉親還是討不回土地。 這次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從公告到現在快三年了,審查作業還在進行中,行政怠惰早已浮上台面,為什麼不拿出一些服務的熱忱體民所苦解民所苦呢?既然都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為什麼不深自檢討,提高行政效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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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6-23 |
爭取最後討回土地的機會,就只有提出訴願,逼地政官員加速處理登記案件了。否則申請案件起了變化,想要討回,就難上加難了,請多加利用合法的訴願管道。 訴願書範例,請鄉親參考,謝謝。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1f0f6a35fbf76937085bd8840e375e4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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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6-23 |
親愛的謝幼緯課長 馬祖的土地登記案件 都壓在您的手上 加速處理有困難嗎? 如有困難總該告訴鄉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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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6-24 |
訴 願 書 訴願人: 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行政處分受理機關: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申請土地登記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受理案件編號: 訴願請求:請命受理土地登記機關即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於一定期間速為行政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1年7月31日連地所字第1010001591號公告本縣尚未完成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及申請登記相關事宜,要求本縣「土地占有人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31日)前已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及其繼承人,應於登記受理期間內,提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受理期間為101年8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止六個月。(附件一) 二、訴願人已於 年 月 日依前述公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受理案件編號為 。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同條又規定:「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訴願人申請土地登記已逾二年,而受理登記機關即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既無作為,亦未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四、按訴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訴願人申請土地登記已逾二年,因行政機關不作為而無法完成權屬土地之登記,無法獲得憲法第15條規定之保障,故依法提起本訴願。 懇請 貴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秉公審查,命受理土地登記機關於一定期間速為行政處分,實感德便。 此 致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轉呈 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人:○○○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附件一:民國101年7月31日連地所字第1010001591號公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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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6-25 |
劉縣長指示: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及發布最新進度,確實讓民眾感受到縣府在「還地於民」。又二個多月過去了,鄉親看不到進度,務實的劉縣長,應該不會騙鄉親吧!縣長不會騙鄉親,那就是地政官員欺騙了縣長囉!這樣的官員沒了責任心和使命感,還能談為民服務嗎?為什麼不懲處呢?又是心太軟,下不了手是嗎?那有沒有考慮到鄉親的感受呢?地主可申請返還公有土地 劉增應交付參議王詩乾主持每月專案小組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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