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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那年的12月15日 | |
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5-03-21 |
夜深了無法入眠, 又一個陳老先生,來不急要回祖先土地,含恨離世, 政府最大虧欠金馬鄉親土地問題,太過於緩慢,遲遲無法解決更讓人無法苟同,造成多少令人家屬悲伤痛恨之情事, 反正死的不是政府, 不關政府事不是嗎? 那年的12月15日, 上凱道抗議要回祖先土地, 我 特别請託中正一分局涂警官欣安先生,要特别留意幫忙関照陳老先生,他有心臟病. 又有帕氏心症為了要回祖先土地隻身到台,又往返新竹之間路程,一同上凱道抗議政府還地與民。 現在那個政府官員,可憐同情過85歲數的老人,3月30日要躺在冰冷的墓地裡,我真的很想知道!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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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tter_chen < > | 發表時間: 2015-03-22 |
向這位老者致哀,都已經換了好幾位縣長,王長明也當過縣議員,看樣子馬祖的土地問題不是短時間可解決,所謂的還地與民,還我祖先土地,已流於口號了吧?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3-23 |
重辦土地總登記的申請案,因為地政官員的刻意延宕,損害到人民權益,現在所有的未辦案件已經都可以依法提起訴願了,請鄉親多加利用訴願的法定程序,逼縣政府加速處理,並揪出瀆職的官員,以慰亡靈。 節錄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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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峽號 < > | 發表時間: 2015-03-24 |
又一位老先生含恨離世了,請劉縣長趕快召開還地與民專案會議,把會議的結論公告,讓民眾了解為何還地與民的速度一直如此緩慢,問題在那裡?困難在那裡?是否有地政官員刻意延宕之嫌?民眾應該提起訴願嗎?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3-24 |
「廟小妖風大,池小王八多。」過去的縣政團隊,因為積案成性,毫無行政效能,被人民唾棄了。新的團隊執政已滿三個月,期盼能夠積極督促地政事務所依法定期間審查人民申請案件,逾期案件更應主動調查究責議處審查人員,給民眾交待,不能再官官相護,阻礙了馬祖的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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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tter_chen < > | 發表時間: 2015-03-25 |
馬祖的土地到底怎麼回事?歷經了3位民選的縣長,總共用掉13年時間,都無法滿足民眾的期待,請告訴大家問題是出在那裡?有那位能人能夠上來幫大家開示嗎? | |
作者: 軍事迷 < > | 發表時間: 2015-03-25 |
上聯:民怨沸騰急如星火 下聯:官僚無感蝸行牛步 橫批:誰來當縣長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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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3-26 |
重辦土地總登記從101年開始至今已經二年多了,共受理9840件的申請案,只發了33件所有權狀,卻用了納稅人二千六百多萬元的費用,所以肯定是沒有效率的,檢討起來應該有過失吧 ! 那是當然。怎麼沒有官員負責下台?沒有人受懲處呢?這就是政府失能了。政府失能反害了老百姓受苦,這就不應該了。 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卻用來辦理地籍測量,就已經違法,而地籍測量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鄰地所有權人同時到場複丈,為地籍測量規則第 211 條所規定。但這一次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每一次僅通知單一申請人指界測量,對同一地號有多人申請登記之案件,並未通知其他申請人同時到場,亦未通知鄰地所有權人到場,明顯未依地籍測量規則辦理,而是以每一申請人個別通知,且不同時間複丈,造成九成以上的測量案件都重複了,所以失敗是必然的,為什麼不依法行政呢?不依法行政就是違法,難道地政官員不知道? 節錄地籍測量規則第 211 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 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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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3-26 |
地籍測量是土地登記的前置作業。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由此可知,土地總登記前,地政機關應辦的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編第三章的戶地測量;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才是要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編的複丈。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卻擅自移花接木,魚目混珠,顛倒行政作業程序,以辦理土地複丈之名,編列鉅額測量登記經費,還以案件眾多,故意拖延土地登記時程,刻意隱瞞積壓民眾申請案件的行政行為,法理實在難容。 再說,土地總登記過後,才是主張時效取得的時點,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的案件是不要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的,這次的重辦土地總登記,辦成了時效取得的土地總登記,有這種法律名詞嗎?如此的嚴苛,還張冠李戴,違法濫權可想而知,地政官員的專業又到那裡去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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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3-28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5 條第1項: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就是視法律如無物,地籍測量都那麼久了,至今不發給鄉親土地複丈成果圖,這樣的服務態度,不是行政怠惰,又是什麼?連基本依法行政的能力都沒有,真難以置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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