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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北竿鄉親權益請大家共同參與 | |
作者: 王長明議員服務處 < > | 發表時間: 2014-04-27 |
5月12日定期大會,請北竿鄉親朋友多提供意見! 請來電或在馬祖資訊網提出謝謝! 有鄉親朋友所述,有許多寶貴意見,我會在本期大會提出, 電話:0928094936 或matsuwang42@yahoo.com.tw 請告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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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R < > | 發表時間: 2014-04-28 |
王議員您好: 我為民宿業者,可否建議請立榮航空旅遊旺季時北竿增加航班、機位呢? 我並無跟旅行社合作接團,以散客為主但是許多旅客訂完房間後訂不到機位而取消。 6月部分機票很多都已經訂不到了,馬祖觀光立縣想要增加旅客流量,勢必需要增加航班 北竿目前三班旅遊旺季機位嚴重不足,淡季生意暗淡、霧季靠天吃飯,旺季苦無機票。 在民宿一間一間開,漸漸提申馬祖旅遊業服務品質,推宣馬祖藍眼淚、星沙、雌光螢、神話之鳥等等,但卻因沒有機位而無法推宣馬祖是否很可惜呢。 若立榮航空無法增加可否尋求其他航空呢,金門可以有四家航空,馬祖是否無法增加一家呢? 雖然說可以與客人說明可改搭台馬輪,但轉換一下我們馬祖人去台灣,有多少人願意搭乘台馬輪去台灣呢? 王長明議員服務處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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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長明議員服務處 < > | 發表時間: 2014-04-28 |
TR wrote: 感謝你的建言,這是馬祖鄉親朋友們共同心聲,今晚我還和南竿機場立榮黃主任談論此事,北竿機場淡季三班旺季也三班太沒有道理,我會在本期大會提出,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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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女 < > | 發表時間: 2014-04-29 |
王議員您好: 可否建議政府能夠補助住在北竿需要到南竿就學學生及通勤族船票免費?增開南北竿18時一班船班? 1.住在北竿的孩子到了讀高中的年紀就必需乘坐小客船到南竿就學,大多 數都是在南竿住校等,到了星期五才會回北竿團聚,有些家長真不想孩子住校,因為照顧不到。 2.我知道的一些朋友每天需乘坐小客船往返南北竿上下班及工作,坐小客船需提早到碼頭,冬天時浪很大,非常辛苦,一年下來也花了很多的交通費。 3.像現在縣民公車是免費的,莒光鄉親乘坐客輪往返莒光與南竿間就免費,可否建議政府能夠補助這些學生及通勤族船票免費。 4.為使就學學生每星期能多回家幾趟及往返南北竿上下班工作的人能有充足的時間,我建議能否增開南北竿18時一班船班或者是將南竿到北竿17:10船班延後至17:40分開船這樣可以使很多的人方便,也許日後馬祖財政狀況更好了,或者有更英明的領導者,縣民免費小客船也是有可能的。 5.我個人非常感謝王議員在網路上提供服務,讓我能說些建言,某些民意代表,替鄉親服務及做事就以選票為最大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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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長明議員服務處 < > | 發表時間: 2014-05-01 |
民意代表首要就是為民服務,更要看緊鄉親朋友們權益,一絲都不能疏忽,不然就是虧欠選民寄託,你的建言已聽到了,大家共同為北竿爭取權益而努力! 能够做到的事情要做,做不到的事情更要做! 北竿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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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5-03 |
親愛的王議員您好: 感謝您長久以來關心馬祖鄉親的土地問題,您的服務熱忱,我相信馬祖鄉親都會給予肯定。 我今天要告發地政事務所重辦土地總登記違法濫權,故意展延處理期限到民國105年10月1日,嚴重侵犯人民財產權,請要求地政事務所廢棄以下這則違法的公告,加速處理登記案件,及早落實還地於民。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28日連地所字第1030000269號公告 主旨:公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所有權申請案件暨歷年申請所有權登記處理未終結之案件,處理期間為102年4月1日起至105年10月1日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適用類別: 〈一〉 民國101年8月1日至民國102年4月1日重新受理總登記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 〈二〉 歷年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收件處理未終結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 二、處理期間: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日止計3年6個月。 以上這則地政事務所公告依據的是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由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很清楚的可以知道,這則公告逾越了法律授權時效,應該是無效的,請要求公告機關廢棄,理由如下: 一、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為:民國101年8月1日至民國102年4月1日止,地政事務所沒有在此期間訂頒執行計畫,訂定審查作業期程,在受理期限過了十個月後,再來公告要延期到民國105年10月1日行政作業以拖待變的懶人心態表露無疑,業務違失難免。 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為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查地政事務所原訂頒的「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已經要求承辦人要在二個月內辦結登記案件。也就是說,自102年4月1日受理期間過後二個月內要完成登記的程序。如果地政事務所「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項,綦之甚詳。 三、「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為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項所明定。這段話告訴我們,如果地政事務所未能在102年6月1日前完成土地登記,可以延長到102年8月1日前完成登記,但以一次為限,還要在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不可用公告方式處理。 四、103年1月28日已經產生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3項所規定的作業時效之後,再回頭公告第1項,行政程序當然違法,明顯有業務過失,請要求縣政府民政局長依法究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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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5-04 |
地政事務所這麼多年來辦理土地總登記,一直為鄉親所詬病,就是因為行政效率不彰。人民申請登記案件,在公告受理期間未訂處理期間者,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不是等到進入審查期間超過十個月後,再來公告展延到105年10月1日,這當然是違法的。況,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只能延長一次,不得逾二個月,地政事務所這樣作法太誇張了吧 ! 又地政事務所在二個月應辦結期限內,未能處理完畢者,依法是要將未能辦結之原因告知申請人,取得申請人的諒解,而不是自行用公告方式展延,所以公告是違法的,請議員要求地政事務所廢棄,並請催促加速處理人民申請案件,及早落實還地於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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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5-05 |
記得王議員在102年11月議會開會期間,就馬祖土地問題,十問楊縣長,如今半年又過去了,縣府什麼也沒有做,請求繼續質詢。 一、還地於民是楊縣長的主要政見,現在任期已滿四年,本席也瞭解縣長對土地問題的認真與努力,但是還是無法解決土地問題,還有一年任期,請說明您的看法和感想? 二、鄉親陳情說,自宅土地因早年地政機關測量錯誤,變成一半是國有,另一半是私有的情形,當要如何處理? 三、請問在什麼情形下,政府機關才能取得土地? 四、政府機關未依法定程序非法取得權狀,應如何塗銷? 五、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了八個月,在公告受理期間,鄉親共委託「佑民地政士事務所」申請登記的案件有多少件?每件政府應給付的代書費是多少元?現在收件已經結束七個多月了?共支付了多少費用? 六、「佑民地政士事務所」沒有接受鄉親的委託,可以協助地政機關審查鄉親土地登記的申請案件嗎?有沒有洩漏個資,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七、在戰地政務時期,軍占民地的情形相當嚴重,那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沒有辦「軍用徵用」或「徵收補償」占用的土地,地政事務所可以受理政府機關囑託登記嗎? 八、已被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如果是政府機關沒有辦「軍用徵用」或「徵收補償」占用的取的,可歸責於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還有土地法第43條所稱的「絕對效力」嗎? 地政事務所應不應該主動更正呢? 九、塘岐國宅在60年代興建,鄉親已經住了三十多年,早已符合民法和平繼續占有超過二十年,可登記為所有人的規定,這片土地既是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又沒有辦「軍用徵用」或「徵收補償」,為什麼不讓鄉親申請登記,落實還地於民呢? 十、請問有「安輔條例」、或「視為所有人」適用的土地登記申請案,能夠解決馬祖地區多少土地問題?有沒有牴觸法律礙難執行之處? 楊縣長四年下來,只有口水,沒有行動,一事無成,是該虛心接受批評檢討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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