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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懇請議會公布已通過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3條之3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6-20
阻礙《還地與民》的是地方政府?我曾在縣府二樓問過《那位》民意代表:縣府強佔民地先歸還百姓,他的回答出乎我意料之外,他說:怕國有財產局告他、、、、
地方政府有:「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縣府為何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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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6-20
瑞忠網友費盡心思,找出政府機關侵犯百姓祖先土地的《錯處》,上任二年多的楊縣長能否聽進去?縣府呢?如何去解決?
楊縣長選前說:還地與民?是真?是假?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20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雖有絕對效力。但土地總登記,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果登記證明文件經認定係屬偽造,或根本沒有提出證明文件,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即應塗銷。為土地法第43、51及144條所明定。縣有土地700多筆,是如何登記到手,本應由縣長下令清查,屬於人民的趕快加速發還,以符法治。以前的縣長做錯了,現在知道了,要痛定思痛,改邪歸正,才會贏得尊重,換來掌聲。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9-23
王長明 wrote:
阻礙《還地與民》的是地方政府?我曾在縣府二樓問過《那位》民意代表:縣府強佔民地先歸還百姓,他的回答出乎我意料之外,他說:怕國有財產局告他、、、、
地方政府有:「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縣府為何不用?








個人看法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爰建議修正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和民法。
縣政府強佔百姓祖先土地不先歸還,是沒種又無膽。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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