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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大家共同為:政府找回公平正義吧! | |
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2-06-19 |
不要過度依賴〈政府〉,個人認為對於地方政府〈還地與民〉,像極了在呼口號一樣,府內有幾人會〈挖空心思〉想盡辦法,依法去實行〈還地與民〉? 如果有,就不會用: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張三偷了李四的錢,存入自己名下,被李四檢舉查出,難到在張三名下的錢依法還有效嗎? 同理政府38年來台,名下土地權狀,沒有價購證明文件,是強佔而來,強佔不能替代和平佔有,試問政府名下權狀: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大家共同為:政府找回公平正義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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