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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殺頭還要連剝皮,政府可有聽到?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4-23
明明是我家土地還要把我告上法院,罰款壹萬多【殺頭還要連剝皮】,聽上這話令人氣憤外,可真能讓人氣結,我雖未問74歲年長者是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軍備局對他提告,因為再問起會更令人勾起相同遭遇的人,對政府的怨恨會再延續。
一位有憂鬱症、糖尿病、、他對我說:只要看到有人病故,埋在北竿公墓,他會用鐵槌把墳墓敲掉、、當年北竿鄉公所在坂里建公墓,請土地所有人寫【同意書】日後取得權狀,政府向他價購土地。
我告訴那位坂里鄉親,如果你真的把公墓敲掉要付法律責任,他告訴我說:到時購點汽油在自殺,一個都能用珍貴的生命去保護他的祖產,政府能不積極【還地與民】?如果他真的有那麼一天【自殺】,那就是政府【幹的好事】(他被國有財產局提告敗訴)。
政府強佔【民地】已歷63年,再來又要向無辜百姓【提告】真是【吃人夠夠】此時連江縣政府,再不處理政府強佔民地和【通案】,【還地與民】別怪百姓申請集會遊行法,抗議到天明。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4-25
本人南竿一位友人傳簡訊如下(4月2日10點03分)

國防部占有民地比共產黨還要爛
1.國防是保衛人民財產還是與人民爭財產?

2. 當時國民政府軍要.反攻大陸還我河山
如今攻不回大陸江山
現今只會和馬祖人民爭土地來充當。

3. 法院是國防部靠山哪怕是金山銀山
原因是利用人民納稅血汗錢來請律師
上法院,在利用百姓對法律常識無知來起
訴,後來都是敗訴目前百姓沒有一位勝
訴,真可悲難到祖先土地就白白奉承讓
給國防部嗎?
我的祖先真不甘心。

國防部軍備局你們聽後,有何感想?
當年軍方保衛馬祖,把馬祖人民財產(祖先土地)保衛在自己(軍方)名下,到如今依舊存在是多麼令人的諷刺情事。
民國65年間縣長是軍方派任也好不到那裡去,把馬祖人民祖先土地變成縣有、鄉有。

請問縣府財政局局長或四鄉鄉長,在你們公家機關名下土地有幾筆?是向鄉親價購而來?能否告知所有縣民?

請縣政府拿出不怕艱難的精神和魄力及該有的道德勇氣,因當年的時空背景造成的憾事,現在政府是有義務和責任來商討如何去解決落實〔還地與民〕。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4-26
陳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落實政府還地於民的德政。
主旨:陳情善意處理馬祖地區人民申請未完成登記土地,俾落實政府還地於民的德政,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辦理。
二、馬祖地區因施行戰地政務四十餘年,馬祖人民賴以為生的祖遺土地,多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占用,解嚴以後,政府於82年設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因為作業的延宕地政機關於89年才公告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而特別法金門馬祖東沙南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已經在87年間廢止了,導至馬祖地區人民申請登記被軍方占用的土地,雖經連江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法調解按事實認定屬人民所有,惟國產管理機關認為土地登記期間,安輔條例已經廢止,自然沒有特別法的適用,應回歸到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才可登記,仍不服調處結果執意以民事訴訟起訴人民,案經法院終結裁判,皆因已喪失和平繼續占有,不符民法769、770條規定的登記要件而敗訴。但是,土地是人民的,離開耕作也不是人民所自願的,這是歷史的遺憾,也是不爭的事實,政府還要用這種手段剝奪人民的權利,叫人民如何甘心!
三、案經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作成「(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的決議。而連江縣政府刻已著手研擬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草案中,為避免在相關配套措施出爐前,土地已被登記為國有,或法院已做出對人民(被告)不利的判決,陳情針對1、裁判終結尚未登記為國有案件,依會議決議意旨,停止登記為國有,讓人民重新申請登記,由地政機關重新審查。2、與民眾進行中的土地訴訟案件,請個別與訴訟對象協調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暫時「合意停止訴訟」,嗣相關配套措施明朗後,再做進一步決定。
四、針對本次會議的決議,國防部軍備局方面已展現解決軍民土地糾紛的誠意。並研擬「國軍馬祖地區土地登記與民競合案件處理原則」(草案),且軍備局最近也個別與土地訴訟案件的申請人進行聯繫,主動協調雙方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暫時「合意停止訴訟」;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方面,尚未有動作,建請儘快釋出善意,提出未完成登記土地的具體作法,好重新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
五、本案並陳情立法委員陳雪生先生,敬請協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早日釋出善意,落實還地於民。
謹陳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
陳情人:朱榮忠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4-28
馬祖鄉親的祖傳土地,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被軍方或縣政府、鄉公所以「時效取得」登記走了,地政機關應當要「撤銷登記」。
依土地法第54條規定: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同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以上條文看似被政府機關以「時效取得」登記為國有、縣有、或鄉有的土地,好像沒什麼機會討回來了?但讓我們詳細的檢視一下,一、政府機關在軍管時代是強占民地?還是和平占有?或是有向人民價購土地?答案已在鄉親心裡。二、政府機關可以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登記土地嗎?答案當然是不行。為什麼?因為法律人格不對,且政府機關須要「取得來源證明文件」才能囑託登記,沒有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就可登記為所有人的規定。三、土地登記是要四鄰證明,政府機關有嗎?由以上說明,鄉親可以清楚知道,地政事務所讓政府機關登記土地完成是違法不合程序的,既沒有依法登記,那會有絕對效力呢?這是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應該要撤銷政府機關的土地登記,落實還地於民。

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的土地,鄉親爭取了18年,內政部才在今年鬆口,讓人民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那已被政府機關登記走的土地,政府機關既是非法取得,早該展現善意,還地於民。今天,民怨已經這麼深了,還不知道做錯了什麼?這樣的一個地政事務所主任還適任嗎?五月份議會又要開議了,建請向議會提案討回。
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2-04-29
*訴訟文件其中一段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蓋防空洞的土地,難道是國軍從大陸撤退時一起帶來的嗎?馬祖的土地本該屬於馬祖人的!

家門口的防空洞,57年2月施工,同年4月竣工,連江縣政府於65年4月將防空設施資料卡文件,偷偷摸摸地換成土地所有權狀,沒有人知曉,也沒有所謂四鄰證明人。測量時,更沒有通知相鄰土地利害關係人等到場協助指界,於是我家門口的防空洞土地及出入空地也一併被登記了。如果當初有指界程序,我母親一定會有異議,因為任何人都不能忍受,自家出入的走道都算防空洞的設施,這種吃人夠夠的行徑是見不了光的,所以連江縣政府只能偷偷摸摸地做。

68年7月,母親帶我們遷台,她常常搭船回馬祖,關心早年與外公胼手胝足開墾的耕地,總不忘了解防空洞的土地啥時可以要回,答案總是:「報廢後就可歸還!」然而始終被蒙在鼓裡的我們,從不知土地早就被縣政府登記走了,過去國仇家恨的大時代下,沒有發聲的管道,百姓只能委屈於無助的沉默,現在很幸運,漢賊不兩立的時代早就灰飛煙滅不存在了,然而卻留下許多不公理之事,馬祖土地問題就是其中一大項。

看官或許覺得,小弟我老提這檔舊事,而且不厭其煩地說,我想,與我家類似的例子所在多有,同樣的心情只因不平則鳴,而且要鳴至公義到來的一天…

感謝一直以來為馬祖土地發聲的鄉親與朋友們,謝謝你們的努力不懈!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4-30
墮落的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加無能的縣府地政課,就這樣把人民的土地玩成了公有,叫人民怎麼甘心!
回想當年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調查,老百姓指界、測量營區內的土地,地政人員說:國軍已占用超過二十年,已完成時效,把人民申請的測量案件給撤銷了;人民申請原先耕作的農地,因政府綠化政策種起了樹木,地政人員說:林地是森林,屬國有土地,也把人民申請的案件給撤銷了;人民申請測量同意政府機關為公共利益先行使用的土地,使用機關都發給了證明書,地政人員說:人民已經喪失占有,證明書是無效的,又把人民申請的案件給撤銷了;人民申請測量住宅前後院周邊的土地,地政人員說:只有房屋四個角落內的土地是人民的,外面的都是公有地,當然,還是撤銷了人民的申請案件;人民申請測量的土地,測量以後被政府擅自開闢為公共道路使用,政府也沒有辦理徵收,地政人員說:道路用地不能登記為私有。諸如以上這些類型的土地,隨著「視為所有人」的解釋出爐,都是可以登記為私有土地的,只因為地政人員當時的硬心無知,本職學能不夠,縣府的地政課又未盡督導的責任,就這樣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先機,叫人民這麼甘心。

馬祖鄉親都知道,地政人員在馬祖害人不淺,如何挽回人民對您的信心,請不要再自甘墮落了,趕快拿出誠意想想如何落實還地於民吧!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2-05-01
感謝朱先生為馬祖鄉親努力不懈追討祖先土地,從你的用心當中,使我有些許欣慰,至少有聲音為我們這群弱勢族群說話。自去年被國財局告法院,失去土地後,我心己死,對家鄉的愛也變成過多的怨恨和無奈,我無法相信那些官場的政客無頼,說與做倨心不良,所以我沒有透過任何關係去官說,今日的不辛咎由自取,我想要表達的是靠楊基團隊力量似乎太樂觀,因為玩家還是那些人,變來變去逃不出他們所設陷井,况且現有可登記的未登土地,可都是他們不要的土地吧?鄉親有爭議的祖先土地都趟在地政事務所或民政局,那裏才是生死簿,官場玩弄純情鄉親父老的地方。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5-06
不顧民生往下沉淪的「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積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成習,現在拖到要80歲以上的老人才可以證明的時候,還會有什麼行政效率呢?

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對人民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可以說沒有一件在法定期間二個月內辦理完成的,超過二個月未辦結的案件,更沒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這是法律條文明白規定的處理期間,都可怠慢到這種程度,連江縣政府也沒有督促、管考,更不要說是處分地政事務所主任了,這樣把人民權利不當一回事的地政人員,真的是須要好好檢討改進了。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2-05-07
如此行政效率不彰,枉顧百姓權益,楊縣長聽到看到嗎?過去历任縣長無能,历史會有定論,即是現任應概括承受,請不要再次給老人家一手蜜糖一手刀劍了。還我祖先土地,不是法律問題,是政府利用人民無知無識時代、竊奪鄉親土地。陳立委雪生老縣長,也不能迴避你的責任了,請快快給那些苦苦等待的老人家一個交待吧!百姓給了您機會,該回報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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