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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要回祖先土地,馬祖人齊踏步! | |
作者: 陳財能 < > | 發表時間: 2011-10-21 |
從內政部函馬祖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的公文〈參見王長明刊登於馬資網之內容〉,證明陳財能縣長選舉時之政見,分為縣府佔有與國有佔有的處理方向是正確的。縣府財政局亦曾於去年函財政部解釋,所得之回應亦確認縣議會可依地方自治之權限,處分縣有土地。因此,本人將於10月27日縣議會定期大會開議前,將法案遞交縣議會,請求議會列為正式議案進行討論,並予以通過。馬祖祖先土地被佔問題,在戰地政務解除後,延宕20年未能完全解決,暫不論歷任立委、縣長的過失與失信。鄉親要回祖先土地的心思與痛苦,不應以政黨立場、或政治派系的利害為前提,並成為相互指責,引為政治選舉鬥爭的議題。陳財能認為,要回祖先土地,馬祖人齊踏步! 為減少溝通上的障礙,以及立法時間效率的經濟考量。並且,在現有法制的認知與基礎中,讓議會與縣府容易取得共識,除直接處理縣府佔有民地的問題外,並將鄉親與國有佔有的訴訟與訴願糾紛,立法由縣政府統一處理。因此,本人修正原意見,以不單獨草擬「縣府佔有民地歸還自治條例」,而改以在「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中提出修正案。俾以團結馬祖人的意志與力量,為要回祖先土地踏出第一步。本草案,將於10月26日早上9時,陳財能將與馬祖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王長明會長及幹部,向陳貴忠議長正式提出,並說明。此行程已獲陳貴忠議長欣然同意,在此致謝!本人草擬之修正條文如下,是否有當,敬請鄉親公決。有了縣議會通過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的基礎,未來將衝擊現行中央法律的障礙與盲點,要回祖先土地的時間必然更加快速。 這就是陳財能敢提出720天立委任期,全部要回被佔祖先土地的基礎所在。陳財能不會藏私,公諸於鄉親面前,就是要讓鄉親自覺,並以同樣標準,要求有意為鄉親處理此事的人,也必須有此承諾。如果不能具體承諾,鄉親還要被各種不正當理由、方式及人情包袱、政黨立場所騙而選擇過去失信、未來無法監督的人,那陳財能不僅無話可說,也無力回天,不能再為鄉親做什麼了!如果鄉親願意相信陳財能,我於720天完成任務後,必定辭去立委職務,將立委還給馬祖青壯世代,讓馬祖進入新的時代! 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範圍如左: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 二、經專案核准出售之非公用房地。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辦理出售之房地。 前項第一款土地上有縣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售。 說明 不修正 修正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縣有出租之不動產,如於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比照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計價讓售。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縣有土地既長年無使用需要,且經私人使用迄今,逾六十年,宜讓售現使用人,俾使得已安身立命。 修正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二 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縣有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日前,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縣政府申請調處。 縣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縣有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宜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購回,俾免土地閒置,而損及人民權益。 三、戰地政務終止後,徵收取得之土地,自得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故應予排除。 修正條文 第七十六條之一 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公有,其中經移轉為縣有或鄉有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依法返還。 前項土地,未經移轉為縣有或鄉有者,縣政府應協助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蒐集證據,向土地管理機關洽請依法返還。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公有,其中經移轉為縣有或鄉有者,本縣既得逕行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自應予以返還。 三、前揭土地之返還,為免懸宕不決,故應限定期限辦理為妥。 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若為未經移轉為縣有或鄉有,本縣雖然無從強制該土地管理機關返還土地,但仍應積極協助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蒐證,並向該機關洽商返還土地,以維護縣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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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舞影 < > | 發表時間: 2011-10-21 |
這種講了幾十年的事,做就對了; 但,只有沒有包袱的執政者敢做。 但有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是,若執政者敢做,也得看人民是不是真的敢要。 小古巴古汀早期有部電影《本能反應》有段情節是這樣的: 一群被關在籠子裡的黑猩猩,有一天籠子打開了,但黑猩猩不敢靠近籠門,因為牠們不相信自己可以獲得自由。 另一部電影《刺激1995》也有一段情節描述: 有個被關了幾十年的老人即將假釋出獄,結果他抓狂、不想出獄。電影中描述,這叫「體制化」,也就是他早已習慣獄中生活,出了監獄,反而無法生存。 這些土地,現在有人認為應該歸還人民,但問題也許不僅止於能不能要回來,問題還可能在於有人敢要回來,但沒人敢收,這就是一種體制化。 戰後以及冷戰時期時代下所產生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挪用Althusser語)及其社會效應,儘管解除戒嚴與戰地政務多年,效果依然可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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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紫澳 < > | 發表時間: 2011-10-22 |
要回馬祖人的祖先土地 不能只是喊口號 陳財能提出制定縣自治條例 他的智慧~無人能比 給陳財能100個-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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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財能 < > | 發表時間: 2011-10-22 |
本文以「要回祖先土地,馬祖人站出來!」開版 陳財能 於 2011-10-22 15:30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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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財能 < > | 發表時間: 2011-10-23 |
兩年前縣長、議員及鄉長選舉時,現任議員、鄉長,除陳貴忠議長、林蕙萍議員外,都簽署支持訂定自治條例來處理縣府佔有民地的問題。不知什麼原因,二年來議員們毫無動靜。姑且不去追究理由,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我先選擇體諒議員們的「忘記」自己的承諾。因此,我才草擬法案,並送給議會,這麼一來,議員們總要理了吧! 順此,10月26日早上,也再一次考驗在四鄉五島的鄉親,看看他們對要回自己祖先土地的態度如何?並不是針對旅台鄉親。人多,讓我們看見希望;人少,只好繼續喚醒鄉親的勇氣。要不然,過去失信於鄉親的立委、縣長,可能就會高興地笑陳財能白做工,馬祖人就是這樣,都欠他們人情,土地要不回來,又怎麼樣!唉!如果馬祖人是這樣被失信政客如此認知,那馬祖人還有自我嗎? 陳財能才智有限,本草案僅是拋磚引玉。可是,至今未見討論,實在可惜。愈多有見地的討論,未來都可以讓議員們在審查時做為參考之用。懇請地區知識份子不吝指教,為鄉親權益發聲。至於,習於為失信政客服務、掩過、卸責的「廢話、口水」網軍與小輩,就不要再扮演鄉親權益的絆腳石,又藉此公共議題論在一旁鼓譟鬥爭,惹人生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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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財能 < > | 發表時間: 2011-10-24 |
10月26日早上九點,要回祖先土地的草案,需要鄉親的連署簽名。要回祖先土地,不要再聽謊言,不要再被人情所騙。要回祖先土地,已經延宕20年了,該是行動的時候了,馬祖人,您們還不出來嗎? 10月26日早上8點30分,陳財能會在縣議會廣場等您們!馬祖人,站出來!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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