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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土地專案會議停擺了嗎? | |
作者: 陳財能 < > | 發表時間: 2011-07-04 |
一年半來,回馬祖的三大理由,出庭〈劉增應三次提告〉、土地問題及訪友。 出庭的事懶得講了,一點意義都沒有。 土地問題,多少看到些成果,土地自救會成立了,近來也成了立委選舉的重要議題。我很高興,連過去不認同我主張的陳前縣長雪生,竟也看了我在祥通播出的說明影帶;1994年時,協助曹爾忠委員提出安輔條例修正案的張龍德先生,在縣政府第二次土地專案上,也公開表示14條之一的條文內容,在時間效力確有疏漏;2011年6月3日通過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案,雖然以「實施戰地政務前」之規定,補足了當年安輔條例的時間疏漏,但「舉證」之矛盾,陷於特別法與普通法之競合,至今無解!不過,現在不是互推責任的時刻。真要究責,縣長與立委都有責任。至於放縱首長與民代的人民,也有責任! 本人雖然有既定主張,但基於尊重楊縣長之態度,也接受楊縣長之邀請,參與縣政府土地專案會議之議程與討論。然而,自今年1月4日之會議至今,已過了半年,除未聞第三次會議何時召開外,前次會議要求民政局提供之資料,至今尚未接獲。我不清楚,這是民政局的傲慢,還是楊縣長的欺瞞!或許,是我多慮,因為楊縣長萬事集於一身,疏於治理縣府各局處之治理進度。 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中,授權行政院訂定施行辦法;土地問題也成了823台北陳情的主議題;而楊縣長所主張的解決方案,如今之進度如何?以上新增諸事,似乎都應該再召開會議取得公聽。 楊縣長諸事纏身一事難慮,民政局長也該表態,否則,難免會讓人有「土地專案會議停擺了嗎?」的疑問,困擾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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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1-07-06 |
離島條例第九條修正案黨政協商傳出好消息 2011-05-11金門日報記者 莊煥寧/綜合 報導 民進黨金門縣黨部於去年十一月上旬提交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由立委蔡煌瑯領銜提案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法律修正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在 十二月二十日 一讀通過後,日昨(9日)在立法院經過黨政協商又傳來好消息,協商結論為: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蔡煌瑯委員等提案,第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修正為:「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經總統公布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其餘照蔡煌瑯委員等提案通過。 議員陳滄江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法律修正案」,主要的意義在於:修正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修正後的條例精神為自總統公告後一年內凡金門地區之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強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土地者,應依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即無償返還該土地予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條文內容中,亦順應馬祖王長明村長之請求,納入馬祖地區。他說,「以無償的方式還地於民,尤其是當年以青苗補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目前軍方已無軍事需要的土地(如排雷後的土地)」,這樣的修法才能符合實質的正義,長久以來鄉親最大的傷痛就是因為祖先遺留下來的土地,因為昔年戰地政務的因素被政府以各種登記為國有,現在要歸還人民百姓竟然還有「附帶條件」要鄉親以公告地價向政府購回,這是極不合情理的,議員陳滄江說欣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法律修正案」通過黨政協商,本條例經過委員會簽字後即為三讀通過,將能澈底的解決金門鄉親長期以來的土地歸還問題。 陳滄江表示,本修正條例唯一美中不足的是,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誠如蔡煌瑯委員所說,在缺乏離島委員的奧援下,獨自與包括內政部等官員辯論力戰結果,只能先保存戰果,同意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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