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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民眾開挖水庫!太扯了!根本是無政府狀態!! | |
作者: 雨流星 < > | 發表時間: 2005-07-12 |
原來是這樣啊!! 還以為只有"馬祖防衛司令部"有超多的單行法與總部,國防部不同!! 來縣政府也有只有馬祖才適用的單行法與中央不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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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讀者 < > | 發表時間: 2005-07-13 |
回樓上異鄉情者: 相信您定是曾承受故鄉的情與恩;如今事隔多年再回首看我們 的家鄉,滿目蒼夷不忍卒賭,真是被這些浸淫在馬祖小眼睛的政治分贓既得利益者給殘害殆盡了,借樓下友人一句話再次叩問兩大大大的縣長.議長:在您們把X言歡之際您們 心安嗎 ? 捶心肝好痛的故鄉愛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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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ngfisher < > | 發表時間: 2005-07-13 |
名稱:水利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4-1 條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 (構) 辦理。 名稱:水利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9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款規定,毀壞或變更海堤、 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 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者。 二 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 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 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者。 三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洪氾區之土地者。 四 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 川水路或排水路者。 五 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 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 廢棄物者。 六 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七 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 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這整起事件,筆者認為應負最大責任的,應為主管地區用水的自來水廠及其上級單位縣府工務局,當縣府團隊的怠惰造成人民權益受到嚴重威脅,卻又束手無策、無心處理(尤有甚者居然抱者壁上觀的心態),我們不禁要問民主社會的基石『法治』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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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朵花 < > | 發表時間: 2005-07-13 |
我看我們來個網路公投 題目是 你認為縣政府官員們是否在意我們馬祖的未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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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05-07-13 |
答覆勝利水庫旁「介壽公園」土地挖方案說明如后: 84.2.3 南竿地區水庫劃歸為自來水廠管理(連建599號函) 85.4.15 依都市計劃風景特定區主要計劃之法定程序,劃定為「公園預定地」,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狀後,需由當時提出公園需地之機關辦理徵收。 88.6.30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 94.3 地主取得權狀。(私人土地)。 94.4 本府需地機關辦理徵收作業中。 94.6.28 挖方時政府相關單位均抵現場會勘,就現行行為各自分別處置。 94 本局正辦理南竿鄉通盤檢討(將視各業管單位提出需求,再依法辦理討論變更) 説明: 一、 查該筆土地依都市計劃法,已依法劃定為公園預定地區。該地當時附近即有涼亭、景觀步道等公園設施,並命名為「介壽公園」,目前法定用途非水庫蓄水範圍 二、 民國88年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時,當時亦未考量將其劃定為水庫蓄水範圍,或許將來要考慮劃入、唯要劃定多大範圍等,仍將研請水廠及相關單位依該辦法,第三條水庫蓄水範圍,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三、 蓄水範圍應由「管理機關」(即自來水廠)擬定,送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核定公告之。亦將提請都委會全盤撿討考量。 二、私人土地在公設保留地機關未徵收前,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一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意即所有權人可以在不妨礙公園目的下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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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ngfisher < > | 發表時間: 2005-07-13 |
感謝工務局細心的解釋,既然民國88年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就已公告,主管地區用水安全的水廠當初為何未將水源區的土地辦理徵收?很明顯的是有人瀆職!而身為水廠上級機關的縣府主管機關的責任亦難辭其咎 !從工務局的說明來看,縣府是不是想要告訴全體南竿軍民:購買該地的地主,開挖無罪!水廠與工務局更無責任!千錯萬錯絕不是我的錯!反正水廠大官只喝海淡廠提供的海洋純水,縣府有逆滲透的水可喝!你妳們這些小老百姓身強體建,自生自滅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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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視野 < > | 發表時間: 2005-07-13 |
答覆勝利水庫旁「介壽公園」土地挖方案說明如后: 84.2.3 南竿地區水庫劃歸為自來水廠管理(連建599號函) 85.4.15 依都市計劃風景特定區主要計劃之法定程序,劃定為「公園預定地」,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狀後,需由當時提出公園需地之機關辦理徵收。 88.6.30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 94.3 地主取得權狀。(私人土地)。 94.4 本府需地機關辦理徵收作業中。 94.6.28 挖方時政府相關單位均抵現場會勘,就現行行為各自分別處置。 94 本局正辦理南竿鄉通盤檢討(將視各業管單位提出需求,再依法辦理討論變更) 説明: 一、 查該筆土地依都市計劃法,已依法劃定為公園預定地區。該地當時附近即有涼亭、景觀步道等公園設施,並命名為「介壽公園」,目前法定用途非水庫蓄水範圍 二、 民國88年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時,當時亦未考量將其劃定為水庫蓄水範圍,或許將來要考慮劃入、唯要劃定多大範圍等,仍將研請水廠及相關單位依該辦法,第三條水庫蓄水範圍,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三、 蓄水範圍應由「管理機關」(即自來水廠)擬定,送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核定公告之。亦將提請都委會全盤撿討考量。 二、私人土地在公設保留地機關未徵收前,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一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意即所有權人可以在不妨礙公園目的下之使用。 ============================================== <二、私人土地在公設保留地機關未徵收前,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一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意即所有權人可以在不妨礙公園目的下之使用。 > 請解釋何為公園?如果不妨礙公園目的下之使用,那他將來蓋的不論是什麼,我們是不是可以將它當成公園!?私人土地不得妨礙目的,但目的是公園,私人土地跟公園不矛盾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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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05-07-13 |
在陳雪生縣長主政下,為了討好特定對象,工務局以上的「說明」不足為奇。大家請看看曹以雄議員質詢陳雪生縣長有關阿桂檳榔違建時,縣長是怎麼「說明」的: 一、工務局長說那是機關用地,高度未超過三公尺半,不算違建。(如今即將完成的阿桂檳榔鐵皮屋,至少高達五公尺了) 二、被拆的「成功亭」不是縣政府財產,是軍方的。 三、文化局長說那不是歷史建築。 四、建設局長說,民眾說那些樹木不是他們砍的。 從以上陳縣長的答詢,可見工務局也是在執行陳縣長「討好」的任務,上樑不正了,下樑怎麼可能正呢?「這是我們喝的水嗎?」看樣子,只有年底「換縣長」,才能「救馬祖」了,大家請再忍耐四個半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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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桐 < > | 發表時間: 2005-07-14 |
看了上面張貼的相片位置像是在清水的舊軍方廣播站吧?記得該站早在多年前軍方就已經移交給連江縣政府教育局了,當時教育局還規劃要將該站規劃成地方電台,以嘉惠地方百姓,現在看見已被民眾開挖並將地方財產(舊有建物)當成私人庫房,難道縣政府管財產的都沒眼睛了嗎?還是太健忘了,忘了該處是縣有的財產了,還是根本就是圖利他人(蓋一棟水泥房也不少錢,況且那還挺多間庫房的呢)。請問調查站是否應該出面關心關心,別讓大家的財產變成私人的。 | |
作者: 三弟: < > | 發表時間: 2005-07-14 |
今天地主已經在馬祖日報出面說了,你們的標題也太聳動了吧!有沒有過分了,你們在心中拿一把尺量量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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