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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為馬祖前途把脈之三——還地於民一點都不難
作者: 西方朔 < > 發表時間: 2011-10-07
 若問馬祖老百信心中最大的怨懟,當屬土地問題。幾乎每一家戶都有祖業土地被官方或軍方強取豪奪,霸佔不還的不平之鳴。每一位縣長、立委在選前也都會信誓旦旦的承諾,說自己當選後,一定有能力解決這個最大的民怨——土地問題。但終止戰地政務已近20年了,這個問題始終解決不了。概因這些偉大的政治家“法律專業不足,用心程度不專”,自己都不知道問題出在哪里?依什麼法律來解決?屆期虛情假意隨便敷衍一下就蒙混過去了。並沒有真正體民之苦、恤民之所怨。都只是口號喊得響徹雲霄,行動猶如日立冷氣(無聲無息),好令我們失望。

 楊縣長在擔任國大代表時所增修的憲法第10條第11項明文規定:國家應……經濟“土地”……予以保障……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易言之,我們早就有憲法母法的最高位階之依據,可以另以“法律定之”,除了金馬安撫條例外還可以另定“土地專門法”,比如訂定:還土地予金馬馬祖原住民特別辦法,其效力可以優於土地法,也能優於安撫條例。本人曾於2007年參加縣政府一場土地座談會時,提供了一份本人草擬的十二條條文的初稿,可以一勞永逸一次性解決土地問題。從寬認定權屬,從嚴微懲虛報,真的不難。不是如目前臺面上的縣長立委所說的那麼多困難,只在於有沒有真正用心而已,真的不難呀!

 立法委員諸公也會順水人情的同意簽署認同。因為,那是金馬人民的權益,毫無損於臺灣的立委,他們何樂而不為呢?況且,以爾忠兄在立法院的人脈人緣,那根本是易如反掌呀!

 不要自我拘限在土地法、安撫條例兩個法律的泥沼中。可以另定其他特別法,因為上開已載述“有憲法的母法依據”,為何不懂得用呢?

 筆者今年四五月間協助林平銳、林平楷兄弟向縣政府討回一筆土地,只是個案,要屬幸運。不是每一個其他案件都可以複製的。歸根究底,還是另定“金馬地區土地特別法”,才能畢其功於一役,從此不再有土地民怨了。筆者願以最謙卑的態度協助曹立委草擬此法律草案,並請各位讀者道長不吝指正。

西方朔 2011年10月7日
作者: 邱大砲 < > 發表時間: 2011-10-07
西方朔:
不要自我拘限在土地法、安撫條例兩個法律的泥沼中。可以另定其他特別法,因為上開已載述“有憲法的母法依據”,為何不懂得用呢?

你問曹立委阿!!法學碩士耶!!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1-10-07
如果還地與民一點都不難,可否願提供一份給馬祖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在下不勝感激。

馬祖還我祖先土地 王長明
作者: angelica0710 < > 發表時間: 2011-10-07
地方政府官員、議員、鄉民代表 要積極處理∼

>西方朔:
>不要自我拘限在土地法、安撫條例兩個法律的泥沼中。可以另定其他特別法,因為上開已載述“有憲法的母法依據”,為何不懂得用呢?

>邱大砲:
>你問曹立委阿!!法學碩士耶!!


憲法是所有法律依據
並沒有具體解決之道
當然要由具體的土地法、安撫條例兩個法律處理

用憲法 要釋憲太麻煩 也不切實際
主要是地方政府官員、議員、鄉民代表 要積極處理才是∼
因為此乃地方性工作、任務
作者: 邱大砲 < > 發表時間: 2011-10-07
angelica0710:
主要是地方政府官員、議員、鄉民代表 要積極處理才是∼
因為此乃地方性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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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親!!看到沒有!!
從深受曹委員照顧的A網友這幾篇文章的內容,其已經慢慢要把土地問題從中央責任推卸給地方了!!

土地相關問題自討論以來,不論是縣政法委託律師事務所的研究、金門立委陳福海的修法行動、陳財能的大聲疾呼以及眾先進在網路上的討論,眾人莫不以"中央修法"為結論。

可這位A網友在選舉時刻所拋出的言論,卻與眾不同的創新!!請看

angelica0710:
5.建議作法
我覺得根本問題要
(1)由縣政府(具有很大的行政決定權,卻又不敢勇於負責、積極處理)出面 說明紛爭處理原則
(2)鄉(村)長協助籌組 協調會
(3)議員從旁協助、督促縣府、鄉(村)長積極解入調解
(4)遇有中央協調需求 再請曹委員幫忙(他很熱心的幫助我的家人 我家的人都很相信他)


也就是A網友認為中央的力量反而是屬於備位的!!
大砲以往常被曹委員的支持者說是網軍,但這位A網友絕對是曹委員的天使吧!!

真的地方可以做?那就請曹委員的同學楊縣長馬上解決吧!!只要可以由地方解決,那代表陳前縣長的確沒錯好,大砲這票絕對投給曹立委!!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1-10-08
有關馬祖土地政府到底做錯了什麼?讓我們來檢視一下:
一、自83年連江縣政府開始辦理地籍整理及測量﹝即土地總登記﹞,也就是安輔條例增訂14條之1的同一年,照理說在這期間提出申請測量的案件都應該有安輔條例的適用,結果因為地政事務所負責調查地籍的人員不諳法令聽信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官員的話,認為營區內的土地及綠化政策下的林地都屬國有,忽略了被政府機關強占之前是否為馬祖人民的農業用地,更遺憾的是這一批地政事務所初成立進用的人員,沒有行政經歷,把人民依法申請,並依通知到場指界接受調查測量的案件,不但沒有依法發給地籍測量結果圖,讓人民申請登記,反在安輔條例87年廢止之後的89年將這些申請案件全都撤銷,也沒有完成應退還原件或讓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的法定程序,種下了今日無法彌補的錯,這個錯是在政府應該要有政府來解開這個人民心中的結。
二、程序進入92年無主土地測量登記,地政人員意識到申請測量與登記是兩回事,這次發給了人民土地測量結果圖,但已過了安輔條例適用的期間。難道說過了安輔條例適用的期間取得的土地測量結果圖,就不適用安輔條例嗎?答案當然不是。因為只要在83年土地總登記期間有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又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再提出申請取得測量結果圖的案件,就有安輔條例適用。但是無奈的是地政事務所不查也不認,無視於法規命令的存在,又是政府機關惹的禍,把人民推到水深火熱之中,也凸顯政府的無能。
三、這次修正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前段「金門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者,應於本條例100年6月3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對照馬祖地區的現況,連土地總登記都還沒有完成,被軍方或政府機關占用的土地,地政事務所一律都駁回,都還沒有完成所有權登記,要如何返還人民土地呢?不是空口說白話嗎?政府呀!請問你的配套在那裡。出爾反爾騙了馬祖農民18年,還要再騙下去嗎?該是拿出勇氣展現執行力的時候了。
四、軍方占用前農民耕作的農地,地政事務所說申請人已沒有繼續耕作事實,占有中斷已喪失所有權登記的權利,難道說,軍方占用蓋了營房的土地,還要人民繼續耕作才可取回土地嗎?答案當然不是。而安輔條例上說,被軍方占用的土地以時效取得登記,由此可知軍方占用之後屬人民間接占有這顯然又是違法爛權的行政行為。政府呀!你錯了,錯得離譜。
五、政府引以為傲的「綠化政策」,變成了馬祖農民心裡的痛。因為只要聽政府的話將耕作的農地種下樹木的人,地就變成了國有土地,地政事務所說林地屬國有土地,人民不能登記。但是土地法上卻說,林地不能為外國人所有,中華民國國民是可以允有林地的呀!況,在馬祖地區那一家的土地是在那裡,這是家喻戶曉的事,這擺明是政府在做賊喊捉賊,就是不准人民土地登記麻!這種無法無天知法玩法昧著良心做事的政府官員,遲早有一天會出賣了中華民國。讓我們現在就把他們揪出來移送法辦好嗎?
六、綜上,現有的法令不是不週嚴,問題出在縣政的執行力和決心,縣長啊!看了您寫給 馬總統的這封信,馬祖人民知道您有心為人民付出,著實令人感動,但是,地政人員的服務態度是馬祖人民心裡的痛,也是您心知肚明的事,是該要撤換地政事務所主任紓解民怨的時候了。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1-10-09
朱先生的見解真刺痛我的心啊,自八十三年開始登記土地,自父親'母親往返台馬間不下數十趟,従縣政大樓到地政所無不知曉,但都是官樣的,兩口是官有理說不清,父母往生,我不干心接著八十九年登記,九十二,九十五又以無主土地登記,最後公告時國財局告我非法侵站土地,天理何在,我不干勢弱也請律師打官司,花了數十萬,不知東南西北和宮及廟,輸了一審,多年火熱的心,一度熄了,但不為己,我們要把事實告訴大家,軍方的侵佔惡劣和國財局惡勢力,如此政府,長時間欺騙,和現時代詐騙集團有什麼不一樣呢?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1-10-09
魚住大哥:
您的際遇與我相似,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這種喪失人性的作為,在馬祖人民心中就像是土匪毒蛇猛獸,這種罔顧戰地政務時期政府機關強占民地的事實,再不知民間疾苦,還原歷史真相,就快成了壓垮中華民國國產的最後一枝稻草,一個失去民心的政府機關,我們馬祖人民有權力把它趕出去。已經到了馬祖人民莊敬自強團結努力的時候了。大哥,民事訴訴雖然敗訴,當蒐集好行政程序瑕疵的資料,申請國家賠償,一次把它要回來,祝您成功。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1-10-10
安輔條例87年廢止了,在83年申請測量的案件,又在無主地再申請測量取得測量結果圖的,是有安輔條例適用的,遺憾的是地政事務所都違法爛權駁回了,害人民不淺啊!
各位馬祖鄉親您看法律是怎麼說的,是不是該讓地政主管下臺的時候了呢?
一、83年5月11日修正公布之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規定:「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 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 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59條規定處理(第1 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第 2 項)。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 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3 項)。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 ,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第4項)」之規定,惟該條例已於87年6月24日廢止。
二、安輔條例雖於87年6 月間即已廢止,然內政部83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於87年8月5日修正,又於91年2月6日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9之1條:「本條例適用之土地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適用期間申請發還土地者,因該土地為政府機關使用或已移轉於私人致 無法發還土地,得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請求該公地管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申請發還時之地價補償之,其補償地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辦理。(第 1 項)前項補償條件、申請期限、應附證件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2項)」,行政院並於91年10月2日發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可見安輔條例雖遭廢止,然於安輔條例有效適用期間提出 申請者,仍應繼續依前揭審查或地價補償辦法辦理。而依上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 查辦法第2 條、第3條及第6條規定:「依本辦法受理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程序如左:一、收件。二、計徵規費。三、指界測量。四、審查。五、公告。六、異議處 理。七、登記。八、繕發書狀。九、異動整理。十、歸檔。」、「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應提出左列文件: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 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文件。」、「指界測量時,地 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處理(第1)。前項界址糾紛,於已登記土地由第九條之異議處理小組調處之;於未登記土地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第2 項)」,可知依安輔條例申請歸 還或取得所有權必先經指界測量後始能辦理,故於申請人提出測量之申請時即應認申請人併有申請土地登記之意思,又申請人雖於安輔條例第14條之1 修正前提出測量之申請,然既於該條例廢止前仍由地政機關受理在案者,基於有效救濟權利擴大解決紛爭之法理,應認仍有該條例之適用。
三、建議楊縣長趕急命地政事務所整理出83年的測量案件依法處理,務實一點面對,必竟求救不如自救,遠水救不了近火,該負的責任要負責到底,才是有為的政府。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1-10-12
縣府撤銷原處分案件,地政主任故意以同一理由續續駁回,違法濫權,人民痛心疾首。
按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申請人不服地政機關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所明定;依行政程序救濟連江縣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得再行申請登記,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60條所明定。而訴願決定案件法律上已具備拘束各關係機關(包含地政機關)之效力,為訴願法第95條前段所明定。但是我們的地政事務所竟然還以同一理由繼續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違法濫權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顯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在這樣下去快成了壓垮楊基政權的最後一根稻草,連代主任的故意違法行為事證俱全,縣政主管單位該是撤換這位代理主任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查辦的時候了。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1-10-12
請朱瑞忠網友提供某段某地號,才可以請縣府單位找真相。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 會長王長明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1-10-12
楊縣長你看到朱先生言論嗎?忠心懇求你用心體察我們這群被政府揉撂的鄉親吧!如果地政事務所人事無法改變,楊基團隊將陷泥诏中,過去他們作為錯誤,肯定放不下,又如何請他們做好還地於民呢?
請不要雷聲大雨點小,開個會給鄉親看,實質上是地政單位官員無法體會民意,還地於民是大勢所趨,縣長和委員責無旁代,因為你們是馬祖鄉親一票一票選出來的具民意基楚,而不是政府派任官員。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1-10-14
土地問題是馬祖鄉親心裡的痛,本人不管受到如何的批評,我都要把真相說出來。
回想83年安輔條例通過的時候,人民申請土地測量的案件有那一件有經過安輔條例審查的,答案是沒有。不但沒有,這些地政官員還將人民申請營區內的農地擅自撤銷不發地籍圖結案,種下了今日如此多的的糾爭,不是嗎?這是挾威權時代的餘威來做事,只讓人民測量「墓地」馬祖鄉親都看在眼裡,這是事實,不是嗎?

當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地政機關清查說有1955件符合條件,但只通知了119件,您說效率在那裡呢?

當司法裁判說,安輔條例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的案件必先經指界測量後始能辦理,故於申請人提出測量之申請時即應認申請人併有申請土地登記之意思,又申請人雖於安輔條例第14條之1 修正前提出測量之申請,然既於該條例廢止前仍由地政機關受理在案者,基於有效救濟權利擴大解決紛爭之法理,應認仍有該條例之適用。地政事務所有做有理我們馬祖鄉親嗎?

當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遭地政事務所駁回時,地政事務所人員有了解一下案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嗎?也是沒有。

當訴願撤銷原處分的申請案件,已經有拘束地政事務所的效力,地政事務所還可以同一理由駁回人民的申請嗎?這樣訴願決定書不就形同具文,縣政不就被駕空了嗎?人民還有什麼期待。

筆者知道曹委員為馬祖做了很多事。但是縣政執行無力也是事實。土地登記歸地政事務所主管,法律都完備了。但是,地政事務所都不理會,這個地政事務所的主任領導無方,愛積壓公文,有時還溜班,這都是事實,我們馬祖鄉親還能期待一個月領10萬薪水,做不到1萬塊事情的人把祖先的地討回來嗎?建議楊縣長十二月快到了,給她吃個「丙」,再將她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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