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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混蛋又糊塗的法官周子宸,根本是拒絕還地於民的幫兇
作者: 吳軾子 < > 發表時間: 2023-09-15
混蛋又糊塗的法官周子宸,根本是拒絕還地於民的幫兇,應予最嚴厲的譴責!

曹玉貴家族為討回仁愛國小的祖遺土地,前後奔走台灣馬祖之間數十趟。十多年來,經歷申登,繳費,測量,複丈,審核,調處等極其冗繁程序。馬祖地政局分別於110年4月7日,及111年5月30日做出如下調處結果:

「本案經審,符合視為所有人申請要件,且未與仁愛國小設立時間競合,亦無價購證明,異義不成立,准予登記」

「本案因訴訟駁回,經法院要求重新補正資料,而重新受理之案件,維持前此調處結果,異義不成立,准予登記」。

由此可見,地政局及調處諸委員都認定,系爭土地確實是曹玉貴家族所有,毫無疑問。

但是乞丐趕廟公的仁愛國小,竟然昧著天理良知,不理會地政局調處結果,直接向馬祖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訴訟期間,馬祖田產協會陳儀宇,朱榮忠分別到場指界,也到法庭作證,指證歷歷,斬釘截鐵的説:系爭土地就是曹家家族的祖遺土地。

然而,112年8月22日,馬祖地院渾賬又糊塗的法官周子宸,竟然判決曹玉貴敗訴。曹玉貴如晴天霹靂,完全無法接受這個不食人間煙火,不接地氣,故意激怒馬祖人民的混蛋判決,本人予以最嚴厲的譴責!

本判決的理由,竟然是曹玉貴沒有祖契?去你媽的蛋(請原諒我義憤填膺太衝動)。請問全馬祖人民,你們哪一位取得祖遺土地,是靠祖契的?祖宗原始取得土地,已經百餘年以上,他們去向「土地公神」要祖契嗎?祖契是什麼玩意兒,你見過嗎?

既然不採信在仁愛村土生土長七,八十年的兩位證人,朱榮忠,及曾經在仁愛國小任教多年的陳儀宇之證詞,法官為什麼不將他們兩位證人,以僞證罪直接移送地檢署偵辦呢?

除了這位該受詛咒的鳥法官亂判外,王忠銘縣長也難辭其咎。你心知肚明,系爭土地確實是曹家家族所有,你是原告仁愛國小的頂頭上司,你應該可以直接命令仁愛國小撤回本件之訴,以最大誠意,去跟曹家調解,承認系爭土地確實是曹家所有,並要求仁愛國小向曹家價構或承租,創造雙贏,不是皆大歡喜嗎?王忠銘縣長就這個案件,不夠體恤民情,沒有將心比心的苦命之所苦,應該要好好反省檢討。

文末,本人再次針對本案的牛頭不對馬嘴,強人所難,預設偏頗立場,違背人民感情,罔顧歷史事實,曲解法律的承審法官周子宸,最嚴厲的詛咒與譴責--你的法律白唸了,你是法律人之恥!(歡迎你來告我)

吳軾子2023.09.15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23-09-15
別活成自己討厭的樣子

我在土地座談會時.有向王縣長提出兩點請益
1.公有土地返還.馬祖鄉親合法申請.完成全部的法定程序後.審核無誤.進行土地公告.為何公產機關無任何的徵收.價購證明.地政卻容許公產機構提出異議?
2.公有土地返還最終結果.不是鄉親放棄打官司.便是十之八九都進到法院.原因便是公產機關提出異議

公產機關可以無限上綱的提出異議?

然而.更令人憤慨的是.馬祖鄉親無法提告公產機關.公產機關卻反過來告鄉親.原因無他.因為民事訴訟法庭.被告要找證據.請問.合理嗎?根本不對等

因此.在我認為.連江縣政府根本沒有【還地於民】的誠意與打算.這根本是個假議題.在鄉親前高喊還地於民.在鄉親背後卻是百般的阻撓與打壓.十分惡質

公有土地返還.美其名為馬祖鄉親的祖遺土地開扇窗.後面的路卻全部堵屎.帶給鄉親的是多年的惡夢.奔波.與操煩.還不包含金錢與時間的浪費.很多鄉親跟我的感覺一樣.為何要辦公有土地返還?既然是假議題.何苦讓鄉親走這一遭.目的是要折磨鄉親還是要還地於民?


補充說明一點;公產機關與鄉親打官司.都是利用納稅人的公帑請律師打官司.馬祖鄉親大多無此能力.因而.許多鄉親最後都放棄.這是一場不對等的比賽.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在土地座談會時.我有感受到連江縣大家長所釋出的善意.希望王縣長能苦民所苦.解民所苦…歷任縣長無法解決的歷史共業.能夠在您手中成就霸業!

我的認知是【歷史共業】是政客的避風港!問鼎九五之後.所謂的歷史共業.在王縣長手中究竟是厚顏藉口.被當作是共犯傀儡.還是走出不一樣的風景.成為馬祖鄉親心目中的政治家?我蠻期待的!加油!
作者: Oscar6074 < > 發表時間: 2023-09-16
就是有這總素質不良,判決書內容寫得千奇百怪又不瞭解馬祖歷史狀況的烏龍法官,幫政府單位護法,心證只找對政府單位有利的,馬祖鄉親的證據(馬祖地政單位已經認證該還土地)在我看來已經很完備都不採納,所以馬祖鄉親在馬祖法院幾乎都是敗訴..馬祖鄉親真是辛苦了啊!!!!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23-09-18
馬祖鄉親的先祖們,在西元1844年間起(道光24年)「清代有十位皇帝.清末五皇:旻寧(道光)、奕詝(咸豐)、載淳(同治)、 載湉(光緒)、溥儀(宣統)。」即清朝中期年間開放五口通商(廣州、廈門、福州、寧波和上海)就陸續進島開墾為私有土地,國民政府38年退守台澎金馬,沒有帶來任何一塊土地,現馬祖在國有財產署與軍備局名下的土地有多少?馬祖土地總登記時,多少鄉親發現土地已被國產署與軍備局登記走了,我們家的祖遺土地也是如此。

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展開軍民分治,但因連江縣政府的疏失、地政人員的無能與瀆職,土地變成了國有財產,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到了今天,戰地政務終止達30年之久,馬祖人民依法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登記,又遭連江縣政府,率領地政,聯合地方法院,設計諸多不利於馬祖地區土地申登實施要點與返還辦法。使得馬祖的土地問題,剪不斷理還亂…

為何鄉親823會想要抗爭?會將問題訴諸於媒體?因為馬祖鄉親在土地取回這一塊.是無力的.是弱勢的.爹不疼娘不愛.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很悲哀也很無言…

大家心照不宣.我就不相信公產機關與法官不知道這地是屬於馬祖鄉親的.但還是昧著良心做著認為是對的判決!
作者: matsuch < > 發表時間: 2023-09-18
請求斟酌是戰地政務原因概因國家妨礙責任使然,基於轉型正義,放寛法律擬制〔視為所有人〕為土地登記請求權之實現:
一、土地法自民國19年6月30日公布、民法物權篇施行法民國19年
2月10日公布施行全國,至民國42年因連江縣仍沒有土地登記機關是為國家之妨礙。
二、民國43年之後更因軍事原因直接侵占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
障之財產權,本應依軍事徵用法、「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下稱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下稱徵用補償辦法)之規定,且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本件應優先適用軍事徵用法、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及徵用補償辦法之規定,還土地於人民。其戰地政務期間馬祖地區自45年7月16日至81年11月7日止實施戰地政務長達36年之久,在兩岸對峙時期島内全是軍營禁區,海岸線佈滿地雷,為防共軍入侵,處處可見碉堡、戰備溝壕、防空洞、鐵絲網和拒馬等軍事設施,直到100年間才排雷完成,足可證明因軍事原因嚴重妨害居民和平繼續占有土地之事實。又依27年7月1日施行,93年1月7日廢止之軍事徵用法第7條第9款規定,土地得為軍事徵用之標的,但應給予賠償,並應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再者,經徵用之土地(產),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依徵用補償辦法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應發還原業主。而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81年11月7日終止後,方依據内政部訂頒之「地籍航測計晝」開始辦理地籍測量及總登記,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已無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本應依據軍事徵用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回復登記或損害賠償,始能謂法治國原則,此部份之國家妨礙,應視為例外,不應視為常態。
三、上訴人在原審就物證原證14至原證20是為軍事原因而一時喪失
中止使用,並依原證22、原證23及原審客觀物證戶籍謄本優勢人力占有之確認事實,合併依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文〔繼承回復請求權〕,如提出地政機關之繼承登記原因聲請如原證24,同本院1卷第115頁至第126頁及4卷599頁至605頁,請求實現轉型正義放寬土地登請求權之認定。
四、上訴人被繼承人世居0000之原住民,是因先母0000民國十六.七年改嫁給先父才組小康家庭,始才占有老家門口前土地及老家週邊生計生活上特別需求用地,同時因是大家庭並以民國33年為例己有六人之優勢勞動人力是對主觀上所有意思占有土地支配、管領、排他之絶對性,並有全天候之監控實力縰有不特定單一他人之奢望侵擾或侵奪,豈可能會是被繼承人家族優勢人力之對手,基於上開實證背景下之經驗法則,請求斟酌多因國家未有登記機關,再因軍事原因前線戰區未能起用軍事徵用法之國家妨礙,於此應實現轉型正義的同時衡諸上訴人已有卷附之優勢物證或書證原證1至原證76及上訴1至上證13之證據可為評價,合議庭自能導出實體權利之存在,放寬上訴人實體權利存在認定。當非法所不許?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23-09-20
仁愛國小從迷你學校一次又一次的擴建.有哪一次有向鄉親辦徵收或價購土地呢?

仁愛國小陳校長是否要出面說清楚?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23-09-21
恣意規避軍事徵用
錯誤引用時效取得

馬祖地區的土地.在還沒辦理土地登記.就被國防部侵占了.連江縣政府卻引用時效取得要鄉親申請登記!結果.到法院就被法官打槍!縣政府不知道?還是明知故犯?有人謀不臧之情事?


新人新氣象.懇請王縣長.即刻要求縣政府別再做軍備局和國產署與民爭地的幫兇

馬祖鄉親在爭取祖遺土地這一塊已經吃盡了苦頭…

您的信念.謀局不過人心.處事無非人性.個人非常的認同!因為.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一個人只要能把人性琢磨透徹,就可以無往不利!但我要說的是.政治家必須有顆憐憫之心.苦民所苦.解民所苦啊…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23-09-25
戰地政務時期因軍事原因喪失佔有的土地.還適用時效取得?連江縣政府刻意規避因軍事原因喪失佔有的土地.非常的惡質.自己人欺負自己人!

45.7.16至81.11.7實施戰地政務長達36年.海岸線佈滿地雷.鐵絲網.碉堡.戰備溝壕.防空洞等軍事設施…93年廢除軍事徵用法.直到民國100年才排雷完成.但土地卻未歸還給百姓

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立法院通過的.法官有意見?Why?連江縣大家長與陳大立委是否要了解一下?

馬祖土地問題是歷史的共業.有關部門應本政府一體的信念.來彌補過去政府不當作為.與對民眾造成的傷害!其實.個人認為馬祖土地的問題不在法.而在政府的態度.有無解決問題的誠意與作為還有魄力.法源有問題就修法.行政疏失就懲處有關人員.複雜事情簡單做.而不是拖拖拉拉的.以拖待變.等到先輩都進了棺材.還屎不瞑目…這是身為馬祖人的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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