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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父親的眼淚(曹原彰口述,吳軾子撰文)
作者: 吳軾子 < > 發表時間: 2023-07-31
那年,74軍從大陸潰敗來到馬祖,兩岸仍在零星駁火中,每三、五天都會在閩江口外交戰。馬祖從過去的平靜安詳生活,一夕之間,變成了國共內戰的戰場之一,大家都不知道明天會如何?老百姓只能聽天由命,逆來順受。戰不得,躲不過,逃不掉。

好幾萬的軍人,陸續進駐馬祖這個彈丸之地,一時間還沒有雕堡營區供部隊戍住,大批軍人任意住進民宅(筆者家的二樓,也曾住10多位阿兵哥),直到民國55年後才離開)。民眾只能全力配合,無一人敢拒絕。那是兵荒馬亂的戰爭年代,人命如螻蟻。

那天,一群荷槍實彈的軍人來到青潭澳,將幾個村民家裡的大門門板強拆下來,帶回營區做阿兵哥睡床之用。幾天後,阿兵哥們又在村裏,將我們的地瓜田、柴場、豬舍、漁寮等,強徵霸佔作為建造營區使用。那是村民們過去賴以為生的耕地,就這樣一塊又一塊的被強搶硬拿走了,村民敢怒不敢言。

那天,父親去祖墳上香,看到一群軍人,竟然在祖墳旁大興土木,要建蓋營房。父親上前理論,卻被喝斥,不得靠近(營區),否則會被抓走。父親悲愴之餘,束手無策的流下了無奈的眼淚,向天哭嚎,喪氣的回到家裡,淚水未乾,家人憤怒不已,也只能眼淚往肚裡吞.....

憑心而論,我們感謝國軍弟兄們,當年付出了他們的青春和生命,保衛了馬祖的居民安全。免遭赤禍荼毒,才有今天的民主自由生活,國軍功不可沒,我們當然心存感恩!

但是,當年「不得不的惡」強徵霸佔民地,作為營區碉堡防禦工事之用,我們可以體諒理解。而今天90%的部隊都已撤走,那些早已完全不用,以後也一定又不著的民地,是該物歸原主,返還給我們了。這才是當年所標謗的(軍愛民、民敬軍)的精神。否則,就是強盜變成地主,豈有此理,沒有天良啊!

父親的眼淚已乾,不要讓父親在九泉之下心在淌血。

還我土地,就在今天,勢在必行!

吳軾子
2023-07-31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3-07-31
823「還我土地」大遊行訴求:

一.撤換全部訴願委員會委員,增加兩位田產協會成員為訴願委員;另各鄉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增加2至3位田產協會成員。

二.確認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於民國82年7月1日,而不是民國62年7月31日,不容許縣政府顢頇擺爛,應立即更正。

三.縣政府不要再做軍備局和國產署與民爭地的幫兇。所有正在行政訴訟中的案件,全部撤訴,逕予公告,准予登記。

四.將過去總登記或無主土地代管期間駁回馬祖鄉親土地申請的案件,全部收回重新審查認定,落實執行還地於民。

五.切實依據軍事徵用法,安輔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地籍清理條例,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第9條之規定,執行還地於民。

六.已完成地籍調查測量案件,全面退還二次複丈之複丈費。

七.全面遏止軍方霸佔民地,禁止國產署,軍備局等公産管理機關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引發民怨。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3-08-02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第1項)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第2項)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又依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施行期間因全區實施軍管,長達36年之久,國防部並未就全縣所有土地辦理總登記,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已無法符合時效取得登記之要件,如果公產管理機關未得主張已向原所有人、或視為所有人、或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等程序,亦未有贈與給政府機關使用等情形者,自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及第9條之規定,登記在視為所有人名下,以消弭民怨。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3-08-02
重辦土地總登記是要依據地籍測量的結果,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且審查期間只有三個月,現在過了十年,還有一堆案件擱置在地政局尚未作成行政處分,您說有沒有瀆職呢?政府失能了,把老百姓害慘了。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3-08-04
按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15條規定:「國防部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因應戰地特殊情況及軍事需要,得訂定地區性單行法規,依權責核定,發布施行。但該法規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得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該辦法於民國70年8月14日經行政院以台七十防字第11581號函下達施行。「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亦於軍管時期依據軍事徵用法第四條第三項權責訂頒單行法規「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施行於馬祖地區。

戰地政務時期土地事務即奉行政院核定由國防部發布施行,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等原則,馬祖地區在軍事管制時期占用之民地,本應優先適用「軍事徵用法」、「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等特別法之規定,辦理權利回復登記或損害賠償,且發生在戰地政務時期軍占民地之事件,不能因「軍事徵用法」已於93年01月07日廢止而停止適用。

是以,馬祖地區土地事務有其特殊性,在未辦理總登記前,私有土地已經被軍方妨害占有,且軍管時期國防部怠於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終止戰地政務後中央公產管理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卻恣意規避特別法,而以「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等普通法來執行土地行政事務,限制馬祖居民土地登記,應有違憲之虞。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3-08-04
按大法官釋字第529 號解釋意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人民因信賴於法規廢止或修改前依強制規定而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有受不利之影響時,自亦應同受保護。」是以,馬祖地區因為實施戰地政務軍管,妨害馬祖居民和平繼續占有,自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及第9條之規定辦理登記,而非以時效取得駁回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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