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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難得一遇的連江庭好法官李容萱,為曹常光討回公道!
作者: 吳軾子 < > 發表時間: 2023-04-20
馬祖南竿復興村鄉親曹常光,為討回位在南竿航空站正對面小斜坡上的祖業土地。耗了三年時間,好不容易拿到了土地所有權狀,但是卻無法自由使用該土地。因為,土地上有軍管時代建造的營房,被南竿航空站長期不法佔用,並將建物違法出租給第三人,收取不當得利租金。

曹常光經多次去函、協調、溝通、開會,希望南竿航空站立刻搬離遷讓房地,卻屢遭南竿航空站以欺騙、拖延、藉詞、呼弄等手段,拒不返還。曹常光只好被迫向連江庭起訴,希望透過法律手段討回公道。

經過半年的開庭審理,並追加馬防部為被告,訴之以情,爰引連江縣政府地方自治條例財產管理辦法第64第65條,及光武堂的前例,避免勞民傷財的訟累,將土地及地上物,無條件返還給地主,作為過去被軍方霸占數十年的補償。

4月20日的庭訊,在法官的耐心調解和曉以大義下,馬防部,南航站都同意接受,將系爭土地及建物,無條件現狀返還給原告曹常光,他捨棄不當得利和稅金的請求,並撤回本件之訴,很圓滿的解決了難題,曹常光為公理正義得以伸張,感激不已!

本件歸功於承審法官,深知並體恤馬祖土地民怨之苦,抽絲剝繭的深入研究緣由,並用心的調處說服馬防部和南竿航空站,最後才能夠以最完美的方式終結本案。我一定要為承審法官李容萱按讚!並恭禧曹常光,經多年來的不懈努力,絕不放棄,最後終於討回祖業土地。

吳軾子
2023-04-20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3-04-20
民法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簡單的說,取得所有權狀的土地,原先蓋在該土地上的軍人營房,也都歸土地所有權人。
作者: 語畢!哄堂大笑。 < > 發表時間: 2023-04-22
朱榮忠 wrote:

民法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簡單的說,取得所有權狀的土地,原先蓋在該土地上的軍人營房,也都歸土地所有權人。


原來民法66條是這個意思!原來軍營是不動產之出產物啊!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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