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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居住證!縣政府移民署馬祖鄉親如何區處? | |
作者: 西方朔 < > | 發表時間: 2018-10-12 |
台灣的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等各部會都在熱烈激昂的討論研擬,如何處分(罰)領有中國公安部所核發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以下稱居住證),如凍結某些國民權利,撤銷戶籍等等。但是,卻不曾見一位官員、學者、專家、立委向政府提出質疑一個「最重要最關鍵」的問題──你怎麼認定,怎麼證明他已領有中國居住證? 政府機關強調一切「依法行政」,法律講求證據,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一百個懷疑也不會等於一個證據,此乃鐵律。 如果沒有確切令人信服、無可反駁的法律上所認可之證據,任何人、任何機關均不得以主觀臆測,去創造一個證據。沒有證據,當然的、絕對的、肯定的,不能認定事實。 好,讓我們模擬推想要認定某人確實已領有居住證了,其所認定該事實的證據,無非有一下三種方式或證明,第一:當事人自認且主動出示居住證正本。第二:中國大陸公安以公證文書向我方政府證實。第三:台灣司法或行政機關跨海去中國大陸公安部調閱(查)已領有中國居住證者之名冊。 倘若三者俱備或有其中之一者,則認定該當事人領有居住證屬實,應無可議。反之,三項中沒有任何一項,請問,你憑什麼認定他領有居住證之事實?如何令人信服? 上述第二第三是「絕對的」不存在、辦不到,只剩下第一項。好,如果當事人都拒絕返台申報登記。因為他根本沒必要這麼配合政府,那麼結論就出來了,事情不就明朗了。 綜上論述,台灣政府根本的、完全的、肯定的、絕對的「無法證明」某人領有居住證,卻一群低能智障白癡腦殘的官員整天在研擬如何處分(罰)領有居住證的台灣人民之事。此好比一群早已被閹割的太監們,每天不敢面對現實,務虛幻想著「如何性交做愛」?一樣的可笑和愚蠢,你不覺得嗎? 筆者呼籲並建請馬祖縣政府和派駐在馬祖的移民署等業務權責機關,將筆者以上所列的九項疑問向中央政府內政部或移民署提出釋答,看他們如何答覆?我敢肯定,他們是「啞口無言」、「無地自容」。 筆者也大聲籲請馬祖縣政府勿須跟著那群曩殘智障的民進黨中央政府胡亂起舞。當然我更願意給已領有或正準備申領居住證的馬祖鄉親們建議和叮嚀:別管它,不用理睬政府怎麼恫嚇,領取居住證之後,好好藏著,不要傻傻地去向低能白癡政府去申報登記。萬一有警察或移民署人員來向你查詢,問你是否領有居住證?我教你如何答覆他們的問話,只須說一個字「滾」。因為你沒有義務回答,你有權保持緘默,記住了。 西方朔 2018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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