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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居民應受強制辯護的保障權益 | |
作者: 西方朔 < > | 發表時間: 2017-11-03 |
年初曾撰文呼籲,希望修改刑事訴訟法31條1款:馬祖地區人民亦享有本項權利,即強制辯護權益。當時讀者因為不諳法律,回應諸多完全不相干的文,指稱馬祖早就有法扶了,自己犯罪自己擔等情緒性及不解其意的回應文。筆者今再以最白話文,最通俗化的說法,闡明筆者的訴求與建言。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1項4款之規定,被告如果具有原住民身分,無論所犯係何罪名,均享有由法扶指派的律師(免費、義務)幫你出庭辯護。且會依你的要求,幫你至法院閱卷,並將全部卷宗影印一份給你,讓你在每次開庭之前,可以好好仔細閱看全部筆錄、證據清單、警方移送書、檢方起訴書、法院開庭筆錄等全卷宗。同時律師見面、討論案情、沙盤推演審理辯論庭時的全部情况。整個過程,你都不用給付任何律師費用。此乃法侓為弱勢族群和而犯重罪而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所提供的法律扶助,明訂於刑事訴訟法條文中,以保障維護弱勢族群被告的規定。 強制辯護,白話文的意思是開庭前及開庭時,一定要有律師協助你。否則,不得開庭或審判無效,以確實保護弱勢被告的辯護權利。如所犯罪名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具原住民身分者,如身心障礙者,如低收入戶者等等,都享有這項權利。 筆者建議的,是希望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12項2款,增加刑事訴訟法31條1項7款,將:具有馬祖縣民身分者亦享有強制辯護權利,而不是要求在馬祖設立法扶機構。概讀者對強制辯護制度不甚明白之故。 又且,被告犯罪當然要自負刑責,並無可議。然而,刑訴法第31條1項各款,其立法宗旨在保護犯重罪及弱勢被告,在偵查、審理過程中必須要有專業的律師全程協助,以保障其應有的權益,以落實法律程序及實質的公平正義精神。 原住民有55萬人之多,都享有此權益,馬祖僅區區1.2萬人,依照前開所述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們當然有權提出修法,將馬祖居民亦列入刑訴法第31條1項中。 因為過去幾十年裡,馬祖居民在我們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由於不諳法律,又書讀不多,常常受到檢察官、法官們的脅、恫嚇、羞辱、漫罵,甚或不當的逼迫認罪,所在多有。許多被告在被恐嚇的誤導下,含恨認罪者,不在少數。蓋因經濟力有未逮,或對法律的無知,為免冗繁的訟累,而糊裡糊塗的吃了虧。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儘管本地的地檢會制式的完全否認,亦無法抹滅既存的過往事實。 因此,筆者再次誠摰的呼籲,請陳雪生委員在下會期中,提出修法,將馬祖居民納入強制辯護的對象,以確實保障我們鄉親應有的權益。 西方朔 2017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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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植源 < > | 發表時間: 2017-11-03 |
不去詐騙、奉公守法,怎麼會淪落到需要法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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