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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不在籍投票看幽靈人口案有罪的荒謬判決
作者: 西方朔 < > 發表時間: 2017-10-17
 馬祖百姓的犯罪前科紀錄中,比例最高的當屬20多年前「先行小三通」的偷渡(違反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都是老一輩的漁民們,其次是馬祖百姓心中最大的痛之「幽靈人口案」,刑法偽造文書罪(虛設戶籍意圖影響選舉結果)。當時有500多人遭起訴判刑,甚至某候選人的子女為支持自己的父親將戶籍遷回去投票,亦被獲罪之荒膠判決。

 先就先行小三通的偷渡以論,被判決刑的老漁民們無不臭幹爛譙,說馬祖到大陸的這條水道,從我們的祖祖輩迄今,已經航行了數百年之久,竟然因為國共兩黨的幹架,就不讓我們再走了,豈有此理,老子開自己的小漁船走祖宗常行的航道回家去,犯個什麼狗屁法律?莫明奇妙,胡說八道。這些一生清白的老漁民們,竟為了回一趟老家,都獲罪判刑,背負著有犯罪前科紀錄的污點,至死都不瞑目。後來小三通合法了、除罪了,但是,他們的前科紀錄卻洗刷不掉,成為永遠的遺恨。

 1978年,一位任職於新竹地院的法官,判決台灣漁民限大陸漁民「以物易物」無罪,理由是我們的憲法規定在一個中國憲政體制下,國人從事這省運貨到販售商品到那省,均屬在本國之內,何來走私?該判決引起譁然,立法院馬上修法,在走私條例末條再增加一條:在兩岸未統一之前,該行比照本條例適用。但作出該案判決無罪的法官,其憑法律人良知,有擔當的獨立認事用法之大無畏精神,令人敬佩。法曹官員理應如此,一切只依靠良知來作判決,去他媽的什麼「政策和奉命」。

 次就「幽靈人口」複論之,那更是義憤填膺的混帳王八蛋,當年起訴和審理的檢察官、法官們,根本是昧於法律人最起碼的正義良知和獨立判斷之原則,完全只為配合政策,迎合上意而恣意枉法裁判,置法律公理於糞土之法匠法奴作法。

 美國早在1920年的「憲法第15條修正案」中提到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投票權利,不分性別、種族、宗教、社會地位、政治立場。1986年,聯邦參議院通過「海外公民不在籍投票法」,每一位關心政治的公民無論在世界任何角落,都能用最便捷的方式行使投票權利。台灣自1990年推動不在籍投票,並計劃於2012年總統大選時將試辦台灣史上第一次不在籍投票,後因為立法院怠惰,來不及立法而落空,使得台灣每次選舉約有250萬人無法投票。但是,從政府大力推動「不在籍投票」之事來看,顯係已承認所謂的「幽靈人口」當然有合法之投票權,要無疑義。而馬祖卻在那時大肆整肅為支持自己心中理想人選的候選人,而將戶籍遷回「自己故鄉、自己老家」的選舉人,全部治以重罪。此豈有公理正義?豈不荒唐怪誕?最可惡的是當時在馬祖的那幾位檢察官、法官大人們,完全棄法律人良知於罔顧,一昧的「配合、迎合」長官上意、曲意,枉法裁判。委實是法律人之恥。如果挺直腰桿,學學那位判決走私無罪的法官,憑良知、依法律公平審判,就不會造成那場轟動全國的馬祖幽靈人口案之500多人冤案事件,不是嗎?

西方朔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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