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精華區 » 吳軾子(西方朔、趙壹) | http://matsu.idv.tw |
主題: 增應縣長,請垂聽土地冤錯案者的哀鳴吧! | |
作者: 西方朔 < > | 發表時間: 2017-03-25 |
清水村的陳善清家族,祖輩世居馬祖超過百年。也就是說,還沒有中華民國政府,還沒有馬防部時,他的祖先早已生於斯土、耕於此地,只是那個年代並無行政機關的地政事務所,家族各房之間的土地持分,大都以口頭指界,或找族人中識字者,彼此合意書寫的古契或按祖輩慣例,以某「溪、塘、墓、柴場」為界石,當然不會有土地所有權狀的憑證。 十多年前,陳善清為討回位在自來水廠附近的一筆土地,依縣政府的公告去申請登記,這是憲法和民法等相關法律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要無可議。他持相關證明文件及四鄰證明書辦理登記。結果,不但遭地政事務所駁回,還將他和年逾七旬的四鄰證明者統統送地檢署法辦。奉命發交的警察局對那些從來不曾進過衙門的老嫗(翁)以極盡恐嚇威脅之能事的手段,逼迫他們「被坦誠」是作虛偽的四鄰證明,非自由意識的「被脅迫」在筆錄上劃押。 接著上偵查庭,被提起公訴,罪名是「詐欺未遂和偽造文書」。又上了法庭,法官不查真相,跟檢警一鼻孔出氣般的咆哮說:「你們認罪就給你們輕判,不認罪,就判較重之刑,要去坐牢。」試想,這幾位老先生老太太們,怎能經得起三天兩頭的進出警察局和法院,又不諳法津,只求趕快了結此事,別再受折磨了,甚至有人因此每天得吃大量的安眠藥才能入睡。在連哄帶騙又加上威脅下,全部「被自認犯行」(這跟中國大陸被認罪有何差別?竟發生在民主法治的中華民國)。一干人等全部被判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雖然上訴,亦是徒然,此恨綿綿,至死不服。 首先,人民依法申登,行政機關審核認為於法不合或證明文件不全者,應諭知補正補齊,或予以駁回。而人民不服,尚可進行訴願、行政訴訟等以資救濟。除非發現有明顯的虛偽不實,或故意捏造變造假的證明文件,不法申登者,會予以口頭勸誡,曉以大義,勿再投機違法。鮮少(幾乎沒有)由地政機關以「見獵心喜」的心態,將不合申登的民眾移送司法機關者。或有某位明知或眾所周知根本不是他土地的刁頑之民,胡亂大量申登,造成地政承辦人員的莫大困擾。又不聽勸阻,執意濫行申登,對於這種明知故犯者,是可以移送法辦,以儆效尤。 但對陳善清這種「確信」並有「可資為憑證」又有村人族長「宿悉」系爭土地確實為其祖業者。只因你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違法亂駁他的合法申登,還要叫他和他的鄰人們吃上不名譽官司,蒙受不白之冤,甚至他日含恨九泉。那麼,地政機關的此行徑,無異「構陷入人以罪」,就是缺德惡劣和傷天害理了,難令人苟同。 次就系爭土地究竟誰屬而論?參酌我本文第一段中所述,所謂「先來後到」的道理至明,怎能「乞丐趕廟公」呢?豈有此理?馬祖的土地想當然爾是屬於馬祖的原住民所有,勿庸置疑。 執是之故,凡每一件有關土地所有權歸屬的訴訟,皆應「舉證倒置」,一律由後到的馬防部及縣政府或國有財產局去「負責舉證」。你們官方或軍方當初是如何取得系爭之土地?是巧取豪奪?還是強征霸佔?或是雙方合意的有對價關係之買賣讓受?不應叫馬祖居民來舉證,這樣才符合公平衡理的正義原則。 善清先生為此事憤恨難平,多年來到處申訴陳情,皆不得其門而入。多次欲提再審及非常上訴亦都枉然。迄今猶未平反,其心中之怨懟和悲憤可想而知。算算看,二十年來,類似善清先生的冤案不知凡幾?我們多麼需要一位具有土地專業學養、熟悉馬祖歷史背景、大公無私、苦民所苦的地政局長,來為我們討回祖業的土地啊! 增應縣長,願你俯首垂聽他們的哀鳴吧! 西方朔 2017年3月10日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03-25 |
還地於民在楊前縣長的努力下,內政部於99年間作了「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又於101年間作了「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讓地政機關可據以公告未完成登記土地重辦土地總登記。至於已登記為公有土地,也在楊前縣長任內和陳雪生立法委員合作,於103年1月8日完成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的修法。如果說,有了以上這些法規命令還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議我們的劉縣長繼續加速朝修法的方向來落實還地於民的決策,不要一味的駁回鄉親的申請案。 必竟劉縣長的任期已過半,鄉親還聞不到還地於民的誠意,也沒有看到任何政策宣示,究是真心?還是假意?不免讓人起疑? |
|
作者: 羽寧 < > | 發表時間: 2017-03-25 |
土地法實施這麼久,這幾年馬祖鄉親天天關心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公務人員拿國家的錢,土地這種東西一搞N幾年, 何時討回來? 全國軍方擁有太多資源比某黨不動產多,不明白為何軍方為何要強佔土地,拿回去軍方也不能用都要募兵。 |
|
作者: Oscar6074 < > | 發表時間: 2017-03-26 |
我覺得土地問題除了軍方和國有財產局以外,最主要還是取決於連江縣大家長我們劉大縣長的態度是否真的要落實還地於民,從地政的辦事效率還有訴願審議委員會一直駁回鄉親的土地的申請案件就可以知道我們劉大縣長的態度了...........態度決定高度.....希望劉大縣長要還地於民不是用說的要確實做到.....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03-27 |
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因為陳大哥家族的土地登記案,遭受不白之冤,且被判處重刑,並處巨額罰鍰,政府機關完全沒有考量戰地政務時期特殊的時空背景,這是行政機關重大的業務違失。事件經過多年的四處陳情,身心早已疲憊不堪,但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在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增定了專屬馬祖地區人民的土地返還條文,並在條文中明定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突破了法的安定性。因此,本案和眾多被地政機關駁回的案件一樣,都得到平反,可以重新再送件審理,也可說是遲來的正義。期盼我們的地政局,不要再逾越法律授權或濫用權力,故意找莫須有的理由刁難或阻擋人民的土地登記案了。 節錄103-01-08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03-31 |
選前選後兩樣情,政治還真是高明的騙術。劉縣長的四點承諾,任期過了一半,什麼也沒做,有的只有駁回,要土地叫鄉親去法院討,這是有效率的政府嗎?奉勸您莫忘初心啊! 劉增應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23:22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103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親愛的劉縣長,歲月匆匆,四年的任期已經過了一半,您的承諾倘未動工,要拿什麼績效給鄉親交待呢?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