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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人事室:今年春假1/24~2/1 共計九天
作者: 祝您幸福 < > 發表時間: 2009-01-10
【本報訊】今年春節放假放幾天?答案是九天,民眾可以好好規劃利用;縣府人事室表示,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併同週休二日,即從一月廿四日至二月一日(星期六至次週星期日),共計放假九日;另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可上行政院人事行政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pa.gov.tw/)首頁的最新消息,請有需要的民眾及公務同仁自行下載使用。

 人事室表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業奉行政院核定,今年全年總日數為三百六十五天,公務人員全年總放假日數為一百一十天,其中併同週休二日或補假形成連續三日以上假期者,包括元旦併同週休二日(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星期四至星期日),計放假四天;而即將來到的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併同週休二日(一月廿四日至二月一日,星期六至次週星期日),計放假九天;端午節假期併同週休二日(五月廿八日至五月卅一日,星期四至星期日),計放假四天;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1.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含例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2.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二、其餘民俗節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均予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

 三、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四、本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又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另民間企業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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